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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一、 对“一阴一阳之谓道”以及“阴”、“阳”概念的认识
  
  ㈠“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对应统一”的整体性存在及“阴”“阳”本体相同或不同的差异、区分性关系原则。
  ⑴我们对“一阴一阳之谓道”的“本体论”的认识。
  按照现代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语言表述,对“一阴一阳之谓道”的正确全面的概念、理解及其准确意思与内涵,说的应是,“认识与表述相同或不同事物地组合与变化的规律和理论”的一种最基本、最基础的“本体论”根源性思想。它也是说,“一阴一阳”不仅是“义理”中单指“阴”、“阳”的绝对、唯一、极端、完全相悖的以对立、排斥及否定对方为前提的“对立统一”的概念、理论与关系。按照我们“延生易”的“象数易学”中“易理学”的认识认为:“阴”“阳”是事物间相对来说的一对概念和关系。该“阴”“阳”二者相同或差异不同乃至根本性不同的组合与变化,它所形成的世界观,应是一种事物间谁也离不开谁的相互间“对应”且“互补”性的统一的存在关系(“对应”关系中,含有“对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且二者及其变化组合成为“道”的基本“本体性”构成和状态——也是易卦、爻基本几何型组合结构、分布状态与其卦爻象直接配数量化的“象数”方面的根本性的基础依据——所有易卦的几何型组合结构的状态及其对应的配数,都可以由该“阴”“阳”对应爻和直接对应配数的最根本的“本体论”方面认识与表述,作为(象数)基础,全部都能直接对应性地被推导出来。这也应是易学及“象数易学”易理学中“不易”概念所指的:“天下殊涂而同归”的易学及“象数易学”根本(本体)不变的(基础)共性(同一性方面)的思想——既“对偶两分而统一”又“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地充满着相互作用的“盖取诸离”的“情感”因素的有机辩证的“对应统一”世界观的道理。也就是说,“阴”与“阳”的相同、差异、区别或甚至(极端)矛盾性的不同或相同,预示了二者是共同且同时存在着的一对事物或事物的不同方面。由于其间没有“阳”,哪来的与之对应存在的“阴”;如果没有“阴”了,又哪来的与其对应的“阳”的存在,所以它们二者间的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对应存在时的互相补充其(根本无法相融及其前提下)各自认识与表述不足和缺失方面的内涵、内容,以及是对其各自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与表述不足或缺失方面结果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二者(含“绝对”的不相同)是一种相互“互补”各自认识及表述缺陷的“对应性”的同时存在的关系——而并非仅是一般人们所认为的:仅是对立、排斥及相互打击而否定乃至消灭对方的唯一性的绝对性定义的相互关系。这种对“本体论”的认识、表述和思想,正是西方“形式逻辑”(同一律)体系及“无机辩证逻辑”(对立统一)系统在其认识、表述与思想中,最为缺乏的对事物根本性认识与表述方面的基本思路的表现。
  
  ⑵对“一阴”“一阳”的“阴”“阳”的根本性认识。
  我们“象数易学”的“易理学”中,还认为,“一阴”“一阳”所对应表述的是事物之间的所以是“阴”,所以是“阳”的相同与不同或差异性,乃至(极端认知前提所导致的)矛盾存在关系及其状态的概念。同时,二者尤其重要的是:它还包括了“阴”“阳”各自相同部分的组合关系与状态的概念。也可以说,“阴”“阳”的不同或相同,都可以成为是组构成“道”的内涵的认识与表达部分和方面。具体相对“延生易”的“象数易学”的“象数”表述方法来说,就是相同或不同“阴”“阳”性质的任何事物及事物之间,都可以组合及形成直接与事物自身实际存在时相对应的组合结构状态及其内涵一致的卦、爻集合体与分布结构状态。
  
  ⑶“阴”“阳”的相同或不同概念地判断,有固定性规定和标准吗?
