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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动机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从现有发现早的《汉谟拉比法典》算起,法学的历史少已逾三千年。而从公元1776年亚当·斯密(Adam Smith)发表《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开启经济学之门户算起,也才仅仅两百多年的历史。相比较而言,法学的历史远比经济学的历史,因此,经济学对法学的人侵受到传统法学理念的抵制,在情理之中了。但是,经济学作为新兴的社会科学,其表现出的强大生命力令人惊叹,经济学对其他学科的入侵势不可挡,所以有“经济学帝国主义”之说。其实,作为有着历史传统的法学,可以借鉴和吸收经济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从而开辟一个的视域,这对法学研究来说,是有益而的。法律经济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法律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可以说是一门新兴的学问。因其强大的解释力,法律经济学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笔者认为,一门学科只有能够和社会现实产生紧密的联系并对社会现实具有实在的影响,才能彰显其存在的价值。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中国的法制改革可行如下有意义的深人思考。

其一,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的治国方略。因此,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应当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只能,不能后退。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高昂的沉没成本。

其二,法制改革的必须经过详细的调研论证(其中括公众的民主参与),分析其成本收益行效益大化的选择,而不能盲动,以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其三,对于全人类共同的价值领域,我们可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后发优势(比如程序的设计如何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对于具有自己(国家)民族的领域,我们应该坚持自己的,发挥本土资源的优势,而不是机械盲目地模仿(比如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各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地方,不能盲目效仿别国)。

其四,关注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行合理的改革方案设计行积极有效的推动,避免毫无用处的自说自话。

其五,对法律经济行积极的反思,重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避免庸俗的法律实用主义,从更、更综合的视角追求法制改革的效益大化(比如张五常等经济学家所批判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从单纯的经济学的视角思考问题,而忽视了对劳动者弱势方的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和要求;于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正是我们需要共同研究并思考对策从而加以避免的)。

笔者本科读于河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经济学专业,受到四年经济学专业知识的训练与熏陶,虽不敢说已经掌握了经济学这一门博大精深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