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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更一般的情况是,外部资本(尤其是股权)与GDP的比率,在普通法系国家优选。(不过,法系渊源本身并不能解释1913年法国股市资本总额对GDP的比率为美国的两倍是何原因,这一点拉詹和津加莱斯(Rajan and Zingales,2003)曾经指出过。)普通法系国家采用首次公开发行(IPOs)的公司也是最多的。读者在拉詹和津加莱斯的文章(Rajan and Zingales,2003)中可以找到一系列对于不同国家金融发展情况的度量_1船)以及对这些度量方式的讨论。
     同理,我们也能推知一些对投资者的保护比较弱的体系,会出现替代性的机制。拉·波塔等人(La Porta et a1.,1998)研究了两类机制。其中一种采用了明线规则(bright—line rules),例如,一些对股东保护比较弱的国家采取的可能是强制性的股利。更重要的是,人们可能会认为,这类国家的所有权结构更为集中,因为这样的结构为高强度的监督提供了激励并且可以防止管理层的卸责(参见第9章)。拉·波塔等人(La Pot·ta et a1.,1998,table 8)发现,在具有法国式大陆法系的国家里,所有权的集中程度比其他国家高出很多。
     拉·波塔、洛佩斯一德一西拉内斯和施莱弗(La Porta,Lopez—de—Silarles,and Shleifer,1999)更一般性地验证了,非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大企业通常都控制在居民股东(resident shareholders)或者一群股东的手中。他们调查了每个国家根据1995年末流通股的资本总额排序后的前20名企业后发现,平均来说,36%是大众持股,31%是家族控制,18%是国家控股,还有15%是其他类别(这些类别难以简单定义,详细情况请参见他们的文章)。重要的是,大众持股的公司在股东保护措施好的国家更为普遍,例如,英国前20家企业的全部以及美国前20家企业中的16家都是大众持股的。对于中等规模的企业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巴卡和贝希特(Barca and Becht,2002)编写的书中可以找到关于欧洲企业控制权的具体情况,他们的发现(由贝希特和迈耶(Becht and Mayer)作了总结)确认了欧洲大陆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截然相反的情况。欧洲的控制权比较集中,不仅是因为存在大的投资者,还因为其他的持股人都微不足道。而在美国和英国,第二大和第三大股东比第一大股东持股往往不会少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