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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2 职业技能培训
  2.1 培训期限
  2.1.1 初级工:累计不少于480标准学时。
  2.1.2 中级工:在取得初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2.1.3 高级工:在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2.1.4 技师:在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80标准学时。
  2.1.5 高级技师:在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基础上,累计不少于320标准学时。
  2.2 培训教师资格
  2.2.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可担任初、中级工的培训教师。
  2.2.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可担任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
  2.3 培训场地设备
  2.3.1 具备本职业(工种)基础知识培训的教室和教学设备。
  2.3.2 具有基本技能训练的实习场所、实际操作训练设备。
  2.3.3 虚拟仿真机、模拟机、仿真机。
  2.3.4 本厂生产现场实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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