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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第二章 漆刷案
  节 案情概述
  1999年8月2日,由EZ漆业公司、乌斯特漆刷公司、博蒂公司、拜斯特.列布库和杜鲁瑟伍制造有限公司等组成的美国漆刷业行动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声称由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合成细丝漆刷和印度尼西亚出口的动物鬃漆刷、合成细丝漆刷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售,导致美国的相关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当天,ITC决定立案调查此案,调查案号为731一TA-857-858。随后有关立案调查和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由华盛顿特区ITC秘书办公室公布,并在1999年8月11日的联邦公报上刊出。
  8月11日和8月16日DOC分别收到申请人就有关申请的补充材料。
  8月23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所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均允许其本人或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出席。
  8月27日,DOC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和申诉书均符合法定条件,DOC并决定立案调查,案号为A一570-857。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ITC在9月15日投票表决决定终止该案的调查,并于9月23日做出初步裁决:根据美国修改过的l930年《关税法》(下文称关税法)第733(a)款规定,没有合理的迹象表明,美国漆刷产业因中国和印尼相关产品的进口及以所声称的低于公平价值价格销售而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形成受到实质性的阻碍。同日,ITC将其无损害的初步裁决结果通知了DOC,DOC随之终止了调查。
  根据美国国内法,ITC在做出初步裁定时,应综合考虑美国国内法规定的法定标准、进口数量、进口产品价格及其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等相关因素。第二节以下的几节将分别论述该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初步裁决的法定标准
  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步裁决时,美国关税法要求ITC遵循的标准是,基于作出裁决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ITC应判定是否存在合理的迹象,表明国内产业由于被指称的不公平贸易进口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形成受到实质性的阻碍。在具体运用这一标准时,ITC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并判定是否:(1)作为整体的所有记录材料包含了清晰而又令人信服的证据,该证据表明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在终调查中相反证据出现的可能性不存在。
  本案中ITC运用这一标准并终认定作为整体的所有记录材料没有包含清晰而又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恰恰相反,许多证据表明,并不存在会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的现象。所以ITC作出了无损害的初步裁决。具体的调查、论证、分析方法参见以下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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