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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伊斯兰共同体由“移住者”与“援助者”组成。
  所有“移住者”视为一个单位,“援助者”则依其部族原理分为八个单位,各自承担杀人代偿金等义务。
  信徒间发生纠纷时委由神的使者穆罕默德调停。
  承认犹太教与伊斯兰共同体的共存,除非犹太教徒作出利敌行为。
  在新建立的伊斯兰共同体中,穆罕默德所扮演的角色有了显著的变化。在麦加时代,穆罕默德的角色仅限于启示的传达者,亦即仅限于宗教方面的角色。但在麦地那时代,他在启示传达者的角色之外,同时扮演政治领导人、调停人、裁判官与立法官的多重角色,从而在麦地那建立起特殊的神权政治体制,其特征是穆罕默德本人同时拥有宗教与政治权威,但在他之外,并无任何神职人员,且也没有神职人员与世俗人员、宗教职务与世俗职务的区别。
  在伊斯兰共同体内,穆斯林成员除需履行宗教义务的天课责任之外,基本上不必负担政府的税赋,即实质上享有免税特权。信徒除了各自经营着日常职业和工作之外,每日需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礼拜和履行其他宗教义务,必要时则需全体以战士身份参加战斗。换言之,在特殊的神权政治体制之外,同时导入了信徒(穆斯林)皆兵制的原理。与此相对,“启典之民”(Ahlal-kitab)不必担负兵役之责,但自631年底以后,渐次形成需缴纳人头税(jizya)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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