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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身体娱乐——罗马人的运动

从很早时候起,罗马男子就在战神广场以非正式的形式比赛拳击和摔跤,赛马构成了早期宗教仪式的一部分。当他们了解了希腊有组织的体育运动时,并没有表现出效法希腊人的渴望,因为那时希腊人的运动过于专门化,已经不再作为军事训练的伴随者而存在。然而,罗马贵族意识到了专业人员的体育表演所包含的娱乐价值。因此从公元前2世纪起,他们雇用希腊运动员和骑师在罗马公共节日上表演,这激发了罗马人对另一项运动——马车比赛——的兴趣,这项运动从来没在自己的国度里促进新运动项目的产生。罗马共和国晚期,马车比赛的驾驭者想到一个令人高兴的主意,即以各种不同的颜色将驾驭者分为不同的团队;罗马平民中的阶层“跟随”白队或红队、绿队或蓝队,代表支持者努力工作,逐渐达到了疯狂的程度。罗马帝国时期,帕拉丁山和阿文丁山之间的马西莫斯竞技场扩建到多可以容纳25万观众的规模。竞技场的比赛持续一整天,公元4世纪时,一年当中有64天都是为这种比赛预留的。获胜的驾驭者不仅是公众心目中的英雄还能得到大笔金钱。事实上,他们的酬金并不太多,因为驷马车绕罗马赛马场急转弯道飞驰具有很大风险。

罗马贵族从普通民众的娱乐活动中引入另一种外来运动,这就是角斗比赛。这可能是原始习俗的残余,是较早时候仆人或战俘在去世族长葬礼上被杀死的风俗残余。在早期伊特鲁里亚人中,这种古老宗教仪式作为娱乐活动形式重新流行起来;在仪式上,代替无助杀戮的是仆人们的互相决斗。布匿战争时期,罗马贵族家庭经常在其家人去世时举行类似表演;但到共和时代末期,角斗士的表演很快丧失了与丧葬仪式的联系,表演者由战俘、死刑犯以及少数为生计或为获得名声而甘愿用生命冒险的人组成;帝国时期,角斗士的表演作为娱乐活动的组成部分被固定下来。

角斗比赛至少拥有能真实测试技能和胆量的好处。表演者是体格非常好的男性,他们要接受的初步训练是熟练地运用武器。他们对抗持有与自己不同但有相当的武器的对手,决斗者的机会是对等的。一个输掉3()或40次比赛的角斗士会被解雇;甚至一个战败的格斗者也许可以活着领取补贴,因为竞技场的规矩要求赢者不能停止攻击,直到观众示意为止,观众经常能决定饶恕一个勇敢的失败者。尽管这样,要想了解仅次于马戏比赛的这些比赛的流行程度,还是比较困难的。提供这些表演的“圆形剧场”或圆形竞技场被称为“圆形露天剧场”,可容纳至少6万名观众,成功的格斗者可以获得与骑师类似的名望。角斗比赛的流行也扩展到了整个罗马西部行省:甚至在遥远的不列颠,至少6个城市有自己的竞技场。

角斗比赛的一种变异形式是“海战表演”( naumachia),这是一种模拟海战,罪犯或其他不受欢迎的人被判在一些临时水池中的模拟战舰上击沉对方。皇帝克劳迪在亚平宁山中的小湖上举行了一次名副其实的萨拉米斯海战,据说有1.9万人投入战斗。

后,斗兽是古代下层居民运动项目的一部分。希腊人用公鸡或鹌鹑之间的争斗来满足他们的杀戮欲望。源于帝国偏远地区的大型斗兽比赛(老虎、豹子,甚至大象)和角斗一样在竞技场中举行。动物彼此争斗,或者动物对抗拿着武器的有机会赢得比赛的格斗者,或者动物对抗那些根本没有机会取胜的不拿武器的男子和妇女们(被判刑的罪犯)。

希腊人和罗马人在公共娱乐活动中没有表现出太大的差别。在这方面,罗马人没有从希腊人那里吸取教训,结果他们对娱乐活动的品味没有任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