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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明三部曲”总序 

 

东方出版社将我三本分别出版的关于美国文明的书,归为“美国文明三部曲”系列再版。初觉意外,再想倒也不无道理,它们互为补充,提供读者更多的观察角度。

 

《缔造美国文明的40篇经典文献》是本文献史,通过精选的40篇文献来反映美国文明的生成与发展,从《五月花公约》到奥巴马演讲,时间跨度388年。编写当时,国内已有多种中英文的美国文献集,这本是专为中国非专业读者设计的,为方便阅读,每篇附有两千字导读,提供背景知识。选材不求全而求系统与代表性,使之能在有限的篇幅内清晰体现美国文明的演化过程,因其为真实纪录,故名《自由的刻度》。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试图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讲述美国史,也可以说是以美国的真实历史为例,来观察自由主义如何在一国实践中应时势而变迁。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自由主义又有哪些长短优劣。在实行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美国为典型,自由主义是她的主义、信念与制度,自由根植于美国文明的基因之中,因此称该书为《自由的基因》也未尝不可。

 

《自由的阶梯》是本评述美国文明的集子,带有更多个人解读的成分。所选主题往往是美国在确立与实施自由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见招拆招,步步为营。称之为“阶梯”甚是形象,这过程既可以是逐级而上的阶梯,也不排除逐级而下的可能。

 

曾听闻,有中国的美国研究学者访美归来感觉沮丧,哀叹人家的研究无可企及。我倒不这么悲观,社会科学是有国界的,中美学者虽同在研究美国文明,但所处国家不同,面对的社会问题不同,各自的立场、研究目的、关注重点、服务对象,甚至研究方法也就不可能相同。美国学者可以选择在一个小镇蹲点,细细做田野考察,以小观大;或者在图书馆梳理档案,探究历史真相。我们没有这些条件,可能也没有这些关心。我们的工作可以比作隔空架桥,建构太平洋两岸理解与交流的桥梁。凭借与中国读者共享的知识背景、思维习惯、社会关注和现实考量,我们用读者熟悉的文字来介绍美国文明要点,而这未必是美国学者之长。

 

再说,比较出真知,从外部观察的视角,我们说不定也能看到一些美国人身在庐山而看不到的真面目。当年托克维尔不就得益于他法国人的角度,对美国民主独具慧眼,视之为历史的方向?虽然他也看到了民主的弊病,但深信人类对自由平等的追求不可抑制。他精辟地指出美国文明的本质:“17世纪初在美洲定居下来的移民,从他们在欧洲旧世界所反对的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在这里,民主原则得到自由成长,并在同民情的一并前进中和平地发展成为法律。”这一小段话里包含了很多关键词,值得细品。也因此,“美国人所占的便宜,在于他们是没有经历民主革命而建立民主制度的,以及他们是生下来就平等而不是后来才变成平等的。”天生自由的美国人对此习以为常,未必意识到。美国人创造的是典型的现代文明,一个英属殖民地能在独立一个半世纪后迅速崛起为超级大国,必有其值得研究之处。

 

世界上存在过的文明形态,真可谓多种多样色彩缤纷,但可以说无一不是人类适应环境、谋求生存发展的结果。同为人类分支,我们都是历经曲折才走到今天,在这个关系日趋紧密的地球上,各文明间除了彼此了解对话、相互交流借鉴以共谋进步,还有更好的共存之道吗?

 

《自由的阶梯:美国文明札记》 

自由诚可贵,人皆求之。然而从实现自己的自由到尊重他人的自由,这中间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人类踉跄了几千年才走到这一步。

 

    以信仰论罪、以思想论罪的出发点都是假设存在着某种真理。

 

    人的思想具有无限发展的潜力,一个时代的金科玉律对于另一个时代来说,也许不过是消遣的闲书。人类为之大张挞伐,拼个你死我活的真理何在?如果有真理存在,而且已经被发现、被掌握,那么人类也就没有超越、没有发展了。

 

    人是思想动物,说到底,统一思想的途径就是削弱乃至取消其思想的功能。可是无论是通过强权,还是通过愚民,所能达到的充其量只是虚假的统一,而许多人却从此丧失了思想的能力、信仰的能力,甚至丧失了存在本身。

 

    四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已如四季轮转似的自然,这起码说明了体制在根本的层次上运作还算正常。

 

    法律的制定本身不过是文字写作,相对来说要容易得多,现代国家很少有不具备冠冕堂皇的成文法的,但遵法的传统却绝非一朝一夕或一次革命所能培养的。法律的依据不外乎人性和习性,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国人的习俗心态不符时,结果往往是习俗战胜法律,法律仍停留在纸面上,甚至成为笑柄和反嘲,不可能具有法律应有的严肃和权威。只有当法律与国民性相符时,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民族传统和心态不妨称之为文化基因,它的产生具有诸多历史原因,一旦形成,它又能左右一种文化的发展趋向。尽管它并非一成不变,但要重新塑造它也绝非易事,而且常常需要借助别的文化基因。

 

《自由的基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修订版序  美国文明的基因 

 

一、从“文明”的角度来认识美国 

 

今天,我们来聊聊美国,从文明的角度,从它的内部——其本身的产生和发展——来认识它,而不是从外部——从国际政治中——去评论它。

 

说起“文明”,我们联想到的当然是人类,因为文明这个词只用到人类身上。

何为“文明”?简单地说,就是指人类(某一部分)的生存形态。

大约五六百万年前,我们的远祖和黑猩猩在进化的道路上分道扬镳,终于演变为人类。再后来,(有说100万年前,有说10万前)不知道为何原因,但想来不外乎求生存,他们中的一部分冒险走出东非大裂谷,散向地球各地。

