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读

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甲 水利纠纷与分水制度
元明清国家重视华北西北水利建设,设立屯田(兵屯、回屯、民屯)、犯屯,修河渠,又重视农田水利机构的建置,在中央设立河渠司、司农司,在各灌溉区,设河道河渠司。河渠司及其官员在调解水利纠纷、分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华北西北的一些灌区,如河北的滏阳河、陕西的泾渠、清代甘肃的河西走廊黑河和石羊河流域、新疆的伊犁等,还制订了分水制度,以解决水利纠纷,有效地保障了各灌区水利的分配。
 一 元代水利机构的建置及其分水作用
  关于元朝的水利,过去,学者们已经进行了研究,如郑肇经、冀朝鼎、姚汉源等,基本的看法是元朝沟通了南北大运河,在中国运河水利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其农田水利不甚发达。造成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则多从元朝经济政策和政治黑暗等方面论述。我认为,元朝水利事业特别是北方农田水利不甚发达,与国家竭力保证运河水源的基本国策有关,也与元朝都水监、河渠司等水利机构的建置不常有很大的关系。《元史·河渠志》记载元朝水利基本状况,学术界对元水利的研究也本于《元史·河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