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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二、托运
1.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和港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以下有关单证和资料。
(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
(2)“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3)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托运民用爆炸品应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5)除提交上述(1)~(4)款的有关单证外,对可能危及运输和装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说明的货物还要提交有关资料。
3.运输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港口作业应使用红色作业委托单。
4.托运本规则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托运前托运人应向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由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经交通部批准后,按本规则相应类别中“未另列名”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