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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砂川案件判决中,反对砂川基地扩张的游行队伍的一部分进入了禁止进入的场所,被视为违反了《刑事特别法》第2条的规定。该案件涉及《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以下简称“安保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以及法院是否有权对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在本案一审中,并没有直接涉及条约的合宪性,而是认为“美军驻扎在日本,并没有妨碍日本国政府的行为”。当然,从“日本国政府允许联合国驻扎在日本”是违宪的意思来看,如果不适用《刑事特别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就不得课以刑罚,与日本《宪法》第31条相悖。对此,越级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宪法》第9条及《宪法》序言的解释存在误解。条约不涉及法院审查权的问题,条约一般不涉及审查权。安保条约是与日本国防密切相关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条约,超过了审判权的界限。
  判决内容
  本案判决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安保条约是与作为主权国家的日本国的存在基础有着重大关系的高度政治性问题。对它的内容作出是否违宪的法律上的判断,是缔结条约的内容和批准条约的国会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的自由裁量内容。因此,对上述条约作出是否违宪的法律上的判断,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原则上不应涉及该问题。仅限于非常明显地存在违宪无效的场合中才能作出这种判断,一般应当在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基于有缔结条约权的内阁和对缔结条约具有确认权的国会的判断,最终应当接受享有主权的国民的政治批判。(引用了“统治行为不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