  在我们“象数易学”的“易理学”里,在对“一阴一阳之谓道”的“本体论”的表述过程中,没有“一阴”“一阳”之间的的任何量化、量级及比例等差异性(范围、范畴、层次、角度、学科、领域等)关系的规格、规定、标准和限制性之类的表述前提。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的“阴”、“阳”关系与状态(含跨时空的关系与状态),其二者或任何一方的“以变”或变化,都可以成为“道”的组成的基本内涵的成分。当然其中也会包括卦或爻之间的各种组合“合和”、“以变”等内涵与状态。具体说,就是任何空间中的任何事物及其量化、量变、比例等相互的对应状态与关系,都可以组合及构成(包括“垮时空”的)与之自身实际存在直接相对应的卦、爻及它们之间的各种逻辑(并非仅是“形式逻辑”,还含有“辩证逻辑”、“时间逻辑”、“五行本质定性逻辑”、“‘盖取诸离’网络相互作用关系逻辑”等)关系。也就是说,“阴”“阳”是一对“相对”来说的概念——只要我们能区分事物及事物之间的相同或不同时,我们就可称其间的任何一方为“阴”时,而另一方就为“阳”。反之,皆然——不会形成严格固定而死板的“阴”、“阳”之分的统一的绝对性概念和组合(结构)形式。
  
  ⑷“一阴一阳之谓道”里应具体针对有什么样的对应性易卦模型?
  “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内涵表述状态中,我们“象数易学”的“易理学”认为,应该包括“阴=阳”(阳=阴)、“阴≠阳”(阳≠阴)、“阳生阳”;“阳生阴”;“阴生阴”;“阴生阳”;“阴阳相杂以生”等的各种卦、爻的(阴阳)组合结构状态及其“以变”、“合和”过程。此外,我们还认为,不只是《易传》、“义理”中仅认为的:当“阴”“阳”相遇或“阴极生阳”、“阳极生阴”之时,才能产生“生生”不息的“合和”“以变”及“以变”“合和”过程,就是对于“阴”或“阳”它们各自的本身来说,也都存在有各自“生生”不息的“合和”、“以变”及其“以变”、“合和”的逻辑变化及其过程。
  ①比如;
  会具有:“阳”直接能生“阳”;“阴”直接能生“阴”的功能和作用。
  “老阳”( )、“经卦”乾(?)卦、4爻( )或5爻的乾( )卦、6个爻的乾为天( )卦等“乾类”卦;
  以及“老阴”( )、“经卦”坤(?)卦、4爻( )或5爻的坤( )卦、6个爻的坤为地( )卦等“坤类”卦。
  ②再比如:
  “阳”不但能生“阳”,而且还具有直接生“阴”的功能与作用。
  即“少阳”( )、震(?)卦、四爻的复( )卦、五爻的复( )卦以及六爻的“复”( )卦等“震类”的卦等。
  “阴”不但能生“阴”,而且还具有直接生“阳”的功能与作用。
  即“少阴”( )、巽(?)卦、四爻的姤( )卦、五爻的姤( )卦以及六爻的“姤”( )卦等“巽类”的卦等。
  ③除此之外,还有各种“阴”“阳”爻相互搭配生成的各种“类卦”形式的具体结构状态,比如,“离类”(6爻“颐” 卦 ;5爻颐 卦;4爻颐 卦);“坎类”(6爻“大过”
  卦 ;5爻大过 卦;4爻大过 卦);“兑类”(6爻“夬” 卦 ;5爻夬 卦;4爻夬 卦);“艮类”(6爻“剥” 卦 ;5爻剥 卦;4爻剥 卦);“震类”(6爻“复” 卦 ;5爻复 卦;4爻复 卦);“巽类”(6爻“姤” 卦 ;5爻姤 卦;4爻姤 卦)等卦,都能体现出易卦组合结构中的“阴”“阳”爻之间的相互相生及“生生”、“以变”、“合和”、“融合”、“统一”不息的(逻辑)变化特点。
  这又说明:“阴”“阳”的概念,又是一种表示事物不同的种类或类型的“类化”性认识与表述的(本质)“分类学”的概念——当然,也是表述一切事物间的相同与不同的区别性(并非仅是完全不同、绝对、唯一、极端、相悖等“对立”)的相互“对应”存在的(相对的)概念。同时,也说明了“独阴不生”、“孤阳不长”等观点和结论,在“延生易”的“象数易学”认识论的认识与表述里来说,它就是一种脱离事物实际存在而得出的片面性和不确切性的认识观点和结论。这也同样是体现出了易学(含《周易》及其《大传》部分)及“象数易学”,都是以“变易”、“以变”、“量变”、“合和”的变化性的“变易”思想,来看侍、对待、认识、反映、表述、处理一切事物的思想和原则。
  
