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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120年仅仅是人类历史长河中微不足道的一小段,然而却是反托拉斯法,或者说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全部里程。在短短的120多年时间里,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出台,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只有少数国家出台了此类法律,再到今天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或者地区有了自己的竞争法,并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了积极的国际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这一领域的法律进步不可谓不大,可以说是翻天覆地。作为世界上其他所有类似法律的蓝本或学习对象的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其历史与经验自然也就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学者的重视。
  反托拉斯法是美国人对于以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包括联邦、州的成文法和各级法院作出的大量判例在内的一个庞大法律体系的称谓,其主要内容是反对各种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其得名源于1890年立法时美国企业界方兴未艾的托拉斯运动以及公众对于这些托拉斯的恐惧与厌恶。与学界常常称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为“卡特尔法”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而一直流传至今。
  因此本书所指的“反托拉斯法”,与国人使用的“反垄断法”、德国人所说的“卡特尔法”、欧洲人以及其他地区学者经常用的“竞争法”等含义一致,基本上不涉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当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非界限清晰。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事实上可以作为对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究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负有反对各种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参见孙晋、李胜利著:《竞争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3页。
  本书不少地方会出现“反托拉斯政策”或者“反托拉斯法与政策”这样的概念,其含义与“反托拉斯法”基本一致。这也是经济法领域的一个特点:鲜明的政策性。许多经济问题同时需要法和政策的运用,以至于二者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在反托拉斯法或者说竞争法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以至于有学者提出:“竞争法是典型的‘政策法’,竞争政策则是典型的‘法政策’。”史际春、赵忠龙:“竞争政策:经验与文本的交织进化”,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反托拉斯法与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这些概念不加区分的混合使用在有关国际组织、海外竞争执法机构的有关文件、报告和学者的著述中也屡见不鲜。因此,本书也将不再严格区分反托拉斯法和政策的界限,偶尔会混合在一起使用。当然这不代表本书否认法和政策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
  另外,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美国反托拉斯法不但包括了国会立法,几乎各州都有自己的反托拉斯立法,其中若干州的反托拉斯立法还早于1890年《谢尔曼法》。但是现在各州反托拉斯法基本上是联邦立法的翻版——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导致大企业的经营活动早已经超越了州的范围,从而进入了联邦政府的经济职权范围,因此各州反托拉斯法的立法与执行,其意义均远不如联邦反托拉斯法,因此也较少受到关注。事实上,目前海内外以“美国反托拉斯法”或“antitrust laws”为题的论文、专著或者报告、文件,往往都仅涉及联邦层面的成文法和普通法,而基本上没有关于各州反托拉斯法的内容。 所以,本书将不会对州反托拉斯法进行讨论。
  如前所述,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已经有120多年的历史,期间除了国会立法和各项修正案外,还有大量的联邦法院判例构成的普通法,以及联邦两大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各项制度与规则经常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发生转变,意图在有限的篇幅中涉及这一庞大体系的方方面面,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本书拟在对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进行简要回顾后,就作者认为为重要的若干内容进行讨论,而不追求面面俱到。
  漆多俊教授曾指出,美国模块是经济法自然演化的一个范例,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破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那么,对其主要体系构成之一的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考察,将有助于深化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对于他国法制历史的研究同样有助于对本国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的法律政策方面,由于意识形态涉及较少,里面可资借鉴之处会更多一些。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以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从前工业化到工业化再到后工业化;而这个大大压缩的过程又同时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为百年来为发达的国家,与中国国土和(未来)经济实力相近的国家,美国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立法的借鉴意义可想而知。
  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竞争法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着“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等称谓,可见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意义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目前,全球100多部反垄断法中,或者是直接受其影响,或者间接得益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并且美国人在行政执行、司法实践以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研究上也长期处于领导者地位。这一切使得对该法历史与经验的总结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实践有着直接的应用价值。
  本书拟以“大历史观”的思路,对120多年来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进行整体研究,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宏观的、全局性的考察,得到若干有意义的结论,揭示出一些对于联邦反托拉斯法成功运作至关重要的因素。“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则为枳。”毕竟美国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地区)在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市场大小、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那么,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成功经验可能无法做简单的移植——这一点即使是热心于向全世界推销其反托拉斯法的美国执法机构官员和学者也并不否认。因此,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采取“拿来主义”,需要在仔细考察其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进行仔细甄别,看看哪些是可以直接引进的,哪些是必须作出调整才能发挥作用的,哪些又是无法复制的。这对仍处于幼年期的中国《反垄断法》来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现在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中美两国经贸关系都是重要的双边关系,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对其影响也越来越大,已经有一些中国企业(如中国菱镁矿销售企业、维生素生产企业等)在美国遭到了反托拉斯指控。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的脚步越来越快,未来这方面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就此也有必要加深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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