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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巴黎大学的宪政制度与大学特权
  至13世纪末期,巴黎大学的宪政制度已然大体成型,所有主体风格皆已到位,并一直持续到本研究所涉及历史阶段的后时刻。在该世纪的倒数第二个十年,大学与成就其社团法人地位——即使不是整体的组织存在,起码也是众多组织特色的出处——的主教座堂主事发生了相互之间长期不和过程中的后一次重大冲突。在罗马教廷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不过从菲利普·德·索里的呈辞中我们发现这位巴黎主教座堂主事似乎私自更改了巴黎主教座堂的许可权——在未经巴黎教师团一致同意的情形下,索里自作主张授予一位亲王(法王阿拉贡的兄弟)从教资格。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索里主事在授予从教资格时已经数次省掉了教师团有关学习期限、年龄大小以及研究程度等方面的前提条件;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他又蛮横无理地拒绝了大学学士学位获得者的从教申请。不仅如此,这位主教座堂主事甚至还对教皇谕令中有关从教测试主持人的任命规则置之不顾。根据教皇谕令,当主事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测试的时候,他应当擢选六位摄政教师同他一起主持,但索里主事却自作主张任命了六位“对时代意见一无所知同时又将传统印象忘得一干二净”的、老迈并且不拥有摄政之职的教师。另一方面,索里主事的答复则是,大学教师在诸多方面都逾越了自己的权限,并因此而侵犯了主事办事机构的职权。主事对大学指控概括而言即是:后者有意对主教和巴黎主教座堂心存偏见地制定相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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