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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理论中概括的那些“文体特征”既得自历史观察,也离不开逻辑建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总是要以失去个体差异性为代价。文体特征作为一个理论假设,只具有相对有效性,而且这种有效性必须接受文学活动的实践检验,不是的。传统文学理论对于文学作品体裁的基本特征的概括明显表现出本质主义的局限性。如所谓的小说“三要素”,就是一个已经与现代和后现代小说创作情形严重不符的理论假设。20世纪的许多经典现代小说一开始都是以不同于传统小说文体特征的方式问世并引发文学界的革命、学界的关注与论争的。而且很多作家不是不知道小说“应该怎么写”,而是故意不这么写。对此,我们不应该削足适履,用原来的人物、环境、情节等所谓的小说“三要素”来硬套,用旧有的小说文体特征来否定或排斥新产生的小说样式,而是应该不断修正、完善原来的小说概念。这个从历时到共时又从共时到历时的双向互动过程始终伴随着文体特征的建构、解构与重构。西方现当代一些理论流派,表现出轻视甚至否定文类学概念的倾向。意大利美学家克罗齐因承浪漫主义的余绪,把文学类型斥之为“虚假的区分”。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作品即是一种类型,即是一种审美对象,一般性概念与它毫不相干。新批评派强调文本是“语言学事实”,专门从意象、比喻、悖论、反讽等内在因素或结构中去寻找诗歌的含义,对他们而言,作品的文类特点似乎远离了基本的文学性。解构主义所关注的,一般是文本、写作(ecriture)和话语,宣扬作品意义游移不定的文本性(textuality)理论,自然会摒弃公认的关于文类的权威解释,也没有给文类的区分留下什么余地。
  文体演变的动因非常复杂,这一问题构成了文体学史的核心。为什么特定的文体类型在特定的时代得到长足的发展并拥有自己的黄金时代,而在另一个时代则备受冷落走向式微?对于这个问题,理论家们不外乎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与探索:一是侧重于从文学形式以外的社会、历史、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各个方面来寻找答案;一是悬置上述“外在因素”,在文体类型自身的系统之内以及文体类型之间的关系之中寻求解释。前者采用的是“他律论”的“外部研究”,后者采用的则是“自律论”的“内部研究”。他律论者在将特定文体类型与特定时代的社会环境相联系时,充分突出和强调了文体类型与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不足之处在于往往把这种关系理解得过于简单、机械,因而蜕化成庸俗社会学。自律论者避开了庸俗社会学题材决定论、主题决定论等社会决定论的陷阱,可是常常又将文学提纯化约为形式,成为远离尘嚣的象牙塔和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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