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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理解与适用
  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一般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预防与应急准备,是防患于未然的阶段,也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阶段。监测与预警,是预防与应急准备的逻辑延伸。应急处置与救援,是应对突发事件最关键的阶段。事后恢复与重建,是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最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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