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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一
篇 商品与货币
章 商品
Ⅰ 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与价值(价值实体与价值量)
资本主义生产方法(Kapitalistische Produktionsweise)支配着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集”,而以个个的商品(Ware)为元素形态(Elementarform)。所以,我们的研究,必须从商品的分析开始。
一个商品,首先就是我们外界的一个对象,它有许多性质(Eigen- schaft),可以满足人类的某种欲望。这种欲望无论性质如何,(比方说,无论是从胃脏起,抑是从幻想生,)都是一样的。这物是怎么满足人类欲望呢?是直接当作生活资料(换言之,系当作享受的对象)或是间接当作生产手段呢?我们在这里也是无需过问的。
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等,都可从二重见地去观察,即质(Qualitat)的方面与量(Quantitat)的方面。每一种有用物,都是许多性质的集合体,故可在种种方面有效用。发现这种种方面,从而发现有用物的种种效用,是历史的工作。为此等有用物的分量发现社会公认的尺度,也是这样。商品尺度的多种多样,一部分由于所测量的对象有多种多样的性质,一部分也由于因袭的习惯。
物的效用,使那物成为一个使用价值(Gebrauchswert)。但这个效用,决不是浮在空中的。它是受商品体的性质限制着的,故离商品体,即不存在。像铁麦或金刚石那样的商品体,都是一个使用价值,一种财货。商品体的这种资格,是和人类占有其效用时所必需的劳动量无关系的。我们考察使用价值时,常常假定它有一定的量,例如表几打,布几码,铁几吨。商品的使用价值,供给一种专门学问的材料,那就是商品学。又使用价值仅由使用或消费而实现的。社会形态无论是怎样,富的物质内容总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在我们现今考察的社会形态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Tausch wert)之物质的担当者。
交换价值,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他种使用价值相交换之量的关系或比例,这种关系是因时因地而不绝变化的。所以,交换价值好像是偶然的,是纯然相对的。说商品有内在的交换价值(固有价值),似乎是矛盾的。但我们且更周密地,讨论这个问题一下。
一定的商品,例如一卡德小麦,可与X量的鞋油,Y量的丝,2量的金等等相交换——总之,可以用种种比例,与其他各种商品相交换。所以,小麦有许多交换价值,不只有一个。X量的鞋油,Y量的丝,2量的金等等,既各代表一卡德小麦的交换价值,所以X量的鞋油,Y量的丝,2量的金等等,必定也可以互相交换,必定也有相等的交换价值。所以,,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种等一物;第二,交换价值一般只是某物的表现方式或现象形态,这某物含于其中,但可与其区别。
拿两种商品来说,例如小麦与铁。无论它们的交换比例如何,这比例总可由一个等式来表示。在这个等式中,一定量小麦与若干量铁相等,例如1卡德小麦一x百磅铁。这个等式有什么意义呢?它告诉我们,在这两种不同的东西里面,即一卡德小麦和x百磅铁中,存有等量的某种共通物。故此二者,必等于既非小麦也非铁的某第三者。小麦与铁,只要同时是交换价值时,必定可以同样还原为这第三者。
一个简单的几何学的例,可以把这点说明。因要确定并比较诸直线形的面积,我们把诸直线形分成三角形。但三角形的面积,又还原为全然与三角形不同的东西,换言之,还原为底乘高之积之一。同样,诸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定然可以还原为一种共通物,它们各代表这共通物的多量或少量。
这共通物,不能是商品之几何学的,物理学的,化学的,或任何种自然的性质。物体的性质,只在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的时候,才叫我们考虑。并且,在他方面,诸商品的交换关系仍是以其使用价值的抽象为显著特征。只要比例适当,一个使用价值和别个使用价值完全是一样的。或如老巴贲(Barbon)说,“如果价值相等,一种商品和别种商品是一样好的。价值相等的东西,是没有差别或区别的。”当作使用价值,各种商品是异质的;但当作交换价值,它们只是异量,不包含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置若无睹时,商品体就只留下一种性质了。那就是,它们都是劳动生产物(Arbeitsprodukten)。但连劳动生产物,也在我们手中,起了一个变化,我们把劳动生产物的使用价值抽象,同时也就把使劳动生产物成为使用价值之物质成分和物质形态抽象了;它将不复是桌子,不复是房子,不复是纱,不复是任何有用物。一切可感觉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不能视为是木匠劳动的生产物,泥水劳动的生产物,纺绩劳动的生产物,或任何确定的生产劳动的生产物。劳动生产物的有用性质不见了,表现在此等生产物内的劳动的有用性质,和劳动的具体形态,也不见了。它们已不复彼此区分,却还原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gleiche menschliche Arbeit,abstrakt menschliche Arbeit)。
现,在,我们且考察劳动生产物的这个剩余。那不外是同一的非物质的对象,不外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而人类劳动又不外是人类劳动(Arbeitskraft)的支出,而不问其支出的形式。所以,此等物不过告诉我们,在它们的生产上,曾支出人类劳动力,有人类劳动蓄积于其中。此等物,当作它们所同有的社会实体之结晶时,它们便是价值(Werte)——是商品价值(Warenwerte)。
在商品的交换关系(Austauscnverhaltnis)上,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我们看来,似乎完全与它们的使用价值无关。若实际把劳动生产物的使用价值抽象,我们就得到了刚才所说的那样的价值。所以,表现在商品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上的共通物,便是它们的价值。我们的研究将会说明,交换价值是价值之必然的表现方式或现象形态。但现在,我们先把这个形态撇开,来考察价值的性质。
