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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乞求回到早已消逝的状态,以从中获得对它的解释,尽管在今天形式趋向另外的样子,但事情却完全如昨。瞥一眼我们当今生活的诸种表象和心理的自我观察,对我们整体仍有益处。
  由于权利受到侵害,就向每一个权利人提出了那个问题:他应主张权利,抵抗侵权者,也即进行斗争,还是应为逃避侵权者而置权利于不顾,无人能替他做出决断。无论他做出何种决断,在这两种情况中,他与牺牲相连,在一种情况中,权利将牺牲和平,在另一种情况中,和平将牺牲权利。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尖锐化为:根据事情与个人的个别关系,哪一种牺牲是更可忍受的。为了和平,富人将支付对他而言不重要的争议金额,之于穷人,这笔争议金额相当要紧,为此,他将舍弃和平。这样一来,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似乎变成了一个纯计算题,在那里,将相互权衡双方的得失,然后再形成决断。
  实际上这绝不是那么回事,谁都清楚这一点。日常经验告诉我们,在诉讼中,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到的所耗费的辛苦、不安和成本不成比例。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重新得到它——他应为此花费多少的问题,在此是一个纯计算题。但他为何不在其诉讼中开始做这道计算题?人们不会说:他计算自己的所得并期待成本将落在其对手头上。他们之中每个人知道,必须为胜诉付出高昂代价,这一肯定的预见本身却并不妨碍有些诉讼当事人;正如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必定得知这样的回答,作为对他们有关当事人的观念的回应:他愿打这场官司,耗费多少也心甘情愿。如何来说明这种固执呢?人们习惯听到的回答是众所周知的:诉讼癖。如何从理智的利益计算角度而不是通过争执狂来说明这种荒唐的行为方式呢?这是好争执,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手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也许比对手的还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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