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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篇 法规政策关联解读
第一章 企业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挂牌的核心规则主要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本章内容紧紧围绕业务规则的要求,从法律角度发散解读相关规定,全面、纵深理解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规则。
第一节 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部分的规定:“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关联解读 公司设立在主体方面的条件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国有企业设立的特殊条件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部分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1规定:“4-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