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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章 康德的“道德情感”理论与席勒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
  一、康德的“自律伦理学”及其“道德情感”理论
  在西方哲学史中,康德首度将“自律”(Autonomie)的概念引入伦理学中。其实,这个概念是由政治思想中借用的。在政治思想的领域中,它应当译为“自治”,意指一个政治团体或国家为自己制定法律并依法律行动的权利。在近代西方的政治思想中,个人的自由与社会(或国家)的秩序均不可偏废,但两者在表面上却相互冲突。因此,如何兼顾这两者,便成了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必须面对的难题。对于这项难题,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解决之道。其基本思想如下:共和国的法律是藉由社会契约而体现“共同意志”。共和国中的每个成员均将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于“共同意志”的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于这种社会契约,共和国中的每一成员都具有双重身份:“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体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体,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在这个意义下,每一成员均有义务以臣民的身份服从法律;但是就他藉由社会契约而成为主权体的一分子而言,他同时也是立法者。既然他所服从的法律就是他自己以立法者的身份参与制定的法律,则他在服从这种法律时,他依然是自由的,因为他并未受到他人意志之限制。这便化解了“自由”与“秩序”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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