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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相关依据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了临床护理文书的法律地位。为使护理文书的书写更严谨、完整、科学、真实和规范,按照下列基本原则和相关依据,制定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要求。
  2.符合临床基本的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
  3.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
  4.有利于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患者病情的动态变化,促进护理质量提高,为教学、科研提供可靠的客观资料。
  5.融科学性、规范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一体,体现护理的专业特点和学术发展水平。
  6.规范护理管理,明确职责,谁执行,谁签字,预防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发生。
  二、相关依据
  1.《医疗事故下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2.《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3.《湖南省医护理管理与工作质量评分标准》。
  4.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护理病历书写格式的基本框架。
  5.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护理病历书写格式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
  1.护理文书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总和。包括三测单、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长期医嘱单、长期医嘱执行单、临时医嘱单、入院告知书、入院患者护理评估、病室护理交班志等。根据《医疗事故下理条例》规定,三测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属于患者复印或复制资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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