所有生命遵循的不二法则就是适者生存。在适应各地环境的艰苦卓绝的生存斗争中,人类逐渐发展出各自不同的生存策略和生存形态,演化为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等各个基本方面)。

 

虽然不同种族在外貌上看来相差很大,其实在基因上几乎没什么不同,仅仅千分之一吧,大家都是人类的分支。不同种族具有同等存在的理由和权利,他们各自产生的文明也是一样。我们一直说,文明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理解,谁也不要将自己的文明强加于人。

不同的文明一开始都是适应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的结果,远祖们根本没有多少选择的机会。人类在适应过程中潜移默化,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行为和思想方式,这些就是初的文明基因。

称这些为基因,就是它们决定了后来的发展,后来不同的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不同的民族性、国民性。时间是绵延不绝的,世上的事情都不是凭空而来、孤立发生的,必然有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一旦文明基因形成后,就会环环相扣,影响其发展轨迹,再要改变它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所以越是古老的文明惯性越强,越难改变。俗话说“三岁看八岁,八岁看到老”,也是这个意思。一个国家的政府经常在更换,制度也会改变,相比之下,文明的延续性就强多了,所以从文明的角度来理解一个民族,往往更接近其本质,也更加立体完整。

 

每个文明都是独特的,美国文明是人类创造的年轻的文明,那么它与众不同的特点在哪里呢?我个人认为,的区别就来自它形成的方式。

所有古老的文明都是散居地球各地的原始人类进化而来,都是以原始部落的方式开始的,所以必然带有原始的痕迹,例如君主制等级制就是所有古老文明的共同制度,这是很自然的。只要我们承认人类是从黑猩猩进化而来,那么根据对黑猩猩社会的了解,它是有首领有等级的,所以人类的原始状态也不可能没有首领没有等级。虽然在今天看来,原始人类的生活十分简陋,看似平等,但是有等级的,对史前社会的考古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如人殉,肯定是等级低的人为等级高的人殉葬,决不可能相反。

但是在美国这片土地上,居然从来没有过一个君主,殖民时期虽为英王属下,但英王也没来过。美国文明不是从原始人类进化发展而来的,它是在17世纪初,由宗教改革后的欧洲人(主要是英国人)去建立的。美国文明的基因可以说是欧洲文明中的英国传统挪到北美荒野后,在适应当地环境后结出的果实。它是一批已经高度成熟的人类,带着一套高度成熟的思想,有意识地去创建的一种他们意愿中的文明。

 

如果不是因为15世纪末美洲大陆的发现,人类大概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机会,至少不可能有在这样广袤大陆上重起炉灶的机会。大家知道,改造一个旧社会比创建一个新社会要艰难得多,但地球上哪里去找一片空地来重新开始呢?发现澳洲可以说是另一次机会,以后地球上大概不会有这样的机会了。

而美国在开发西部的时候,又许多次地重复了这个过程,他们按照东部初13州的模式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新州,这在特纳的《边疆在美国历史中的重要性》里说得很详细。这是一个复制、克隆的过程,结果也是一样的,就这样把美国文明的基因从大西洋沿岸一直播撒到太平洋沿岸,美国文明终于横亘北美大陆。美国各地都有一些小型的同种同族的移民聚居区,如唐人街、小意大利等,但一开始就不允许按照种族或母国来建州,文明的一致有利于维系美国成为一个完整国家,这是非常有前瞻性的决策。

 

或者有人要说,英国移民前早就有印第安人原住民了。没错,如果欧洲人没有发现和移民美洲,如果印第安人能够从容地慢慢发展他们自己的文明,那么现在的北美肯定是另一种文明。那又会是怎样一种文明呢?我猜想,既然从原始状态自发产生,肯定也遵循同样一些规则,所以应该与旧世界的文明相差不会太大,当然也就根本不叫美国文明了,因为America 这个词就是欧洲人称呼这个大陆的。所以,我们今天所说的美国文明,指的就是初由英国移民发展出来的这种文明形态。这样说只是一个事实判断,完全和种族考虑无关。

因此,现今的美国文明可以说是历史造就了一个特殊机遇,英国移民,特别是清教移民,充分利用了这个机遇,他们带着强烈的宗教使命感去北美创建了一种新的文明。强调英国移民,就是美国文明虽然受到各国移民的影响,但其基因在形成之初主要是受英国文明的影响(所谓White Anglo-Saxon Protetant;英国有“大宪章”等约束君权传统),二是受英国移民政策的影响。新大陆发现时,南美比北美发达得多,但西班牙葡萄牙移民带去不同的文明种子(天主教和君主制),形成了现在的拉美文明,显然相差很大。

 

二、美国文明形成于殖民时期——“约”的概念 

 

从文明基因的重要性来看,认识美国文明应特别重视建国前那150年的殖民时期,因为基因在那时就孕育形成了。

移民们带去了欧洲发展到当时的文明,但不是单纯的复制,而是一种带有批判性的、富于创新的移植。这点在清教徒创立的马萨诸塞殖民地为明显,他们是有意要建立一个区别于英国的政体。因此,弗吉尼亚詹姆斯敦的英国移民虽然在时间上早于他们,但清教徒对美国文明所做的贡献却远远超出他们。

那么,清教徒们有没有成功创建出一种新的文明呢?答案是既否定又肯定。否定的是他们一心创建的那个神权政体只维持了几十年,“上帝之城”还是世俗化了。但即便世俗化了,那个政体还是有创新的。林立树先生在《美国通史》的序里说;“美国的政权并非马上得之,马下治之,而是依‘文献’而立,循‘法律’而治。”这种机会在世界历史中实在是非常难得。这就是清教徒所说的“荒野使命”, 他们很清楚,只有离开了旧世界,才能有这样的机会。但是,荒野只是个外在条件,本身不会产生新的文明,是清教徒们的思想和信仰,才是美国文明的种子。

