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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经贸往来是产生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根本原因。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赖涉外诉讼或仲裁。新中国涉外商事审判制度的建立,始于改革开放,相比国内民商事诉讼,尽管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之快,令世人瞩目。我国先后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中对相关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都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许多司法解释含有不少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此外,我国还积极同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的投资关系。同样,涉外商事审判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加,涉外商事审判的体制与机制亦不断趋于完善,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但经济的崛起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并不必然产生与之相匹配的涉外诉讼制度和司法能力。一些传统惯性的思维、部门利益的阻挠、全球思维的缺乏、改革风险的惧怕,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涉外诉讼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涉外商事审判长达13年之久,曾对涉外商事审判制度尝试过一些改革,如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建立、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逐级核准制度,等等。尽管存在一些不同声音,但实践表明,这些举措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案件的质量,出现了一批精品案例;对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等的严格适用,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现在看来,一些领域也需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和国际视野,如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强制要求事实互惠,无非是“你给我好处,我才给你好处”,实际形成了相互“冷战”的局面,抑制了互惠原则中激励国际间相互合作的功能。又如,我国是多法域并存的国家,具有一国主权下多元法制的背景,在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与主权国家之间的规则确有不同,应当凸显一个主权国下的诉讼便利和诉讼效率。不仅倡导法域平等,而且司法机构相互之间应当建立充分的信任和尊重。据统计,我国涉外案件中,港澳台案件占据了很大比例,但目前区际之间的司法协助如域外的取证、送达以及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领域并不尽如意,沟通与协作的空间还比较大。另外,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严格履行国际公约,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随着墨西哥和欧盟交存《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书后,该公约已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作为一部重要的民商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公约,将对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当然,涉外商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与功能发挥,离不开涉外立法制度的健全,特别是当前的三资企业法以及仲裁法已经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的需要,修订完善迫在眉睫。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司法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尤其要关注涉外民商事诉讼自身固有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在涉外商事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以及理念创新方面多做一些尝试。
  本书作者结合自身涉外民商事审判积累的经验,在涉外商事审判制度以及涉外仲裁裁决的完善与发展方面,有其一定的见解。其中搜录了一些典型案例,对审判实践、理论研究和教学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为一名曾经的大法官,为年轻一代法官勤于思考和勇于探索的精神所感染,写下以上文字,是为序。
  前言
  新中国的涉外商事审判起步比较晚,一般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才逐步发展完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国际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涉外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按照案件类型新设了四个民事审判庭,形成了我国民事审判新格局。其中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仲裁的司法审查以及海事海商案件,突出了涉外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专门化,对于提升涉外案件审理的质量,实现“精品战略”目标,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本书可以说主要是作者法律实务经验的总结,其中收集整理了一些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突出的特点是对当前涉外法律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当然,有些观点和建议不一定完全正确,期待读者更进一步的研究,共同繁荣发展涉外商事审判事业。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是本书的一个特点,如不便管辖原则。不便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主体间的民商事诉讼纠纷,其根源主要源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超越国界的经贸往来、资本流动、技术转移、销售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反映在管辖权方面,则是各国一方面表现出“争”的一面,即存在争夺、扩大管辖权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表现出“让”的一面,即在积极寻求管辖权的合作与限制。在不愿放弃立法上“争”的一面的情况下,通过司法上的“让”也可以进行较好的平衡。不便管辖原则实际上代表了司法过程中“让”的理念。我国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已经将不便管辖原则应用于具体的个案。比较典型案件如汉城工业株式会社与宇岩涂料株式会社、内奥特钢株式会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与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三星物产株式会社船舶污染损害追偿管辖权纠纷一案中首次适用了不便管辖原则,从而确立了不便管辖原则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地位。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532条便是对上述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使得我国法院在今后处理类似情况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研究分析审判实践面临的新问题。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研究对象是本书的又一特点,如独立保函的法律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需要更安全、更快捷的担保方式,特别是在周期长、风险高、金额大的跨国工程建设、招标等项目中,往往需要被交易双方认可且实力雄厚的第三方为履行合同和支付价款提供担保,基于此,突破传统担保之附属特性而免受基础交易影响的独立保函便应用而生。由于独立保函实现了对传统担保从属性的突破,但这种颠覆性的突破恰恰与传统担保理念有许多不同,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很难进入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但是,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必然要研究解决的办法,本书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尝试。
  3.研究的问题带有前瞻性。关注国际社会*的立法成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是本书的另一特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国际贸易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缺乏一个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世界性公约,而导致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越发显得困难。海牙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2005年6月召开的第20届海牙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0年后,2015年6月11日欧盟正式交存该公约批准书,以区域经济组织的身份加入公约。至此,在墨西哥和欧盟交存公约批准书后,公约已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可以预见的是该公约将会成为世界范围内非常重要的民商事案件法院诉讼方面的公约,对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本书对该公约主要原则、重要的法律条文逐一作了解读,该公约势必对我国今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当然,对世间事物的认知永远是无止境的,我们也只是在平常的法律实务中就自己关注的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研究,不可能囊括涉外商事法律实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学习和关注涉外商事法律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也期待着广大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