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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1.“亲亲”与“尊尊”
  “亲亲”与“尊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领域内的一对关键词。对于这两个关键的概念,有一本颇具的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是这样解释的:“在周礼中始终贯串着两条基本的原则:一是‘亲亲’,二是‘尊尊,。这两条原则,既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奴隶主阶级基本的道德信条。‘亲亲’的原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的原则,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不许犯上作乱。奴隶与平民必须畏敬奴隶主,不得反抗。在宗法制度下,这两条原则是相互结合的。”①这段叙述看似清楚明白,其实并没有地揭示出“亲亲”与“尊尊”的内涵。其一,无论是“尊尊”还是“亲亲”,都不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下文的分析将表明,这两个原则调整的对象主要限于社会的上层,与当时的根阶层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其实,所谓“礼不下庶人”,已经说明了这个道理。其二,“尊尊”的原则,并不是要求“奴隶与平民必须畏敬奴隶主,不得反抗”,它没有这个含义;“亲亲”的原则,也不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因而,教科书上的这段话基本上是望文生义的产物,是“想当然”的结果。既然如此,周礼中的“尊尊”与“亲宗”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从源头上看,“尊尊”与“亲亲”出自西周初年。周公(姬旦)是这两条原则的主要创立者。其中,“尊尊”的核心含义是嫡庶制,即后来通行的嫡长子继承制。西周之前的夏商朝,尚未确立这样的“尊尊”原则,因而,在夏商时代职位的继承是以“兄终弟及”为主,以“子承父业”为辅。商代后期的实践证明,这样的继承制度容易出乱子。原因很简单:继承人没有法定,多个兄弟之间的争夺在所难免,内部的流血冲突与政治动荡也防不胜防。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样的政治难题,周公审时度势地确立了“尊尊”的政治原则:只的嫡长子才享有职位的继承权。这样的制度,虽然有可能排斥的人当政(嫡长子有可能不是的),但却有助于“定分止争”,有助于维护政治的稳定。从政治影响来看,“尊尊”的原则与制度确立了后世所流行的宗法制。所谓宗法,实为宗族继承法,它的核心条款,是“尊尊”,是区分嫡子与庶子,是嫡长子继承制。此外,在“尊尊”原则之下,由于只有嫡长子享有继承权的众多子嗣,只好册封到其他地方做诸侯。因而,与诸侯之间,形成了后世所常的君臣关系。而在此之前的夏商时代,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君臣关系,只有诸侯联盟召集人与诸侯的关系——换个角度,也可以视为霸主与诸候的关系。打个比方:周公之前的国家政体,类似于美国初期的邦联制或现在的欧盟,在周公的“尊尊”原则的规范与引导下,松散的邦联制政体变成了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政体。可见,具有政制意义的“尊尊”原则,不宜用“不许犯上作乱”、“不得反抗”等空泛之论来解释。
  如果说,“尊尊”原则主要是对未来的政治继承人的安排,那么,“亲亲”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已经死去了谱系的确认,这种确认主要通过祭祀制度来实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中的这句话表明,那个时代的祭祀,承担着显著的政治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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