  ⑸由⑷中概念的启发,所想到的《易传》中的易卦表述方面的缺陷。
  由以上⑷中的概念,我们又想到了《易传》中“阳卦多阴”、“阴卦多阳”的儒学“义理学”的所谓的一些“理性”概念,而该概念,我们认为:其并非是普遍性理性的认识结果,反而是概念模糊及不确切性的一些有相当大经验缺陷的认识和说法。
  我们以上这里所说的意思应是:若是一个卦(二爻至六爻卦)里,其“阴爻”的数量多于“阳爻”的数量时,则该卦所对应的就应当是表示“阳”性事物的“阳”卦;当卦中的“阳爻”的数量多于“阴爻”的数量时,其所对应的就应该是表示“阴”性事物的“阴”卦了。因此,这种认识就会产生某些易学界个别权威人士的所谓“义理”概念——即肯定性地就会认为:“具体说,震坎艮是‘阳卦’,兑离巽是‘阴卦’。‘阳卦’象征君子,‘阴卦’象征小人之道”的观念。
  这种对卦的表述性质的(绝对、唯一性)认识,又是一种非常狭隘而片面的认识下的结论。这里的“阳卦”和“阴卦”,不应该仅被理解成是少量的“三爻卦”直接对应的“震坎艮是‘阳卦’,兑离巽是‘阴卦’”的特征及其全部三爻易卦的组合结构状态,其中还应该包括更大数量的两个爻、四个爻、五个爻、六个爻乃至其以上更多爻数组成的集合性卦爻体(七个爻以上组合成一个“复合”卦——“复合时空”表述体系)的特征才是。
  比如:
  三个爻的巽(?)、四个爻的姤( )卦、五个爻的姤( )卦、六个爻的姤( )卦,还有四个爻的家人( )卦、睽( )卦等;五个爻的遁( )卦、同人( )卦、中孚( )卦等;六个爻的“中孚”( )卦、“履”( )卦、“遁”( )卦等——它们都是“阴卦”。
  又比如:
  三个爻的震(?)卦、四个爻的复( )卦、五个爻的复( )卦、六个爻的复( )卦,还有四个爻的剝( )卦、夬( )卦等;五个爻的临( )卦、师( )卦、小过( )卦等;六个爻的“小过”( )卦、“谦”( )卦、“临”( )卦等——它们都是“阳卦”。
  以上这些类型的卦,都是符合我们“象数易学”中“易理学”的“易理”(并非“义理”)理论概念的——即通过卦中“阴”“阳”爻的数量的多少的对比,来判定一个卦(包括各种爻数组成)从总体结构上是如何来表述其“阴”“阳”性质的规律的。也可以说,我们在这方面的“易理”认识,是满足并超过一般传统“义理”对卦爻组合表述系统,仅是指三爻或六爻卦的认知范围和概念的内涵的。
  至于上面认为的“‘阳卦’象征君子,‘阴卦’象征小人之道”的认识,又是一种太绝对化了的认知标准与结果。这也是由于对易卦的普遍、总体的内涵意义的对应性认识与表述,仅仅是落实到其“形而上”概念所对应的的某些易卦内涵的固定性“人道”、“人格”、“人事”、“人性”、“人文”等的想象之中,才直接导致的片面侧重性的误解。
  难道说,“和兑(?),吉”;“离(?)为美好”;“巽(?)为洁齐、为告命”;“与人和同的协作精神”的“同人”( )卦;“讲求诚信为本做人原则”的“中孚”( )卦;“小心谨慎,严格按照事物客观规矩办事”的“履”( )卦;“热情洋溢,与谁都像一家人一样对待”的“家人”( )卦等,这些所谓“阳爻多”的“阴卦”的内含,只是“象征小人之道”的规律吗?哪个“君子”是不应该自觉具备这些“德”性与言行的呢?!
  反过来说,“震(?)为粗暴、为打击别人抬高自己”;“坎(?)主匪、主盗、主陷”;“艮(?)为只顾自己、为背道而驰、为落后”;“剥者烂也的腐败、道德败坏”的“剥”( )卦;“自顾自己利益,不顾他人需要”的“颐”( )卦;“把他人当炮灰来使用”的“师”( )卦;“不断把别人的成果,当作自己的成果而谋名利”的“小过”( )卦;“反复无常,来回折腾”的“复”( )卦等,这些所谓的“阴爻多”的“阳卦”的内含,只是“象征君子之道”的规律吗?哪些所谓的“小人”又是不会具备这些“德”性与言行的呢?!
