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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
三、中西容隐制度的本质区别何在?
在郭齐勇教授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中,一个相当集中的问题是中西容隐制度的比较问题。由于该问题涉及到西方法学的一些专门知识。除了专门研究法学的范忠信先生谈得比较详细外,其余大多数人对此都语焉不详。尽管如此,在文集中郭先生一方还是可以看出一种津津乐道的热情,不少人都引证西方现代刑法对亲属之间“容隐”的规定,算是为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有力辩护。然而,这些先生们都只看到了中西容隐制度的表面相似性,而未深入到两种制度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的本质区别。下面我将主要依据范忠信先生的介绍而作一番学理上的分析,同时澄清一些本不该有的误解。范先生收入这本论文集中的共有三篇重头文章:《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容隐制的本质与利弊:中外共同选择的意义》、《“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每篇都在2万字以上,三篇共8万余字。文中搜集了大量的原始资料,其考证的工夫的确令人钦佩。但同时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时,个别也发生在对材料的断章取义和不求甚解上。我这里只想对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西容隐制度的本质区别问题作一个梳理,以就教于范先生及各位贤者。
范先生之所以要花这么大的力气来作这一番中西比较,用他的话来说,是为了证明他的一个“发现”:“亲亲相为隐,不仅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特有现象,实为中西法文化的共同特征之一”,而“过去我们常常认为它是中国封建法制的独有原则,其实这是误解。”(第601页)显然,这一“共同特征”。的证明若能成立,则现代新儒家就获得了一个十分有利的把柄,不但可以顺利地从中国儒家传统中“开出”现代文明、至少是现代法制文明来,而且在遇到以西方现代法律为先进、以中国传统法系为落后的指责时,可以很方便地用来抵御攻击,以西方的先进反证中国传统同样先进。然而,不论是从范先生提供给我们的论据,还是从他自己的分析来看,这样的结论无论如何是得不出来的,只能得出完全相反的观点,即中国和西方现代“容隐”制度从法律本质上来看完全是不同的两码事。一个具有法律修养的人决不会笼而统之地要求“恢复”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以与西方现代“接轨”,而只会要求在取消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基础上,引进或重建以新的法制原理为基础的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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