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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立法第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条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民事立法所调整关系的参加者一等,财产不受侵犯,合同自由,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干涉私人事务,必须无阻碍地行使民事权利,保障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以及其司法保护。

2(自然人)和法人以自己的意志和为自己的利益取得和行使其民事权利。他们在根据合同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及在规定任何不与立法相抵触的合同条件方面享有自由权。

民事权利可以根据联邦的法律受到限制,但仅以为了维护制度的基本原则、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及保障国防和国家之必需为限。

3.在确定、实现和维护民事权利时以及在履行民事义务时,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应该是善意的。

4.任何人无权从自己的非法行为或非善意行为中取得优先权。

5.商品、服务和资金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自由流通。

如果为了保障、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珍品的必需,可根据联邦法律实施对商品、服务流通的限制。

2  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民事立法规定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个别化手段的专属权(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参加公司有关的关系或与管理它们有关的关系(公司关系),调整合同债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调整基于其参加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主而产生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民事立法所调整关系的参加者是和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也可以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124)

民事立法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有他们参加的关系,民事立法调整此种关系所依据的出发点是:经营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经营资行注册的人实施的,旨在通过使用财产、出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而不断取得利润,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独立自主的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为个体经营者,但本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民事立法所确定的规则,适用于有外国、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参加的关系,但联邦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2.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他非物质利益,除非从这些非物质利益的实质中得出不同结论,均受民事立法的保护。

3.民事立法不适用于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从属关系或权力从属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括不适用于税收关系及其他财政关系和行政关系,但立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第3  民事立法和含有民法规范的其他文件

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依照俄罗斯联邦的规定,民事立法归俄罗斯联邦管辖。

2.民事立法由本法典和依照本法典通过的调整本法典第2条第l款和第2款所规定关系的其他联邦法律(下称法律)组成。

2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对本法典的修订、中止本法典规定的效力或认定本法典的规定失效,须通过单独的法行。规定对本法行修订、中止本法典规定的效力或认定本法典规定失效的法律,不得列入修订俄罗斯联邦其他立法文件(中止其效力或认定其失效)的法律文本或含有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律文本。

3.本法典第2条第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关系,也可由俄罗斯联的命令调整,但俄罗斯联的命令不得与本法典和其他法律相抵触。

4.依照并为执行本法典和其他法律、俄罗斯联的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通过含有民法规范的决议。

5.在俄罗斯联的命令或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与本法典或其他法律相抵触时,适用本法典或有关的法律。

6.俄罗斯联命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以下称其他法律文件)所含民法规范的效力和适用,由本章的规则确定。

7.各部和其他联邦行政机关可以颁布含有民法规范的文件,但以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