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理论
章 公平的正义
在这导论性的一章中,我将概述我试图建构的正义论的一些主要观念。这种阐述是非正式的,是打算为随后较详细的论证引路,因而这一章与后面的讨论之间不免会有某些重叠之处。我一开始将首先描述正义在社会合作中的作用,简要说明作为正义的主要对象的社会基本结构。然后,我要提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主要观念,提出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在此,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为了清晰和对照起见,我也要论及古典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考察这些观点和公平的正义观之间的某些区别。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
1.正义的作用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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