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读

get_product_contenthtml

  注解
  在此种情形下,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不是消费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如果消费或服务的经营者出现了过错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而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应由他们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应用
  13.体育课上脱把的球拍致学生眼球破裂,学校该不该对因劣质球拍发生的事故负责?
  某市中学高三八班的学生正上体育课。老师按教学大纲要求,让学生进行分组练习:男生自行复习上节课教授的有关篮球运动的内容,女生则由老师带领学习新课——跳远。马某等五名男生并未听从老师的安排,而是到离操场不足百米的教学楼前空地上打羽毛球。2时30分,激战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像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入义眼。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理由如下:
  (1)学校存在过错。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因此,学校在购进体育器材时应慎重选择,检查产品的质量,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体育器材。发现安全隐患应随时排除,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器材的安全,防止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