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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明白了为什么通过政府成员的数量来区分不同类型或形式的政府。现在,本章要研究的是,如何确定政府的分类。

  首先,主权体可以将政府交由全体人民或者人民中广泛的大多数,使具有行政官身份的公民人数多于单纯作为个人的公民人数。这种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民主政府。

  其次,可以将政府缩小到一小群人手里,使普通公民的数量大于行政官的数量,这种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贵族政府。

  后,整个政府也可以高度集中到的行政官手里,其他所有人都从其手中获取权力。这第三种形式,也是常见的形式,我们称之为君主政府或皇权政府。

  我们应该注意到,所有这些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行政官数量是可以增多或减少的,其幅度甚至可以很剧烈。因为民主政府多则可以广纳全体人民,少则可以涵盖全体的一半。至于贵族政府,其范围可以从人民的二分之一收缩到无限小。君主政体本身也是可以分割的。根据斯巴达宪法,时常能见到二王并立的局面;在罗马帝国,我们甚至能看到八位皇帝同时在位,而帝国并未因此分裂。也就是说,每种形式的政府都在某种程度上与另一种政府形式有重叠的部分。我们也应看到,在这三种简单的命名之下,政府实际的具体形式之多,比起国家公民人数之众,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另:同样一个政府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细分为若干部分,不同部分的管理形式也各不相同,于是从上述三种政府形式中就可以组合产生许多的混合形式,其中每一种都可以再与其他所有简单形式相组合。

  古往今来,人们花了许多时间争论什么才是好的政府形式,却没有意识到,每一种政府在某些情况下都可以是好的,在另一些情况下也都可以是坏的。

  如果说在不同的国家,行政官的人数应当与公民数量成反比,那么由此便可以得出,民主政府适合小型国家,贵族政府适合中等国家,君主政府则适合大国。这一规律很容易从原则中得出。但是,如何计算那些数不胜数的具体情况所产生的例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