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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或机制是多元的,用多种合法的途径来寻求对民事纠纷的化解是民事纠纷不同与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一大区别。民事纠纷之所以存在多种解决的方法方式,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事纠纷本身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纠纷主体可以对它作出自由的处置。这个特点表现在解决的途径上,便是允许纠纷主体任意选择和设定解决纠纷的机制。二是民事纠纷是多种多样的,其性质、冲突的程度、烈度、涉及的当事人、与公益相关的程度、证据收集的难易等,都不完全一致,纠纷主体对于纠纷解决所寄托的希望和价值追求也不尽一致,因此,应当提供多种机制供纠纷主体自由选择,以满足纠纷主体不同的愿望和需求。由此也可以看出,民事纠纷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发生后并不是处在静止状态,机械地等待解决,相反,纠纷主体是希望通过对该纠纷的解决,形成新的、也许是更高层次的生活秩序。因而纠纷解决的过程,是纠纷主体继续生活、继续交易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完成,要想取得的预期效果,必须首先选择适合于该特定纠纷以及纠纷主体特定期望的解纷机制。
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其一,它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种解纷机制是独立存在的,其功能各存,优劣互在,相互之间不能替代。每一种解纷机制之所以被理论界认可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同时在实践中也长期相沿,久盛不衰,原因就在于各种机制都有各自的优势,这些优势是其他纠纷机制所不能取代的。比如,纠纷的自我解决,它有一个的优势是保密性,同时也不会剧烈地动摇纠纷主体间的和睦关系或合作关系,能够和谐地维持纠纷主体之间长期存在的良好协作关系,此外就是节省费用。比如在具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人员之间、相邻之间等发生了纠纷,通过自我解决是选择。再如小额纠纷、涉及利益较小的纠纷,也比较适合通过自我解决的方法予以了断。这些纠纷由纠纷主体首先选择自我解决的机制加以化解,如果这种机制行不通,则选择次佳的机制,如调解解决。如果调解解决不了,则说明纠纷已经激化到了利用纠纷主体自治的方式难以解决的程度了,那么,只有将纠纷交付仲裁或诉讼作出准强制性的或强制性的裁断了。可见,各种解纷机制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之间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从机能上说,它们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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