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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农耕社会和血缘宗族的背景中,在科技不发达的时代,人的欲望膨胀的空间很小。儒家的节欲主义,成为中华民族的主导思想。儒家更多地强调义与利冲突的方面,而墨家则更多地强调义与利相容的方面。儒家更重视精神之利,墨家更重视物质之利。法家则只看到利,而没有看到义的伟大价值,因而法家只能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任何一个生命的存在都需要利,既需要物质之利,也需要精神之利。人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就涉及道德规范,需要由义来加以调理,当然也需要法律和政策来加以协调。通过赏引导人们趋向于某些行为,通过罚阻止人们作出某些行为,“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
  人的欲望与利益应当有三个限制:
  一是自身的限制:任何生命个体都需要有限度,而不是毫无限制的。有饮食量的限度、活动量的限度、活动空间的限度等。正如《庄子·逍遥游》中所说的“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
  二是社会的限制:满足个人欲望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
  三是自然的限制:人类使用自然资源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也是要有限度的,一旦逾越,就会招致灾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