 

这个关键的种子就是“约”的概念。它是基督教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知道《圣经》就是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构成的。

新教是宗教改革的产物,清教是新教中新一轮的改革派。新教否定罗马教廷的至高无上权威,以《圣经》取而代之。“约”初讲的都是与上帝的约,清教徒移民新大陆后就是依照约的概念来全方位地建立新社会。他们的“约”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恩典之约”,即信仰之约,是信徒与上帝的约,信奉上帝,因信称义。

二是“教会之约”,即信徒彼此自愿立约来建立独立的教会,共同礼拜上帝,过基督徒的生活。

三是“政府之约”,就是将约的做法延伸到尘世,通过立约来组建政府,管理世俗生活。

《五月花公约》以及后来所有的公约、合约、盟约的重要性就在这里。凡是涉及到多人的行为和组织都是通过立约产生,立字为据,来达到其合法性合理性。这种办事的方式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无处不在,贯穿始终,到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早已成为全体民众约定俗成的传统。

 

“约”通常包括这样几个部分:

一、立约人。“五月花公约”是“吾等签约人,……陛下之忠顺臣民”;宪法开头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

二、立约的目的。“五月花公约”是“为维护秩序,谋求生存”;在宪法里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三、约的内容。“五月花公约”是“结为民众自治政体”,制定颁布法律等等;宪法中就是其具体条款;

四、各方保证遵守服从;立约人签字为证。宪法是代表们一个个签完字后再拿到各州去批准的。

 

那么立约后,大家是否能认真对待这个约,这个合同呢?撕毁合同、违约的事也是屡见不鲜的,但美国好像有守约的传统。这大概又要追溯到早年清教徒,他们自认为是和上帝立了约的,他们能平安到达北美,就证明上帝同意了这个约。和上帝的约自然马虎不得,哪怕灵魂一闪念也瞒不过无所不知的上帝。所以,这些虔诚的教徒非常认真地按照他们理解的上帝的话来做,唯恐违了约,受到上帝严惩。毫无疑问,他们是从内心深处相信的。清教徒从掌权开始直至消亡,居然没有腐败,这就是真信仰的证明。他们创建了“约”的传统,也创建了守约的传统,直至今日,美国人对立约还是很认真的。

 

三、自治与法治 

 

美国文明的两大特点——自治和法治,在我看来,都是从这个“约”的概念里衍生出的。

先说自治——

,约是当事人主动自觉的行为,只要不是城下之盟,约就应该是双方或多方自愿签订的,不受外界强制干预。人们要做一件事,小到商品交易,大到建立政府,都是立约而成。可见,约是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方式,是自治的基础。

第二,在立约中,就像在贸易中,立约各方是相对平等的。当政府是人民立约所建时,人人都清楚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和君权神授、替天行道就大不一样。

 

       美国的自治源自教会的自治。教会的自治是新教的重要创新,罗马教会是个庞大的金字塔组织,层层指挥,层层服从。宗教改革冲破了这一权力结构,信徒们只要相互认同,便可立约自组教会。各教会间彼此平等,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这是空前的制度创新。殖民时期的新英格兰镇议会就是典型的居民自治形式,实行小范围的直接民主。虽然四百年来美国政府的权力扩大了许多,但自治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在美国,联邦和州是两套政府,宪法第四条就是专门界定联邦和州的权力的。华盛顿DC那个是联邦政府,从来不是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体制中,地方官员都由中央任命,而美国的州长市长都是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条件是不能和合众国宪法相违背。所以美国有的州有死刑,有的没有。联邦政府是无权处理州和地方事务的,除非涉及州际关系,或州和联邦的关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是分别征税的,所以一个美国人要给不同的政府纳税,还要选举不同政府的官员,总统是一位全体美国选民选举的官员。可以说,美国每个州都是自治州,地方政务均由当地人民自理,联邦主要统管国防、外交、州际事务,后来由于种族、民权、福利等问题,越来越多地渗入到地方事务,这也是美国人通常反对大政府的原因,他们已经习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了。

 

法治——

自治不是为所欲为,必须遵守一套共同的规定,立约人必须守约,约才能成立。约的条款就是法,法治就是用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则来治理国家。这个法必须高于所有人,只要有一个人可以逍遥于法之上,就不能称为法治。所以潘恩在《常识》中就感慨地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是法,而在北美法就是国王。”这句话非常概括,这一颠倒就颠倒出一个现代国家。

 

宪法就是个约,是全体国民立的约,要改变它必须由立约人重新立约,这就是修宪。因为政府是宪法产生的,所以政府自己不能修宪,总统不行,国会不行,法院也不行,它只有司法复审权,是解释宪法之权。修宪必须由专门的制宪会议,或各州议会来做,这才符合权力授受的逻辑关系。

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后,南卡罗来纳州立即宣布脱离联邦。联邦是立约而建的,如果要脱离,理应由缔约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所以单方面宣布脱离联邦显然是一种违约的行为。林肯在次就职演说中就说,联邦是不可分的,联邦的历史比宪法更为久远,它是1774年次大陆会议通过的《联合条款》所组成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78年的《邦联条例》使之成熟,到1787年制定宪法时,联邦已经存在,所以序言中说的不是组成联邦,而是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南北战争不是以消灭奴隶制的名义开仗的,北方的口号是“为了统一的联邦”。

 

