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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法学导论
章 法 学
在学习法理学的知识之前,首先要了解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本章概要地说明了什么是法学,简述了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学和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养成之间的关系。
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随着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相应地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至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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