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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
  霍布斯有关主奴关系的论述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在支配关系中,需要将自然暴力转变为一种包含义务的服从关系。霍布斯指出,单纯战斗中的胜利并不能建立相对于被征服者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真正获取,是通过被征服者为了避免当前的死亡,而订立信约,在保有自己的生命和身体自由的情况下,服从征服者的命令,成为后者的奴隶。关在监狱里,或者束缚在有形的锁链中的俘虏,并没有通过义务的约束服从主人,他们逃跑或杀死俘虏他们的人,都是正义的。但俘虏一旦为了生存和人身自由,订立信约,成为忠实的奴隶,再这样做,就是冒犯信约,从而是不正义。因此,霍布斯强调,“主人的权利,不是来自胜利本身,而是来自被征服者的信约。他服从的义务,不是因为他被俘,而是因为他自愿地臣服于俘获他的胜利者。”通过臣服契约,征服结束了战争,开启了和平。
  霍布斯对臣服契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服从的义务与权力不平等的关系。在自然状态下,战争的发生虽然可以分辨权力的不平等,但战争的事实却意味着人的自我保存与自由是彼此无法相容的。在这个意义上,战争无法成为人们可以共同生活的状态,战争的事实本身无法克服平等者的生存困境。自然国家通过臣服契约将战争的事实转变为和平的可能世界。被征服者在承认超出平等的权力的同时,获得了生存与自由。臣服契约用法律的“人为的锁链”(artificial chains)代替了自然的直接暴力和强迫,建立了一种虽然限制被征服者的自然自由,但却与其自由相容的生活秩序。这一人为锁链就是所谓的“义务”,其本身虽然软弱,但却能依靠被承认为不平等的权力的威慑,约束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者。政治社会的秩序,能够用义务的人为锁链代替了自然暴力的前提,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所谓“主权”)的出现。但无论在政治性国家,还是所谓自然国家中,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并非单纯的自然力量,而是具有规范性的权力。即使是在战争中脱颖而出的征服权力,一旦作为能够保护服从者的权力,也会和契约人为建立的共同权力一样,都不是单纯的自然暴力,而是结合了义务关系的权力。
  但在将自然力量(生殖或征服)通过同意或信约转变为服从的义务方面,霍布斯的自然国家的契约之路仍然与“政治性国家”的契约之路存在一点决定性的不同,前者只有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臣服契约,而在后者则是一种结合了臣民彼此关系与其同未来主权者的关系的统一契约。因此,前者始终未能彻底摆脱支配关系的人身性质,而建立真正去自然化的政治服从义务。在建国契约上的这一关键差异才是霍布斯在自然国家和政治性国家之间发现的恐惧心理差异背后的规范意涵。
  从国家权力的义务基础看,自然支配关系的臣服契约存在严重的缺陷。自然支配关系的征服契约,恰恰是霍布斯在人为建立国家时排斥的契约形态,即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直接订立的契约。尽管霍布斯坚持,在这种契约中,征服一方并没有因为被征服者一方的承诺,而使自己受到义务的约束来宽恕后者的生命,他留给奴隶的生命和身体自由,完全出于自身的自由裁量,除非他自己明确地在奴隶臣服前承诺这一点,否则他就不受约束。用契约论的术语来说,将征服转变为主奴关系的是主人单方面的信约。但在这种主奴之间的契约形态中,当奴隶承诺不逃跑或不攻击主人,主人用义务的无形约束代替了锁链的有形拘束时,主人仍然需要信任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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