快四百年了,美国人对待约和法的态度从未改变过。宪法也有两百多年了,为适应时代发展,修宪27次,但宪法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是否违宪仍然是衡量所有制定法的金标准。九位大法官权力无比,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美国终都会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在法院获得裁决。这种宪法至上的做法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也是不多的。罗斯福在推行新政时曾受到法院的阻扰,他想改组法院,给每位年过70的法官(当时有6位)加配一名法官,结果碰一鼻子灰。直到2000年,布什和戈尔在大选中因为计票问题僵持不下,也是法院一锤定音。凡是法院作出裁决,很少有不服从的现象发生。

法官之所以能够独立判断,不受行政权力干扰,就是因为宪法规定,他们一旦就职,只要尽忠职守,就能继续任职,没人能开除他们。所以,法官们不必看行政权力的眼色。某个总统任命的法官却作出不符合他意愿的判决毫不奇怪。

 

四、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教分离的原则是美国立国后才正式确定的。宪法第六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尽管大部分美国人自称信教,但美国确实没有国教,所有的宗教场所都是由信徒自己筹款维持的。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这一国策同样也是发端于殖民时期。在马萨诸塞殖民早期,温斯罗普带领清教移民建立的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信教是强迫性的,教会和政府密切配合,统管居民的思想和行为。罗杰·威廉斯是个异端,他强烈主张政教分离,因为他看到了宗教若和行政权力搞在一起,很容易以宗教正确的名义来镇压异端,造成灾难。宗教改革给了信徒自己阅读圣经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肯定了个人判断的权利。威廉斯认为,宗教是良心良知的问题,由于人的堕落,能够确认真理的只有上帝,而非教会,更不是政府,他们无权判断信徒的信仰,政府应该退出信仰领域。

 

政教能够分离的深层次原因,还是因为基督教将人的生活分为属灵的和属世的两个国度,尘世是一个世界,灵魂是另一个世界。尘世是暂时的,灵魂才是永恒的。今生只是为来世作准备,为的是努力表现求得上帝恩泽,死后进入天堂,得享永恒。耶稣也说过,“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所以即便在马萨诸塞神权政治中也还是政教有别,牧师是不能兼任行政长官的。

基督教世界的这种两分法在西欧产生了两个并存的权威:罗马教廷和尘世君主。教廷的势力很大,往往可以钳制君主。当欧洲各国君主势力强大后便企图对抗罗马教廷,这就是宗教改革深层次的原因。宗教改革成功后,罗马教廷的权威在新教国家土崩瓦解。在英国,亨利八世自立为英国国教之主,由于国教还存在,所以还会有宗教迫害。《读本》中第十篇《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杰斐逊的杰作,将思想自由的意义说得十分透彻,他总结道,“一切谬误,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政府退出宗教领域,就意味着它退出信仰和思想的领域。政府只有执法之权,无权监管民众的思想。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光怪陆离的现象能在美国存在,因为只要没有违法,政府就无权禁止,政府要打赢一场官司也不是容易的。这条政教分离的国策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移民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难想象如果美国有国教,有法定的正统思想,那又该如何对待世界各国移民所带来的几乎囊括人类所有的宗教信仰?

 

五、重效用轻理论的思维传统 

 

       美国一建国就是一个世俗国家,宗教不再进入政治领域。那么世俗化后他们怎么思想呢?他们的思维有什么特点呢?我觉得,的特点就是重效用轻理论,实用主义是美国的本土哲学。解决问题是他们的出发点,也是目的地。对待理论,他们完全是依据其实际效用来评判和使用的,从来不受理论束缚。

       实用主义作为一门哲学,产生于19和20世纪交接之时。当时哲学已经普遍脱离生活,钻进了象牙塔。实用主义雄心勃勃,试图将哲学重新变得实用,成为生活的指南。它重新定义真理,将它视为一种有效用的假设,是用来指导行动的。如果在现实中获得预期效果,那才成为真理,这也就是著名的“有用即真理,真理即有用”,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用主义否定真理,因为在变化的现实中,新经验往往会越出曾经的真理,人们不可能抛弃现实,只能抛弃不再适用的真理。

       实用主义作为哲学是世纪相交时才形成的,但它并不是无中生有,或者说它只是将一种向来如此的美国经验上升成了理论。

看看美国宪法,其中没有任何法定的指导思想,全部都是具体规定,主要是权力的分配。虽然制宪者们并非不知道当时一些流行的政治理论,但他们并不认为任何一种理论能永远应对人类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代在变,如杰斐逊所言,世界永远属于活着的人,每一代人都必须适应新情况,依据对社会有利的原则来灵活应对。所以他们留有余地,让宪法能够通过修正案来与时俱进。

罗斯福也是个很好的典型。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引发大萧条,当时的总统胡佛是个经济能手,美国总统中大概他懂经济,但他比较拘泥于对联邦政府功能的成见,或者说忠于传统的放任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不能放手去应对这场空前的经济危机。而罗斯福当选后放手试验,他的新政就是不断地试验,一个办法不行就再换一个,没有理论的框框,只有法律的框框。

 

美国历史上很少出现理论之争,一是因为宪法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人们坦然处之。二是美国人根本不那么关心理论。上世纪80年代后的理论热主要也就是在大学英语系热闹,几乎进入不了社会主流,后来关于“政治正确”的说法曾经波及社会,好像大众也并不认同。在美国人心目中,看重的是法律,是效用,是实际问题,很少在理论上较真。理论上较大的争论还是和宗教有关,有名的就是1925年的斯科普斯猴子案。当时田纳西州立法禁止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凡否定上帝造人,说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定为刑事犯罪。中学老师斯诺普斯因为教授进化论被告上法庭。曾任国务卿的平民党领袖布莱恩出庭为田纳西这条法律辩护,这算是一次理论上的辩论,吸引了全国的目光。结果是斯诺普斯被判有罪,布莱恩在法律上赢了,但同时也赢得了他未曾想到的一片嘲笑。

