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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需法律人的工匠精神(序一)  行政执法官、检察官、法官、律师,是法律共同体,都是实现“法治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专业群体。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提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发展总体战略,“生态文明”成为国策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所确立的司法改革路线提出,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全面加强,律师作为司法工作者,责无旁贷应该勇于担当、有所作为。  2015年5月,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出台,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目前《“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正在加紧编制过程中,环保产业将在“十三五”时期成为国家的新兴支柱产业,环保领域法律问题日益繁多、复杂,环保政绩考核审计、环保司法专业化制度日渐形成,环保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近年来,盈科律师先后参与过北京七里屯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建设的环评案件、广州番禺垃圾发电厂选址环评案件、渤海湾漏油污染民事侵权案件、闽粤出口日本鳗鱼孔雀石绿案、欧盟RoHS指令案等知名案件的处理,也参与处理了无数非知名涉环境资源的案件,在多项水务、环保等PPP项目中担任非诉律师或法律顾问,为多地政府、企业单位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林权抵押融资、CCER与CDM项目核证融资等专项法律顾问支持,盈科律师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委员,也各自为国家、地方的治霾、清污、防毒、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建言践行,作出了应有贡献。  律师也是生活在无缝自然空间里的自然人,与高贵贫贱者一概同呼吸、共命运。为维护当事人和我们自身的环境权、并维护我们的子孙后代的代际公平权,我们呼吁,为了将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从儿时的回忆中唤醒给我们,交还给儿孙,我们不能不担当起来、行动起来!  盈科律师分布在亚洲、北美、欧洲、澳洲、南美等环境竞争力不一的不同地区,盈科律师所目前在中国(含台湾、港澳法域)内有31家直属分所,在海外有25家直属分所,执业律师人数达3000多人,伙伴总人数达5000余人,已连续三年成为亚太地区规模*律师事务所。  陈勇儒律师是近年来盈科律师所中声名渐起的青年专家型环保律师,是盈科全国环境与资源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本所广州分所环境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其专心一致、勇于担当的盈科精神,是盈科专业化发展思路的典型体现,值得肯定、赞佩!为了我们共同的生态文明,作为本所全球总负责人,我在此表示,盈科将竭尽行业本分,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工匠,支持本所律师在环境资源法律领域做专业、做实业、做功业!是为序。盈科全球合伙人、主任2015年12月18日环保法治领域国内首本实用工具书(序二)据统计,自2012年年底国家确定生态文明战略之后、2013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来,仅2014年一年,全国环保执法、司法部门办理的环保刑事案件超过了前8年的总和!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以来,全国各地环保执法、司法部门办理的环保各类案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300%以上。自最高法颁布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生效以来,环保公益诉讼此起彼伏,南北呼应,东西声起。围绕生态文明的国策和上位法,各部委、地方环保条例、办法、意见、标准、司法解释日日新鲜。在实际办理环保案件过程中,由于新法新规过多,环境资源法律文件密集出台,立法或制定机构包括各级人大机关、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标准化管理机构、律师机构等,相信无论环监执法官、环保警官、公诉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都不能确信在实务中是否挂一漏万、是否执法司法适当。截至目前,全国尚未出现一本工具性质的办理环保案件的综合性实用法律法规汇编作品,这就像学习汉字没有新华字典一样,学法、用法、执法、司法或学习研究之时难免困惑。编者本人作为律师,因工作便利所需已经汇编整理了较为齐全的相关实用法律法规,便动了念头——能不能急共同法律人之所急,从实务的角度,汇编一本?如此,也算为环保法治、生态文明尽力?本书的汇编结构,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按照办理环境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实用角度,以案件性质分门别类,综合各类立法或制定机构出台的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力求全部汇编到齐,可以帮助省却学法、用法、执法、司法时的查询之烦,排除挂一漏万、适法不当担惊受怕之惑。因《行政处罚法》第13条赋予地方政府对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权,《立法法》第72条赋予地方设区的市对环境保护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环境保护法》第15、16条赋予地方可制定严于国家的环境标准,故本书还以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等省市及广州市、深圳市等大城市为例,列举了地方环保执法、司法规定,特别是涉及地方特别规定、自由裁量权或地方标准的规定。经查,各省和许多市均出台类似规定,因中国很大、省市很多,一一编入类似规定实无必要、实不环保,各法律同仁在各省、市办案时涉及地方规定、地方自由裁量和地方标准的,宜依葫芦画瓢,查询各地方例。是为序。欢迎真知灼见者不吝赐教。主编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