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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文化中的警示观点

  在悠悠四千多年的法文化中,记载了古圣先贤对于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与国家兴衰的关系,如何发挥法的治世之具的作用等等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其中,以先秦儒法二家代表性。其用语的概括、观点的犀利、鞭辟入微的分析,显示他们的睿智和使命感,今天读来深感许多观点不仅具有超越时空的普世性,而且还具有警世恒言的价值。

  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此语出自孔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生活在礼乐崩坏的春秋时代,他毕生奋斗的目标就是恢复西周的礼乐文明和礼乐秩序。在礼乐与刑罚的关系上,他认为只有兴礼乐才能使刑罚“中”,即公平、公正、宽严适度,所谓“不偏”之为“中”。一旦刑罚失“中”,过宽则民慢,无法控制社会,过严则民不堪命,百姓手足无措。百姓手足无所措,社会的乱象可想而知,国家也就危殆了。后世多以孔子所云,警示执政者谨慎立法和司法。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法为治具的作用。

  二、以私害法甚于无法

  立法公正是古今中外共同的价值取向。《说文解字》以法平如水来比喻法的公平性。早期法学家管仲借用度量衡器的客观公平比喻立法为公。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慎到也仿此比喻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他还以斩钉截铁的语言宣布“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既然立法为公,只有事断于法才是“国之大道”。

  然而现实的状况却是法立之后,一些当政者以私心、私利、私权来危害法律,使法丧失公平性。一些思想家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出发,对此发出了猛烈抨击,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商鞅更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他说:“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他又说:“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并以深沉的笔触论证了“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历史的经验证明,以私害法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丧失了法律存在的价值。早在先秦时期法家提出的以私害法的观点何等鲜明犀利,其理性的法律思维何等的先进,以至于我们今天读来仿佛是针对当下的法制弊端而发的。

  三、“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此语出自商鞅,他在变法实践中面对以太子为代表的贵族势力的横加阻拦,不得不黥劓太子师傅以示变法的决心,因此他发出了上述的慨叹。

  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自上坏法集中的表现就是皇帝坏法。例如隋文帝曾经是提倡法制的皇帝,但至晚年竟然不顾秋冬行刑的法定制度,在“六月天杀人”。尽管大理寺少卿赵绰劝阻说:“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然而文帝却辩解说:“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即使是汉文帝、唐太宗这样的明君,如无守法廉吏的谏诤,也会发生以言代法的行为。一次汉文帝出行,有人误入御道,惊文帝马,文帝命廷尉张释之审理此案,张释之判处该犯罚金四两。文帝不悦要求重判。释之对曰:按照律犯跸罪,按律只需罚金四两。廷尉是国家的司法官,是公正司法的标杆,所谓“天下之平”,廷尉“一倾天下皆为之轻重”,法制就败坏了,国家也就无序了。张释之义正词严的谏诤打动了文帝,使他肯定“廷尉言是也”,避免了自上坏法的先例。

  与此相类似,唐太宗时期,曾下敕对假冒资荫的官吏处死刑。但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判处一名假冒资荫犯流刑。太宗责备戴胄。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愤)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愤)而存大信也。若顺忿(愤)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终折服,并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由于唐太宗遵法奉法,流风所及,“王公贵族皆自清谨”,“不敢侵欺细民”。这两个例子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之能行,自上守之。

  四、“官民知法,互不相欺”

  法家主张“法莫如显”也就是公布法,让官民都知法守法,做到各守法纪、互不相欺。商鞅说:“吏明知民知法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而“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为了使官民皆知法,商鞅进行了广泛的法律宣传,史书说“今秦妇人婴儿皆知商君之法”,这可以说是商鞅变法取得成功的一个条件。韩非也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他特别强调君主言法的积极影响,“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法家关于“法莫如显”,使吏民知法守法的观点,对后世君主多有影响。唐初立法强调法律“惟须简约”,“使人共解……务使易知。”明初立法强调“芟繁就简……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明太祖朱元璋还选择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编订《大诰》,要求“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读为戒”。为达此目的,以《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乡村节日民众聚会之处有人专讲授《大诰》,一年之间,“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返”。

  五、虽有善法,苟无“良吏”也难以推行

  唐朝诗人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

  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白居易的感慨不是偶然的,他生活在德宗时期,贞观律作为祖宗之法仍然保持着权威的地位,但执法的官吏却已大非昔比。贞观时期一大批良吏如房玄龄、马周、魏征、杜如晦等,他们不仅自己以守法相尚,而且劝谏皇帝奉法守法。如大理寺少卿戴胄是太宗亲自选任的,他“前后犯颜执法”多次,“所论刑狱,皆无冤滥,随方指摘,言如泉涌。”真是贞观朝的一大批良吏极大地维持了法制秩序,带来的贞观之治的盛世。然而德宗时期,距离贞观之治已经半个多世纪,特别是经过安史之乱以后政治腐败,官场之上“君子少,而小人多”,守法之吏如同凤毛麟角,以致法虽是贞观时期的良法,但吏已经不是贞观时期的贤吏,所以有法而不能行。白居易的慨叹表达了法与吏必须统一。宋朝王安石,一方面论证了立法的重要性。他说:“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与此同时,他也论证了执法之吏的重要,“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进一步论证了治法与治吏并重的统一观。

  六、“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此语出自韩非,他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争相称霸的兴亡史中得出一个规律性的认识,那就是“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春秋战国时期,铁制生产工具的广泛应用,不仅迅速提高了生产力,也使得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封建性的农业经济逐渐成为主要经济形态,并且带动了整个上层建筑的重大变动。这种变动是通过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改革实现的。例如齐国实行了“相地而衰征”的经济改革,同时又宣布“以法治国”,使得齐国国富民强,齐桓公首先称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魏国任用李悝实行“尽地力之教”的改革,同时制定《法经》,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改革的进行,使得魏国强盛一时。代表性的是秦国商鞅变法,商鞅颁布“开阡陌,封疆令”,废除了过去的土地国有,确立土地私有的封建经济,同时还颁布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建立一家一户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二十等军功爵制度。商鞅还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清除阻碍改革的旧势力,严格实行“缘法而治”“信赏必罚”,建立起全新的社会秩序。由于商鞅颁布的法律与全面的改革相向而行,因此法律既是改革的动力也是改革的一项内容。终奠定了秦统一六国的基础。韩非正是观察了各国的改革中既有成功的事例,如齐、魏、秦等国;也有改革不彻底终失败的,如楚国吴起的改革,总结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结论。

  除此之外,法家是以法治为立论之本的,他们认为:“法,国之权衡也”,无法或有法而不执法,国家便失去了权衡而难以运行。同时,法又是“一民之轨”的行为准则,“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法既然具有这样强大的治国御民的功能,也就难怪“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许多盛世,都是和充分发挥法律治具的功能分不开的。

  以上选择中华法文化中具有警世价值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可以视为法文化中的精髓,是古代哲人高度智慧的总结,是不折不扣的警世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