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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欠费业主能进业主委员会吗?

  现实案例

  北京某小区有700余户业主,2012年1月开始,有8名业主联名书面申请成立小区的业主大会,其目的是成立业主大会后依法解聘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同意了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要求他们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完成筹备工作,并顺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对于成立业主大会,小区业主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同意成立业主大会一派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差,应该尽快解聘掉目前的物业公司,而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先成立业主大会。反对成立业主大会的一派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够接受,不成立业主大会小区一样可以运转,而且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的业主中有5个人都是长年拖欠物业费的,他们不能代表业主的合法利益,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本案中,欠费业主能否被选举进入业主委员会?

  专家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包含“依法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的义务包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条件。欠费业主并没有充分履行业主义务,允许其参选业主委员会确实有违立法精神。但是,从法律效力来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属于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显然低于《物业管理条例》,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欠费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因此,原则上并不能禁止欠费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

  业主可通过《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欠费业主不得进入业主委员会。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允许对拒付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的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因此,如果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欠费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只需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文件中予以约定即可。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 号)

  第二十条业主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包括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限制时限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大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事项时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说明。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权利的限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8业主的亲属能否进业主委员会?

  现实案例

  陈女士为其父母在郊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供他们养老,但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陈女士。平时,这套商品房都是陈女士的父母居住,陈女士只有在节假日看望父母时回来住上几日。陈女士的父母都已退休,但其父亲仍想发挥余热,当他得知小区要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时,就积极要求加入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要求他提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或推荐表、身份证明、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物业服务费交纳证明等一系列材料。当陈女士的父亲提交记载着陈女士为产权人的产权证时,相关负责人告知他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只能由其女儿陈女士参选,因为陈女士才是业主,陈女士的父亲并非业主,不能进业主委员会。本案中,陈女士的父亲能否进业主委员会?

  专家解答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管理的各项权利,包括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物业使用人并不能等同于业主。法规规定了物业使用人的相关权利,但其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是受限制的。

  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的框架范围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业主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物业使用人无此权利。但是,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行使投票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即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代理业主投票表决,行使选举权。此时,物业使用人仅仅是代理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业主)承担。比如,物业使用人接受了业主的委托,代理投票被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物业使用人的投票行为视同为业主的投票行为,由业主承担投票的后果。

  本案中,陈女士如果事先已与其父亲就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或者陈女士的父亲获得了陈女士的授权委托,那么,陈女士的父亲可参与相关物业管理活动。此外,如果陈女士将房产证的产权人一列加上其父亲的姓名,则其父成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此时其父依法亦享有包括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权利。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吗?

  现实案例

  近日,某物业公司收到了来自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要求拨付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小区其他相关公用经费的函”,称“由于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新聘请了一名秘书,需要购置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一部打印机,同时需要向其支付工资。现请你司拨付以下款项:办公用品一次性支付9000元;秘书工资每月支付2000元,可选择按月支付或按年支付。此外,计划下月举行第三次年度业主大会会议,预计费用为10000元,此款项请贵司以现金形式向我委支付,待本次业主大会结束后,再向贵司提交相关财务凭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以上支付款项,请贵司在9月5日前支付。”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关于其活动经费的请求,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吗?

  专家解答

  从性质上看,合法的业委会活动经费属于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如无明确约定,应当属于《物权法》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从法理上说,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除了部分用于支付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办公经费,物业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之外,其他基本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为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支付的费用。可见,物业服务费是维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转的保障。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没有根据。

  目前而言,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无法律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北京市规定,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法条链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 号)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监事会,可以聘用财务人员和秘书等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10物业管理用房中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吗?

  现实案例

  北京市某小区于2008年建成,业主入住后,开发商选聘了一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2011年10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但面临着没有办公用房的问题。另据了解,在小区竣工后交接查验时,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提供了6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遂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提供100平方米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物业公司称:“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商提供,专门为物业公司办公所需,而且产权是开发商的,因此,不能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又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要求提供办公用房,未果。那么,物业管理用房性质如何?是否包含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部分?

  专家解答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体现在房地产开发之初的规划图上,以及体现在之后的测绘报告上。即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在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测绘报告资料上都应有标注。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如无特殊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为避免争议,可就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在北京,政策法规已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和用途,因此,较少产生争议。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不但包括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还包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0至6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综上,本案中,开发商依法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