  但是,一般“义理”的“易传”中“阳卦多阴”、“阴卦多阳”的总结经验(并不是理性的普遍性理论)里,是不包括“乾类”(全部由6个 、5个 、4个 及3个 “阳爻”组成)和“坤类”(全部由6个 、5个 、4个 及3个 “阴爻”组成)卦的组合规律与特征的。还有四爻卦与六爻卦中,“阴”“阳”爻的数量对等(同样多)的集合组构卦体中,也是不存在以上该经验所说的总体上的“阴”、“阳”卦的必定性判定规律和特点可寻的。
  比如:
  四个爻的颐( )卦、大过( )卦、渐( )卦、归妹( )卦、既济( )、未济( )卦等6卦中,“阴”“阳”爻都各是两个的组合结构状态;以及六个爻的天地否( )卦、地天泰( )卦、风水涣( )卦、雷泽归妹( )卦、雷火丰( )卦等卦中“阴”“阳”爻个数都各是三个的(“阴”“阳”爻个数相同)组合成的64卦(六爻卦)中的那20卦的(几何)结构状态。也就是说,卦中的卦爻在“叁伍以变,错综其数”的更替与取代的过程中,始终是处于数量或质量的能级守恒的状态下的这些卦,都属于是这类总体无法判定它是“阳卦”还是“阴卦”的涵盖规律之中的。这是因为,在这些卦中,“阴”“阳”爻各自的组合数量,都是相等(相同)的缘故——是不可能也不会是符合“阳卦多阴”、“阴卦多阳”的差异性经验(非理论)的判断结果和可能的。
  对以上该句通行本《易传》传辞的论述,在“系辞下传”的第四章中是这样说的:“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其故何也?阳卦奇,阴卦耦。”
  从“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字面上来分析,这里的“多阴”、“多阳”之说,应该指的是“八卦”(三爻卦)除乾坤两卦外的其地6个(“六子”)卦的卦爻组合特点的。它应是解释三爻卦为什么是如此“阴”“阳”构成的原因的。其后,它又说“其故何也?阳卦奇,阴卦耦。”这里的“阳卦奇”与“阴卦耦”,不应该是指卦数、卦序等的卦的总体数值来说的,而应该还是指“阴”“阳”卦内所含的“阳爻”与“阴爻”的数量来说的。正因为是“阳卦多阴,阴卦多阳”,所以“阳卦”里所含的“阳爻”数量应是奇数的一个爻,而“阴卦”里所含的“阳爻”数量就应是耦数的两个爻——它们都是指的“阳爻”的个数来讲的概念。如果是指“卦数”或“卦序数”的奇偶来说的话,将它们各自对应配以“先天八卦数”后,则会形成震4、坎6、艮7;巽5、离3、兑2;乾1、坤8的配数结果。显然,许多卦与其所配的“卦数”、“卦序数”的奇偶对应关系数,是不能完全与“阳卦奇,阴卦耦”的观点与理念相符合的。若其各自对应配以“后天八卦数”时,则又会形成为震3、坎1、艮8;巽4、离9、兑7;乾6、坤2的结果。很明显,这又会有许多卦与其所配的“卦数”、“卦序数”的奇偶对应关系数,照样还是不能完全相符合的。因此说,“阳卦奇,阴卦耦”不是也不可能是指“八卦”各卦所配数的奇偶特点来说的概念。也不可能是指三爻卦中的“阴爻”个数而言的概念。若是指“阴爻”个数来说的概念的话,它应该是这样地解释说;“阴卦奇,阳卦耦”。所以我们只能理解与领会为,它只能是指“阳爻”在三爻卦中的个数而言的概念。而这种“阳卦奇,阴卦耦”或“阴卦奇,阳卦耦”的每一种解释,都比原话“阳卦多阴,阴卦多阳”的《易传》中地概括,更来得全面、完整与准确。当然,这也是仅限“六子”卦中的卦爻结构来说的一种概念,其他各种爻数组合成的卦,又当是别论的。请注意!
