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读

get_product_contenthtml     五、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构成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及避险过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构成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要件。
    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
    对于尚未发生的危险、想象的危险,都不得实施避险行为;虽有危险发生但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危险已经发生但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的,也不得采取紧急避险。
    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
    所谓不得已,是指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法益,是指避险确有必要,而不是指避险人只能采取某一种而不能采取另一种措施避险。强调不得已,不是说避险人选择的手段只能是专享的,而是指可以采取多样的措施进行避险。只要避险人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可能发生的损害,避险措施就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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