 

钱满素

2014/6/14

 

前言  自由主义的概念 

 

有人在谈论自由主义的终结,又有人在谈论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终胜利,人们不禁怀疑他们说的到底是不是同一种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在概念上的混乱已经有点使人不知所云了,它可以和保守主义、激进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甚至乌托邦都搅和在一起相提并论,定义含糊不清。许多学者将柏克视为保守主义的鼻祖,而哈耶克却称他为自由主义的宗师。有人称哈耶克为新自由主义,又有人称罗尔斯为新自由主义,而他们两人却截然不同,哈耶克更是宁可自称“一个至死不悔的老牌辉格党人”。新左派的华勒斯坦称苏联和东欧为“自由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派自由主义”,而奇怪的是新左派的对立面也反对自由主义,所以自称新保守主义。人们真的给弄糊涂了:他们说的自由主义是一回事吗?如果一个概念可以延伸扩展到如此地步,那么它是否还有确定的内涵?是否还有可能给它下定义?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是否还有明确所指?是否还有意义?

 

从政治理论的角度梳理剖析自由主义的书已经不少,本书只想通过自由主义在美国历史中的具体实践和演变过程来对它加以考察,从而对西方近现代占主导地位的这一意识形态在现实的层面上加深理解。理论来自实际需要,政治哲学的产生发展并不是哲学家们的凭空构建,而是对现实的思考回应,特别是对激烈的社会动荡的反思。英国的宪政理论是在议会与国王争主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霍布斯对君主主权的辩护是他对17世纪英国内战的反应,也直接表现在他对查理二世的支持上。洛克的《政府论》写于光荣革命之前,是为抵制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作理论准备的,但发表于1690年,被视为对光荣革命的思考和总结。

 

因此,对于一种政治理念,也许越抽象的讨论越容易从概念到概念,云山雾罩,引发更多抽象难解的疑问。但如果将它与其生成发展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考察,也许反倒显得简单易懂。理论推断既可能纠缠于纯属假设的问题,也可能遗漏实际发生的问题,历史地、经验地进行考察也许更接近这一理论的全部真实。不过为了说明自由主义的具体实践,我们又不得不首先对其概念加以确定,否则无法一以贯之。

 

自由主义概念的混乱也许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各家运用的概念不同,如也写过《反对自由主义》,尽管在中国有一定影响,但他的概念和西方有公论的自由主义没有任何关联,故不在我们探讨之列。二是自由主义本身应时世而变,可谓此一时彼一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所指,因此要了解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中自由主义的具体政治内容,不可不看其背景。为了弄清这些来龙去脉,我们首先还必须回到自由主义的初始。说千道万,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自由”这个词,而且这个自由主要指的是个人自由。如果它发展得超越了“自由”,那么就不必再称自由主义,而应该另起炉灶重开张,换一个名称。

 

人类社会,无论是一个小群体还是全世界,在相互共处时必须有一种公认的规则,否则很可能是无休止的争斗杀戮。那么什么样的规则合理、理想?这就是政治哲学家们自古以来孜孜不倦求索的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可被视为有意无意地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是战争好呢,还是和平好?是掠夺好呢,还是贸易好?是等级分明好呢,还是人人平等好?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好呢,还是民众参与好?一旦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又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达到?自由主义就是针对这一系列根本问题所做的思考和答复。自由主义认为,一个和平有序的社会能使人人受益,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个人与社会间达到一种如鱼得水的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缺一不可。个人的才华应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发挥,而得益于每个成员的贡献,社会也能在和谐中发展。个人不应危害社会去谋取私利,社会发展也不应无谓地牺牲个人。

 

人类想象力之丰富,足以设计出一套在理论上看来尽善尽美的社会方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乌托邦。然而一切理论都必须依赖一个个具体的人去实施,人非圣贤,亦非全知全能,致使完美的方案往往苦于在实现中扭曲走样。乌托邦可以激发人们的热情和憧憬,但热情又容易缺乏耐心和现实感,难免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人们可以心驰神往抽象地谈论自由、平等、公正,但是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却不是谈论出来的。所以关键不在于纸上的理论有多么完善,而在于它有多少可行性,理论的价值在于它们对人类社会意味着什么。倘若一种理论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甚至不能解释现实,那么人类只能放弃这种理论,而绝不可能放弃现实。如果说激进主义的优点在于它拥有伟大的理想,那么保守主义的尊重传统则使它比较稳健和现实。自由主义介于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它在传统和现实的基础上寻求改良,而不是动辄宣扬全方位的革命,似乎一个社会只要说它新,它就真的新了。改良无非是在实际可行的方案中选择一个相对好的而已,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政治是关于可能性的学问。

 

在自由主义产生之前,除了古代雅典城邦制度等极少数例外,人类社会结构的普遍方式是专制独裁,这样说完全是客观描述,既非道德评判,也不说明其渊源和效果。如霍布豪斯所说,当时主宰政治的是权力原则,君主们凭着征服者的权力或世袭的权力,以神圣的名义在世界各地权力不等地统治着自己的臣民,这对人类在和平中发展自身也许是必须的。但君主的权力和严格的等级制度无疑束缚了占人类绝大多数处于被治者地位的个人,其消极被动的处境不可能不使他们的身心受到压抑,久而久之,他们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所拥有的价值和潜能,习惯于俯首帖耳地服从和牺牲。然而岁月悠悠,在漫长的历史演化中,人类本身的进步——尤其是中世纪末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渐渐开启了民智,平民大众对于自己的处境萌生觉悟,发现自己虽然位卑身贱,却也是一样的人,于是开始了为自身权利奋斗的辉煌历程。

