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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风险理论存在主观建构说和客观实在说的分野,并未影响风险理论研究范式的形成,风险理论无论是在问题或内容的选择、问题假设的建立,还是在研究方法的运用和学科理论的形成等方面均已成体系。风险括三个要素:发生的概率、有害结果和现实状态,因此,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损失性和客观性等本质特征。法律风险同样具有这些风险特征,因此,法律风险不失为风险的一种。但是法律风险的建构性、可预见性、可控性、规范性、可量化性、主体的反社会性等特征使法律风险有别于其他风险。法律风险的风险属性可从法律缺失和法律漏洞、法官自由裁量权、共同危险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法律关系主体价值损失的不确定性、价值性、客观性等实证分析中得到证实。而法律风险的法律属性可分别从法律与主体行为对法律风险的建构作用如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的责任风险、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法律风险管理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水平等实证分析中得到印证。
基于法律风险的风险属性和法律属性,法律风险理论带来了法学和风险学学科相关内容的创新,从而可能导致法学和风险学研究范式的进步,然而这种范式进步与法律风险理论研究的不可兼容性使法律风险理论的法学研究范式或风险学研究范式难以形成,独立的法律风险学研究范式是法律风险理论研究发展的方向。法律风险学研究范式形成的可能性可从当前对法律风险研究的现状分析、文献综述研究及对法律风险研究共同体成员的调查资料分析中析出。
法学从原始社会的习惯和习惯法开始,经历了从报应主义范式到规范主义范式的流变。规范主义范式固有的内在矛盾使其自始分裂为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长达十多个世纪之久,此间,意志与理性悖论、立法与法二分导致法律价值取向混乱,使法学范式长期处于危机和反常状态之中。19世纪,功利主义者开始倡导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折中化,继而出现的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交融并未能有效消除规范主义范式的反常和危机。20世纪后,分配正义论开始突破意志与理性悖论、立法与法二分,为法学范式开辟第三条道路——分配主义范式奠定了理论基础,以追求分配正义为宗旨的法学共同体初步形成。而法律风险理论的诞生标志着风险及其损失将与资源、利益一样成为分配正义不可或缺的客体,补正了分配正义论的体系缺陷,使分配主义的解难题能力远超规范主义,法学的主要问题得到解决。按照库恩的范式评判标准,分配主义将成为法学范式革命的成果,法学范式将实现由规范主义向分配主义的转换。关于法学未来的分配主义范式形成的可能性,作者通过对法学研究的现状、文献梳理及对法学共同体成员大样本调研资料进行分析。
社会科学对风险研究的涉入,使风险研究学科共同体发生分裂,风险研究范式出现危机,由一元的技术风险分析范式向多元化发展,风险理论也分裂成主观建构论和客观实在论两大阵容。法律风险具有风险的价值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当属风险范畴,因而,风险研究各学科共同体必须将法律风险纳入其研究领域。法律风险是建构的,但跨越了主观与客观的对立,使风险研究各学科共同体又必须模糊主观建构和客观实在的边界以适应法律风险研究。于是,跨越了主观与客观的风险研究范式革命不可避免,终,统一的社会化风险学研究范式形成。关于风险学未来的主观建构和客观实在统一论范式形成的可能性,作者通过对风险学研究的现状、文献梳理及对风险学共同体成员大样本调研资料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