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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议会

节 总纲

条 立法权

联邦的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联邦议会,由女王、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以下称“议会”,或“联邦议会”。

第二条 总督

总督一人,由女王任命,行使女王陛下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总督的薪金

总督的薪金由联邦总收入拨付,除议会另有规定外,其年俸为一万镑。

第四条 有关总督的规定

本宪法关于总督的规定适用于现任总督,或女王任命以管理联邦政府的官员;但该官员在兼任其他政府职务时,不得因兼职而另领薪金。

第五条 议会的会期、休会和解散

总督可以指定他认为合适的时间举行议会会议,也可以随时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休会,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解散众议院。

召集议会

大选后,议会应在书面令状返回的指定日后30日内召开。

个会期

议会应于联邦成立后6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议会每年的会期

议会会议每年至少召集举行一次。本届议会的后一次会议与下届议会的次会议不能相隔12个月。

第二节 参议院

 

第七条 参议院

参议院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员组成。除议会另有规定外,每州为一个选举区。

但除联邦议会另有规定外,昆士兰州议会(如该州为原有州时)可制定法律将该州分成数个区域,并规定每区选举议员的数量。如无此项规定时,则该州为一个选举区。

除议会另有规定外,每一原有州应有参议员6人。议会可制定法律以增加或减少每州参议员的数量,但应保持原有各州的代表人数相等,并且每一原有州的参议员不得少于6人。

参议员的任期为6年。各州当选参议员的名单由州长向总督证明。

第八条 选举人资格

每一州选举参议员的选民资格,依据本宪法或议会的规定,应与选举众议员的选民资格相同;但在选举参议员时,每一选民只能投票一次。

第九条 参议员的选举方法

联邦议会应制定参议员选举的法律,使各州的选举法得以统一。各州议会在不抵触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制定法律规定选举本州参议员的方法。

时间和地点

各州议会可制定法律规定该州参议员选举的时间与地点。

第十条 州法的适用

除议会另有规定外,在遵守本宪法的前提下,各州应尽可能地将目前实行的涉及其州议会各院议员选举的法律适用于该州的参议员的选举中。

第十一条 参议员未能选出

任何州未能选出参议院的代表,均不影响参议院处理事务。

第十二条 书面令状的签发

任何州的州长都可以促请为本州参议员的选举签发书面令状。在参议院解散的情况下,书面令状应在公告解散之日起10日内签发。

第十三条 参议员的轮换

在参议院举行次会议后,以及每次解散后的次会议时,参议院应将每州选出的参议员分成两类,每类人数尽可能相等。类参议员应于就职3年后任职期满,第二类参议员应于就职6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从此以后,所有参议员就可以在就职6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

填补前任议员空缺的选举应于前任议员任职期满前一年内举行。

为实现本款的意图,参议员的任期应于选举后的7月1日起开始计算,但次选举和解散后的选举则应于选举当年的7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轮换的进一步规定

各州参议员人数有增减时,联邦议会为维持轮任规律起见,可以对州的参议员的职位空缺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空缺

如果参议员的席位在其任期届满前空出,他所在州的议会应选举一人保持该席位直到任期届满:如果州议会有多院,则应一起开会选举;如果州议会只有一院,则由该院选举。但如果空缺被通知时州议会未在会期中,州长可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下,指定一人担任此职,直到州议会下届会期开始后的第14日或其任期届满,以先到者为准。

如果一州人民选出的参议员的职位出现空缺,在他当选时,他被某一特定的政党公开地确定为该党支持的候选人,并公开表明自己的这种身份,由于该职位空缺或随后的职位空缺,根据本条被选举或任命的人应为该党的成员,除非该党无人被选举或任命。

当:

(一)根据前款规定,特定政党的成员被选举或任命,担任已空出的参议员的席位;且

(二)在就职前,他停止作为该党的党员(并非因为政党不再存在);

他应被视为未被选出或任命,且该职位空缺的情况应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再次被通知。

根据本条被选出或任命的参议员的姓名应由州长提交总督核证。

如果一州的人民在《1977年宪法修改(参议院临时空缺)》实施前的上一届参议员选举中所选出的参议员出现席位空缺,以及在实施时,无人因为该席位空缺或随后的席位空缺而被该州的参议院或众议院选出,或被该州的州长任命而任职,依据本条规定,视同该州人民选出的参议员的席位在该宪法修改实施后出现空缺。

在《1977年宪法修改(参议院临时空缺)》实施时任职,且因为一州人民所选出的参议员的席位出现空缺而被该州州长任命的参议员,应视为被任命任职,直到他被任命后该州议会的下一个会期开始后的第14日结束,并应根据本条采取进一步行动,视同该州人民所选出的参议员的席位空缺发生在该宪法修改实施后。

在遵守下款的前提下,在《1977年宪法修改(参议院临时空缺)》实施时任职,且因为一州人民所选出的参议员的席位出现空缺而由该州众议院选出的参议员,应视为被选举任职,直到该州人民所选出的参议员的任期届满。

在《1977年宪法修改(参议院临时空缺)》实施时或实施前,如果一部称为《1977年宪法修改(参议院临时空缺)》的修改宪法的法律已经实施,因一州人民所选出的参议员的席位空缺而由该州众议院在上述法律实施时选出的参议员应被视为被选举任职,且其任期:

(一)在该州人民选出的参议员的任期届满之日为1978年6月30日的情况下,视为直到在上述法律实施后届众议院到期或解散时;

(二)在该州人民选出的参议员的任期届满之日为1981年6月30日的情况下,视为直到在上述法律实施后第二届众议院到期或解散时;如果参议院提前被解散,则视为直到该解散时。

第十六条 参议员的资格

参议员的资格应与众议院议员的资格相同。

第十七条 议长的选举

参议院在开始议事之前,应选举一名参议员为参议院议长。议长职位出现空缺时,参议院应再选举一名参议员为议长。

如议长失去其为参议员资格时,应立即停止其议长职务。议长得由参议院投票罢免,或以书面形式向总督辞去其议长或议员职位。

第十八条 议长的缺席

议长缺席时,参议院可选举一名参议员代行其职务。

第十九条 议员的辞职

参议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议长提出辞去其职位,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境内时,应向总督提出。辞职者的席位即属空缺。

第二十条 缺席导致的空缺

如果参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参议院同意,连续两个月不出席参议院会议时,其职位即属空缺。

第二十一条 空缺通知

参议院有缺额时,议长应将空缺情况通知该议员所代表的州总督;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境内时,则由总督代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

除议会另有规定外,参议院为行使权力而举行会议,必须有全体参议员的1/3以上出席方可。

第二十三条 参议院的表决

参议院议案以过半数票通过,每一参议员只有一票。议长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投票;当票数相等时,该议案被视为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