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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本书之前说过,“《权利法案》是我们宪法体系的圣殿”。但这一看法源于何处?传统上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法案的创立的一系列故事,包括1789年炎夏后几天在费城起草过程中仓促的疏漏,在修宪辩论中《权利法案》(的缺失)成为辩论的焦点,经过届国会的迅速修订,填上了自由拱门的拱心石,从此我们开始了幸福快乐的生活。这个老套的故事有其可取之处,但缺乏深度,特别是忽视了重建时期的那一代人——而不是开国元勋或者更早的开拓者们——在一个更新更高的平台上重建了《权利法案》这座摇摇欲坠、晦暗不明的大厦,使之真正成为所有人自由和公正的殿堂。我们应当铭记,詹姆斯·麦迪逊在费城精心设计的方案中,绝没有想到要起草一部单独的《权利法案》。在某种程度上,他终对法案的支持可以看作是为了息事宁人而给予反联邦党人的小恩小惠。事实上,届国会中很多议员对法案都毫无兴趣,认为它是“恶心的”麻烦。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第三十九届国会的约翰·宾汉姆对宪政的思考正是围绕《权利法案》进行的,他在第三十九届国会的演讲远比麦迪逊在届国会上的演讲更加启迪智慧,也更加鼓舞人心。在美国建国后的个世纪里,《权利法案》所发挥的作用微小到令人吃惊:1866年之前,法院只引用过该法案一次以推翻联邦政府的行为,即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匪夷所思地声称,第五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使得自由领地上的《西北条例》《密苏里妥协案》等法律变得不合法。罗伯特·莱茵斯坦教授(Robert Reinstan)翻遍了1841年出版的报纸,也没有找到一篇庆祝《权利法案》颁布五十周年的文章。但从20世纪起,随着《权利法案》逐步合并到各州,法官可以废止州和地方的法律,接下来,随着法案所确定的原则进一步确立,法官可以真正制约国会。这方面的实例不胜枚举,但举修正案的例子也许合适。在1925年,也就是美国联邦法院真心实意地推动修正案合并之前,法院从来没有引用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规定否定过任何州的压迫言论的法案。但在合并之后的几年,言论和宗教自由规定在很多涉及各州——如堪萨斯州(1927年菲斯克案)、加利福尼亚州(1931年斯多姆伯格案)、明尼苏达州(1931年尼尔案)和康涅狄格州(1940年坎特威尔案)——的案件中大显身手。这一系列案件,还有其他很多案件开始在法庭内外为修正案构建传统,后来者可以据此传统反对联邦官员。到1965年,法院又根据修正案推翻了国会的一部法令,这一决定的基础,正是此前涉及各州的相关判例。1989年发生的焚烧国旗案也是类似情况,法院在这件涉及德克萨斯州法令的案件中确立了必要的法律原则,并在1990年依据该原则推翻了一部国会法案。合并原则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分析研讨,并从法庭蔓延到了法学院学生、记者、活动家中,终影响到国民的日常表述和世界观。如果没有合并的进程以及各州和地方法律引发的一系列案件,法院就不会有那么多机会参与到美国关于自由的持续对话中。20世纪中叶的怀疑论者曾经担心合并进程会终削弱《权利法案》。他们提出,如果法案要适用于各州,就难免要打折扣,以适应各州不同的实际情况,这样一来,法案对联邦政府的约束也会打折扣。从少数几个案子来看,这或许有些道理,但总体上,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大大增强了而不是削弱了其效力。我们也能看出,《权利法案》的核心作用不仅得益于其起草过程,甚至更加仰赖于重建的过程。不论是从法律原则上讲,还是从大众心理来看,个人基本权利和少数群体权利的概念如今都深入人心。传统观念将这一点归功于开国元勋们起草的法案。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传统的故事讲述误读了《权利法案》的创立过程,也漏掉了其重建过程。詹姆斯·麦迪逊确实主张赋予个人强有力的权利,他的想法在很多方面超越了同时代人,所以在届国会中他显得卓尔不群、知音难觅;而宾汉姆和第三十九届国会却实实在在信奉个人主义思想。但传统的故事讲述总是歌颂麦迪逊而低估宾汉姆,我们总是这样告诉自己,麦迪逊反对确立国教,所以修正案也这么规定;麦迪逊认为财产权是关键,所以第五修正案的征收条款在建国时期具有标志性意义;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文章中强调联邦要保护少数群体权利,所以这一经典文本是深思熟虑的结果;麦迪逊提到过法官的作用,所以初的《权利法案》也是以法官为中心。现在,我们要全面反思这些自以为是和想当然的故事套路,多去研究约翰·宾汉姆,给詹姆斯·麦迪逊快被压垮了的肩膀上卸下一些不应有、甚或虚构的包袱。另外,当代关于《权利法案》的学术研究往往局限于对法案单个条款的狭隘研究,而没有注意到法案本身是由一套互相关联的条款组成的整体。讽刺的是,虽然麦迪逊强调《权利法案》具有指导性作用,他起初设计的修正案内容是分散在初的宪法各个条款之中的,但后,尽管麦迪逊不情愿,他提出的修正案建议还是被单独拿出来,集中放到了宪法的后面。这样的安排,使得早期修正案各个条款之间更好衔接、互为呼应。1866年的宾汉姆和同僚们对这一点再清楚不过了,当别人都在说“某一条修正案”时,他们始终坚持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权利法案》,并使其发挥中心作用。麦迪逊对联邦《权利法案》应当保持独立这一现代思想的确立作出了贡献,但宾汉姆所起的作用也毫不逊色。联邦的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标题来专门规定《权利法案》,而很多早期的州宪法都有单独的“权利宣言”,并置于“政府架构”部分之前。另外,由于前十条修正案放在了宪法附录而不是前言部分,而且后来通过的修正案直接缀在此前附录的后面,看起来就像是后面的修正案会把早期的修正案推到了宪法文本的中间部位。实际上正是宾汉姆那代人在前十条修正案后插入了一些话,使其与其他的修正案区别开来。因此在今天的美国人看来,联邦《权利法案》是独立于其他文本的。我们以往讲述的故事普遍夸大詹姆斯·麦迪逊和初《权利法案》起草时的影响,而轻视约翰·宾汉姆和重建的作用,对此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也许,我们中很多人在对先贤的评价上都犯了一个奇怪的选择性崇拜错误——将太多功劳归于麦迪逊而忽视宾汉姆。我们歌颂托马斯·杰斐逊和帕特里克·亨利而冷落斯托夫人和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诚然,麦迪逊和杰斐逊都很伟大,但他们都是奴隶主,其《权利法案》沾染了奴隶制原罪的污点,他们都是共犯。即便在我们歌颂开国元勋的时候,我们也应当记得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在1788年南卡罗来纳州批准《权利法案》前辩论时发人深省的话语:“本州议员还有另外一个特别重要的动机反对添加《权利法案》。这类法案总是一开头就宣称人人生而自由,但如今,我们作此宣言应当很勉强,因为我们财产的一大部分就是生而为奴的人。” 而重建时期的修正案一开始就确立了所有人的自由和公民权。其孕育者摒弃了奴隶制势力及其所有成果,而助产士则是携手并进的男人与女人、白人与黑人。他们作出了艰苦卓绝的奋斗,但我们仍需努力——献身人人自由平等这项伟大事业,我们就注定了永远在路上。但正是因为这些男男女女,让我们的《权利法案》得以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