 

自由主义(liberalism)始于17世纪,是新兴阶级反对教会和封建特权的思想武器,这里“自由”(liberal)的原意是宽厚大度,内含反对压制迫害。今天所说的自由主义是由好几代思想大师在理论和实践上提炼总结而成,其中包括先驱霍布斯、斯宾诺莎,奠基者洛克、孟德斯鸠、斯密,以及鼎盛期的杰斐逊、托克维尔、密尔等。这些人的观点和侧重点虽各有不同,但对自由主义的基本要素都是赞同的。

 

在政治上,自由主义以个人的自然权利为由,要求立宪限制王权或政府权力,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他们认为,个人权利是天赋的,既非政府赐予,也不能由政府剥夺。政府则是人为的,是公民立约所建,其职能仅限于保护公民。分清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至关重要,唯如此才能为个人划出一块不受政府干扰的领地,政教分离的目的也在于使政府无权干涉公民的思想和灵魂。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天然盟友,自由主义就是为了扫清一切外部障碍,使个人获得充分地发挥自己才干的机会,它雄心勃勃地要使人类理性次和社会政治理性相一致。自由主义产生的使命就是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和特权,回顾历史,可以说凡从帝制过渡到共和,没有一个国家不是曾经求助于自由主义思想的鼓舞。英国17世纪上半叶的清教革命首次开启了自由主义在全球的反封建运动(虽然自由主义这个词在当时尚未出现),1688年的光荣革命标志着这场运动在英国首战告捷。对自己权力高度敏感的英国下院终于将国王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统治者的权威换成了法律的权威,多元的相互制约的君主立宪混合政体得到确认。

 

与政治自由不可分割的是经济自由,其中包括财产权、自由企业、自由贸易等。洛克将财产权与生命和自由权相提并论,因为它体现的是自身劳动产生的价值。斯密则早就指出,政府尽量少干预经济将有利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好的调节。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自由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倾向于自由放任。毫无疑问,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有共生的关系,它喊出“为人才开辟道路”的口号,为的是替个人松绑。与自由直接相关的是法律的保障,个人只有在有保障的条件下才能放心放手地去发展。由于个人的空前解放,资本主义也成为有史以来限度地释放人类潜能的经济制度。

如果不是有意曲解,稍涉自由主义理论的人便能明白:它不提倡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第二它不提倡自私自利,为一己之私损害他人。自由主义是从要求法治开始的,是和法治紧密相连的。从一开始,自由主义就清醒地指出自由的基础是限制,首先是限制公共权力,其次是限制个人,必须将一切自由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只要还有一个人能高于法律为所欲为,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不难明白,实施自由主义的国家也往往是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虽然强调个人,但主张两者的和谐。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原则对自由主义产生过深刻的影响,维护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是自由主义的关注,但自由主义并不认为因此便可无端牺牲个人。

 

自由主义以个人的普遍价值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国家、社会、个人的理论,在现实中体现为君主立宪、政治民主、自由企业等现代体制,其价值核心确实可以归结为法国革命所高扬的、曾使无数人痴迷的三个词:自由、平等、博爱。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认为无论权利或责任,一切终都落实到个人。自由主义是理性主义的,相信人性自利,但仍能负起责任,相信人的理性使他有权利有能力去享受自由。自由主义是普世主义的,因为天赋权利属于人人所有,每个人在自然权和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自由主义是进步主义的,因为它对人类抱有乐观的态度,相信社会的进步,主张通过和平改良而非暴力手段来改进社会。

 

19世纪是自由主义的世纪,这个政治词汇得到正式而广泛的使用,不少党派以它命名,它的基本原则在欧洲被普遍接受,并通过各种流血或不流血的革命付诸实践。不太夸张地说,整个现代西方制度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原则和价值观上的,或者说正是自由主义体现了所谓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思想也并非与自由主义毫无关系,阶级的解放与个人的解放并不对立,而且马克思也不否认个人的解放,认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终解放自己。但是马克思已经看到了自由主义所暴露出来的一些内在矛盾,对其进行了迄今为止为深刻的批判,从本质上突破了自由主义以个人为核心的框架,形成了崭新的以阶级为核心的学说。

 

自由主义是近现代现象,始于17世纪,正好和从殖民开始的美国历史共生,两者的发展也基本上是同步的。美国没有别的传统,只有从英国带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基因,它们在这个天然自由的国度里自由地发展,过程极为生动丰富,也极具典型意义。研究美国的自由主义演变,考察它从开始到生根,从古典到现当代,并衍生出许许多多不同品种的过程,将不仅使我们更准确地理解美国,而且还能通过这个个案,更具体地理解自由主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自由的刻度:缔造美国文明的40篇经典文献》

序言:信念的传承 

 

对照其他历史悠久的民族,人们不禁会问:像美国这样一个移民国家又靠什么来凝聚人心?美国人来自世界各个角落,他们种族不同,宗教各异,更无共同的历史。直至今日,代移民仍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然而谁也不能否认,美国确实是一个已经形成自己特点的统一民族。答案何在呢?

