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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Krashen提出了“监察理论”,其核心是五项基本假说:语言习得与学习假说、监察假说、自然顺序假说、语言输入假说和情感过滤假说。Krashen认为第二语言习得涉及两种不同的过程:习得过程和学习过程。“习得”主要指以获取信息或以信息交流为目的的语言习得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习者关注的是“意义”而不是“语言形式”。与此相反,“学习”是指有意识的语言规则的学习,在这一过程中,学习者关注的是语言形式和语法规则。“学习”和“习得”是两种既不相同,又不能相互沟通或转换的过程。通过“学习”掌握的语言知识无法转化为语言习得系统的知识,也不能用来在自然交际环境中表达说话者想要表达的意义,而只能发挥“监察”的作用。“监察”是学习者对自己语言输出的质量进行有意识的监督,它可以发生在语言输出之前、语言输出期间或语言输出之后。自然顺序假说提出,第二语言规则的习得是以一种可预示的顺序逐步掌握的,某些规则的掌握往往要先于另一些规则的掌握,这种顺序具有普遍性。此外,有迹象表明这种顺序与课堂语言教学的顺序无关。输入假说是“监察理论”的核心内容,Krashen认为,学习者是通过对语言输入的理解而逐步习得第二语言的,“可理解的语言输入”(comprehensibleinptlt)是语言习得的必要条件。所谓“可理解的语言输入”是指语言输入既不能太难,也不能太容易,它应当稍微高于学习者目前的语言水平。只有当学习者接触到的语言材料是“可理解的”,才能对第二语言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后,Krashen试图以情感过滤假说来解释为什么学习者的学习速度不同,他们*终达到的语言水平也参差不齐。按照Krashen的观点,接受可理解的语言输入是语言习得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学习者差异的存在不仅是由于他们接受的可理解的语言输入的量不同,还在于不同的情感因素在语言习得过程中产生的影响。不恰当的情感(如学习动力不够、过度焦虑等)会对语言输入产生阻碍,使其无法进入语言习得机制,当然也就不能进行语言习得。Krashen用下图来表示这五项假设与第二语言习得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