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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部分 增值税纳税处理实务
  章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节 增值税概述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的税收改革的积极举措。
增值税早是于1954年在法国率先采用并取得成功,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增值税不仅构成各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而且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我国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规范的增值税以来,仅国内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收入就从1994年的2338.6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15609.9亿元,较上年增长21.06%。14年来国内增值税累计完成税收收入达80 261.5亿元,仅此一项,平均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达到了35.86%。增值税无愧为我国大税种,对我国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的含义和特点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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