这里汇集的四十篇文献精选自美国文明史,它们勾勒出美国发展的全过程,每一篇都代表了各自的时代。从殖民开始,历经独立、建国、西扩、内战、工业化、大萧条、两次世界大战等一系列过程,一个民族在四百年中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强大。在人类众多文明中,美国文明因其年轻而呈现出少有的清晰脉络。文献是真实的史料,是美国人对自己文明的理解,或曰信念的表达。美国的凝聚力也许就隐藏在这些文献中——美国没有世代相传的君主,但有世代相传的信念。

 

通篇读来,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人贯穿始终的信念无非就是《独立宣言》中所宣布的:“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认定,这些权利直接来自造物主,非政府所能授予,自然也不是政府所能剥夺的。

然而,虽说是天赋人权,其实却并非与生俱来。如亚当斯所言,“世界之初,君主制似乎就已经是种普遍的政府形式。国王及其一些重要的王室顾问与将领对人民实施残酷暴政。那时,人们在智力上所享有的地位,与将人与武器运往战场的骆驼与大象相比,高不了多少。”宣布人的平等即否认特权,是民众历经千辛万苦从教权与王权那里奋力拼搏而来,它标志着人类进入现代的精神觉醒与理论创新。

美国革命领袖们明白,宣言只是信念的表述,要使之成为现实,独立是步,建国是第二步。只有制定具体的法制将信念落到实处,它才能持之以恒,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显然,宣布信念的《独立宣言》和落实信念的《合众国宪法》可以说是美国重要的两个文献,其余文献大都是这两大文献的准备或延伸。

那么,《独立宣言》的信念又从何而来呢?或者说,为什么不是一些别的信念呢?这就要追溯到殖民时期了,看看美国文化的基因是什么。17世纪初,英国移民尚未踏上美洲,就签署了《五月花公约》,立约为据,自愿组成民众自治政体,开启了殖民地人民自治的先河。移民带来的美国文明的种子源自新教信仰,它肯定个人的良知与判断之权,日后逐渐演变为表达自由与人民自治等信念。在波澜壮阔的大西洋保护下,英国移民在北美终于按自己的方式立约建教会,建政府,形成了法治和自治的传统。

当然,在清教领袖温斯罗普言之凿凿地谈论“生民百姓历来尊卑有别”时,美国距离“生而平等”的信念还隔着一个半世纪。但仔细阅读却能发现,其间并不存在不可跨越的鸿沟,因为温斯罗普将尊卑有别视为上帝的有意安排,旨在确保整体的存活和福祉。他强调的是“人”作为上帝造物的共同福利,在本质上并不鄙视卑贱贫穷者,而是以兄弟情义待之,齐心合力去追随基督。

在与宗主国的关系中,殖民地人民越来越坚守自己的这份自治权,终于一步步走到彻底摈弃君主制。他们不惜冒叛乱之险,以“不自由毋宁死”的精神,豁出去打一场独立战争。他们以天赋人权、反抗暴政为名,向英国和全世界铿锵有力地宣布了独立的理由。对内,《独立宣言》是向全体美国人庄严许下的一个诺言,美国此后的维权运动——无论政治权、经济权、民权、女权……无不以此为依据。

 

阅读这些文献可以看出,美国人的其他信念都是从天赋人权派生出来的,重要的又莫过于关于政府的信念,其核心就是界定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乃人民立约而建,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天赋人权。第二,政府的权力乃人民授予,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以换取政府的保护,其余权利仍由个人保留,它们不是政府所能剥夺的。第三,从授予与被授予的关系来看,政府的合法性完全在于人民的认可。因此,当政府违背这个初衷时,人民自然有权改变它,而不是由政府来改变人民。一个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政府是美国人所不能接受的。

鉴于长期以来教权与王权相互勾结对人民造成的残酷侵害,鉴于权力所具有的自我扩张本能,美国人的对策是:一,不设国教,政教分离,宗教退出政治领域。二,政府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它危害人民。但是将权力关进笼子谈何容易,不能说说而已,也不能靠当权者的自我约束,而是必须实打实地由法律和制度来落实。制宪者们煞费苦心,竭力在赋予政府权力和有效限制权力之间寻找平衡,他们找到的办法就是分权制衡——每设立一项政府权力,便同时设置对它的制衡,三权分立,相互牵制,以防一权独大。宪法不仅逐条列出赋予政府各部门的权力,还逐条列出禁止它们行使的权力。但即便如此,美国人对它还是很不放心。于是,在通过宪法的同时,附加了统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明文规定必须保障的公民权利,特别是信仰和言论之权。作为对政府滥用权力的后屏障,“权利法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意义重大。

限制政府权力的信念根植于民间,这似乎不难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它同样也是美国当权者的信念。从华盛顿到奥巴马,历任总统都认同并遵守这一点。作为总统,宪法是他们行使权力的依据和目的,就职宣誓就是简单的一句话:“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不论党派,几乎每个总统都发表过关于限制政府权力的言论,杰斐逊说:“管事少的政府是好的政府。”林肯说:美国人民在创建政府体制时,“十分明智地仅只赋予其公仆一点小小的权力以防酿成祸害,而且还以同样的明智作出规定,在短时期以后又把这点小小的权力收回到他们自己手里”。到了当代,里根更是毫不避讳地扬言:“在目前这场危机中,政府不是解决我们问题的关键;政府本身才是问题。”唯有罗斯福,为应对大萧条的紧急状况,曾要求赋予其战时领袖的广泛行政权力,但他从不敢忘记自己的宪法权限。

自然,宪法作为人制定的产物,不可能至善至美,但若以宪法之缺陷为由来违宪,则无异于以大恶治小恶。因为宪法的错误是可以通过合法的修宪来纠正的,而无视宪法将彻底破坏法治,是国将不国的开始,社会将从此不得安宁。华盛顿在告别政坛时谆谆告诫道:“我们政府体制的基础,乃是人民有权制定和变更他们政府的宪法。可是宪法在经全民采取明确和正式的行动加以修改以前,任何人对之都负有神圣的义务。”同理,林肯在面对宪法所默认的奴隶制时,不得不慎之又慎,宁可迂回曲折,也决不踩着宪法往前走。