  假如,此处不仅是指“八卦”里的某些卦的卦爻组成特点,而是指所有的卦的构成而言的话,就如同前面我们曾举例分析过的那样:
  则“阴卦”还包括,四个爻的姤( )卦、夬( )卦、家人( )卦、睽( )等;五个爻的姤( )卦、遁( )卦、夬( )卦、大壮( )卦、同人( )卦、大有( )卦等;六个爻的姤( )、遁( )卦、夬( )卦、大壮( )卦、家人( )卦、同人( )卦、履( )卦等卦的卦、爻组合结构状态及其关系,它们依然是符合“阴卦多阳爻”的规律特征。
  则“阳卦”还包括:四个爻的复( )卦、剥( )卦、解( )卦、蹇( )等;五个爻的复( )卦、临( )卦、剥( )卦、观( )卦、师( )卦、比( )卦等;六个爻的复( )、临( )卦、剥( )卦、观( )卦、解( )卦、师( )卦、谦( )卦等卦的卦、爻组合结构状态及其关系,它们仍然是符合“阳卦多阴爻”的规律特征。
  但是,这中间,仍然会存在有,四个爻的颐( )卦、大过( )卦、渐( )卦、归妹( )卦、既济( )、未济( )卦等6卦;六个爻的天地否( )卦、地天泰( )卦、风水涣( )卦、雷泽归妹( )卦、雷火丰( )卦等20卦,卦内“阴”“阳”爻,数量对等平衡的状态——即这些卦中“阴”“阳”爻是处于相等、对等的集合卦体的构成状态里。故而我们此时将如何才能判断它们的总卦体的“阴”“阳”性质呢?传统及至今的通行本《易传》及“义理”中,至今也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或答案。
  此外,还有,那些三个爻到六个爻组成的乾“类”卦和坤“类”卦的组合结构状态,也是与这个“理论”观点不相符合的卦、爻集合构成关系体系的。故而“阳卦多阴,阴卦多阳”的说法,只能是相对某些卦形结构来说的经验性概念与结果,并非是易卦组合结构、形成的一般普适性的理论与观点。请大家格外注意!
  以上是我们认为,对“阳卦多阴,阴卦多阳”的某些更较全面完善的“易理学”方面的认识与分析,它已对“阳卦多阴,阴卦多阳”的认识,已不像传统通行的《易传》、“义理”的认识那么死板、那么绝对了。同时,我们也会感受与体会到,真正被儒家与“义理派”所吹捧的通行本《周易》及其哲理《易传》中,它所推崇的许多所谓的哲理与观点,也并非都是那么正确与全面的。其中的所谓“理性”的诸多内容,也是不可轻易地就相信而被我们全部采纳和吸取的,很多所谓的“理性”哲理,都是值得我们从新思考、分辩与确认的(许多所谓的“义理”,并未提升到理性的普遍性理论上来认识,其往往还是停留在某些经验性归纳的局部、局限的范畴与过程之内)。因此,我们在遇到卦爻“阴”“阳”数量多少与卦的总体“阴”“阳”性质的比较与辨别时,是会根据具体卦的具体结构及内含,作出具体的分析与判断的——“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只是易卦、易爻、易符的一种相对来说,是对事物认识与表述的一种局部经验性的概念与说法。也就是说,卦的总体“阴”“阳”性质的确定,脱离开其针对性的具体的卦象内涵意义来说,都是无法根本进行确定的——得到的只能是相对来说的一种被确定的所谓的概念及关系,而不是指全部易符(包括数字型、图示型、图画型等)、易卦与易爻的关系概念及规律的普适性理性认识。想通过一个简单的“阴”“阳”卦爻在卦中的个数的多少的规律,直接就能归纳和抽象出每个卦体总的“阴”或“阳”的性质的想法与做法,可能也是脱离了大量的实际实践经验的调查、统计、归纳与提升,而仅为了满足于“形而上”的猜想、空想、空谈的意识形态的需要,才这样去想、去做,所造成的后果。就像《易传》的“系辞传”中,想通过一个卦的几何结构的卦形组合结构状态,就可以很容易地直接判断出各卦间的“大”“小”、“贵”“贱”等关系概念一样,这都是把易卦、易爻、易数、易象、易符、义理等关系与概念,看成为是绝对(固定)死板而不可逾越的关系与概念后,所必然造成的错误认识——都是把《易经》当成唯一却绝对不可逾越的表述记述了。这种思想与想法,都是违背了易学及“象数易学”中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变易”的思想与“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对应统一”的“本体论”规律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