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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官僚制支配的本质、前提条件及其开展

  二、官僚的地位
    据此,官僚在此一体系之内与之外的地位,可归结如下:
   1.职务即“职业”(志业,Beruf)。这点首先可见之于要求一种明确规定的训练过程(经常需要一段长时期的全力以赴),而且在任用前一般还得通过一个专业测试。其次,官僚的地位具有一种义务的性格。此一性格又以下述方式制约了其各种关系的内在特征:法律上与实际上,据有职位绝不能视为拥有一种收入的来源,可以利用提供某种服务的方式(执行职务)以换取个人收益或酬佣,这是中世纪与近代初期常有的;据有职位也不能被视为一种类似自由劳动契约下的、普通的有偿交换。接受一个职位(包括私人经济里的职位),宁说,即被视为接受一种特殊的职务忠诚义务(Amtstreuepflicht),以换取一个安定的生活。
   决定近代之职务忠诚的特殊性格的要素乃在于,就其纯粹类型而言,它是以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sachlicherZweck)为导向,而非设定在一种对人的关系上,就像在封建制或家产制的支配体系下、封臣或扈从的忠诚义务。这种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通常自然会披戴上来自“文化价值理念”——例如“国家”“教会”“地方团体”“政党”或“经营”——的一种意识形态的光环,用以取代世间的、或非世间的人格性的支配者,而体现在一个共同体之内。
   例如政治官僚——至少在一个发展成熟的近代国家里——已不再被视为支配者个人的仆人。同样地,今天的主教、教士与布道者,实际上也不再像原始基督教时代一样,被视为一个纯粹个人卡理斯玛的担纲者,此一担纲者在一个超人间的支配者的个人委命下(而且基本上也只对他负责),为那些值得拯救且冀望得救的人,提供彼世的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