一个使用价值或财货所以有价值,完全是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于其中。然则,价值量如何测定呢?由其中所含的劳动(形成价值的实体)量去决定。但劳动量以劳动时间(Arbeitszeit)测定,劳动时间又以时曰等等测定。
如果商品的价值,由其生产所支出的劳动量决定,或许有人会以为,劳动者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越是有价值了,因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将越多。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等一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支出。社会的总劳动力,表现为商品全体的价值的,虽由无数个劳动力构成,但在此,它是被看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不论那一个人,只要他的劳动力有社会平均劳动力(geesllsch aftlichen Durch—schnitts—Arbeitskrafte)一样的性质,且当作社会平均劳动力来作用,换言之,只要他的劳动力生产一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不比平均所必要或社会所必要的劳动时间(die in Durchschnitt notwendige oder gesellschaftli—ch notwendige Arbeitszeit)更多,它便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社会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即是在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produktionsbedingungen)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英吉利采用蒸汽织机的结果,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也许减少了一半。英吉利的手织工人,固然还需要同从前一样多的劳动时间,但他1小时个人劳动的生产物,现今既不过表示一小时的社会劳动,故其价值也降落,而等于从前的一半。
由此可知,社会必要的劳动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就这个关系说,各个商品,都是同种商品的平均的样品。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诸种商品,有相同的价值量。一商品的价值,对于他一商品的价值的比例,等于一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对于他一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比例。“当作价值来看,一切商品,都只是凝固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
一种商品,如其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其价值量也不变。但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随劳动生产力(produktivkraft der Arbeit)而变化。劳动生产力,取决于多种事情,就中,如劳动者熟练的平均程度,如科学及其技术应用的发展程度,如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如生产手段的范围及作用能力,如诸种自然状况。比方说同量劳动在丰年表现为8斗小麦,在凶年或将仅表现为4斗。同量劳动,从丰矿,可以比从贫矿,采得更多的矿石。金刚石绝少在地面上出现,平均的说,发现金刚石,必须支出大量的劳动时间。所以,金刚石的仅小量,表示着多量的劳动。哲科布(Jacob)曾猜想,金也许从来不曾按照充分的价值来售卖。这个疑问,尤其可以适用到金刚石上来。依爱先微格(Eschwege)说,以1823年为止的过去80年间,巴西各金刚石矿山的总产额,比同国砂糖咖啡栽培业一年半的平均生产物的价格还不如,虽然金刚石代表着更多的劳动,从而代表着更多的价值。假使矿山更丰饶起来,以致同量劳动表现为更多的金刚石,金刚石的价值就会减低。用少量劳动将炭素化为金刚石的试验一旦成功,它的价值也许会降落,以致跌到砖瓦的价值以下。总之,劳动生产力愈大,则生产一种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愈少,结晶于该物品内的劳动量愈小,该物品的价值也愈小。反之,劳动生产力愈小,则生产一种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愈多,该物品的价值也愈大。所以,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体内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例,与实现在商品体内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例。
有使用价值之物,可以无价值。对人类有效用但非起源于劳动之物,便是这样。空气,处女地,自然草地,野生林木等等,皆其例。有效用又为人类劳动生产物之物,可以不是商品。以自身劳动生产物满足自身欲望的人,即是只创造使用价值,而不创造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便片j价值,且还要生产为他人的使用价值——即社会的使用价值(Ge-brauchswert fur,gesellschaftlichen Gebrauchswert)。(单是说“为他人”,还是不够的。中世的农民,为封建领主生产年贡的谷物,为僧倡生产什一税的谷物,这种谷物虽是为他人创造的,但不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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