那么,在宪法的缺陷得到修正之前,一个秉持正义的公民又该怎么办呢?梭罗提出了他的公民不服从。他认为,如果服从当时那个对外向墨西哥开战、对内维护奴隶制的美国政府,便是为虎作伥,未尽到公民之责。他相信在法律之上还有道义,因此发动了“一个人的革命”,以拒绝纳税的方式抗拒这个作恶的政府。梭罗这一冒险犯法确实站到了历史的公正一边,但以个人判断对抗法律无疑具有潜在危险,梭罗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心甘情愿地走进牢房。在梭罗的事件中,值得关注的是公民表达不同意见——甚至反对宪法和政府——的权利和意义,这正是美国得以进步的关键。

由于历届政府对宪法的尊重,其不完善的部分不断得以修正。宪法是人民制定的,虽然修宪是件极为审慎庄重之事,但仍然可能犯错,幸而错误可以通过再次修宪来纠正。同样,法院虽然一言九鼎,但他们对宪法的错误诠释也同样可以被推翻。如内战前德雷德·斯科特案中否定黑人公民身份的判决、1896年普莱辛诉弗格森案中关于隔离而平等的判决,它们或是通过修宪,或是通过新的判决,终都被推翻。这样的信念和实践使宪法成为能够与时俱进的活的文件,也使它能始终保持根本大法的尊严和威力。当奥巴马说“美国能够发生嬗变,这是这个国家特有的天赋”时,想必是深有感触的。

 

除了对法治的共同信念外,文献中引人注目的就是对教育的重视了。再好的制度建立后还是要后继有人,国家的一切归根结底靠的是公民的素质。教育在民主国家中尤为重要,因为与仅需服从的臣民不同,共和国的公民负有自治的重任,在投票箱之上,别无更高的裁判。多数人如果判断错误,没有人可以强迫他们放弃,因为他们不仅享有言论自由,更握有手中的一票,而修宪这样的大事就由人民来决定。依仗教育来提高人民的判断能力,始终是美国人视为基本而又紧迫的大事。

以禁酒为例,美国从19世纪上半叶起,民间就发起强劲的禁酒运动,他们将酒视为万恶之源,一直努力推动立法禁酒。终于到了1919年,借助一次大战后对粮食需求的增长,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获得通过,美国实行全国禁酒。想想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是何等不易,不能不说禁酒运动真的很得人心。但这一举动虽然出于良好意愿,却未免天真而不切实际,以至于不得不在四年后通过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将其废除。

在民主制中,不能强制人民不犯错误,好在人民总体上是讲道理的,犯了错误还可以改正。也许有人会问:“不是还有总统、国会、法院吗?”但政府只是宪法设置的部门,只能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他们怎么有权反过来修改授予他们权力的宪法呢?宪法必须由人民按照法定程序来制定与修正。宪法句“我们,合众国的人民”要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可见,民主是包含着风险的,但我们不得不说,与专制相比还是更安全一些,因为如果承认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利益,那人民自然是自己利益好的守护者。确实,如果说人民不能管理自己,那么谁又有资格去管理人民呢?

美国始终将教育视为头等大事,这是人民自治的原则所要求的。从殖民开始,新教徒们便颁布强制教育的法令,为的是人人能够阅读圣经,理解上帝,保持虔诚,由此也形成了教育民办的传统。建国后,联邦政府对教育和知识传播的重视是一贯的,华盛顿认为道德是民意所归的政府所必须的原动力,他请大家“把普遍传播知识的机构当作重要的目标来加以充实提高”。杰斐逊也高度重视知识传播,因为在民主制中,“一切流弊都交由大众理智的法庭进行裁断”,对公民理性的要求自然远远高于臣民。无知而盲从的民众也许更容易管理,但不能组成伟大的民族。19世纪美国开始实行公民义务教育,公共税收支持的公立学校从小学扩展到中学,并通过赠地法案,普设州立大学,降低高等教育门槛。美国公民个人对教育的捐助更是十分普遍而自觉的行为。

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保障公民发挥个人才干的权利,唯有人尽其才,国家才可能兴旺,而教育就是开发和培养人才有效的途径,对教育的重视可以说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爱默生说:“世上一切伟大光辉事业,都比不上人的教育。”美国公立学校之父霍勒斯·曼将公共教育视为人类阶级差异的平衡器,提倡对下一代进行体育、智育、政治、道德、宗教的全面教育,这对美国制度和信念的延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1950年代,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的判决冲破了公共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对当时的美国起到几近颠覆的作用,其目的正如沃伦所言:“我们认识到教育在我们这个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履行我们基本的社会职责时,甚至在军队服役,教育都是必要的。教育是良好的公民品德的真正基础。”

 

本书文献大多为契约、宣言、演说、报告、法律、公告、判词、辩词等,概而言之,都是公布于众的文字,可统称为“辞令”。辞令是人的语言表达,目的主要是为自己的行为陈述理由,如《独立宣言》开篇所云,是“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顾及舆论,是讲道德的人类社会的特殊需要,有别于狮子吞食羔羊时不必作任何解释的丛林原则。纵观这些文献,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纵然几百年间风云变幻,辞令却令人惊讶地一致。

不言而喻,独立宣言发表之初,美国的现实距离信念的理想还很遥远。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原则一经发布,辞令似乎便不再改变。发言者无论地位高低,也无论来自政府或民间,使用的都是这同一套辞令。倒不是说美国历史中没有出现过别的说辞,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人类思想史中的许多都在美国出现过,但任何说辞只要违背这些基本原则,就休想进入思想舆论的主流。诸如维护奴隶制、鼓吹种族歧视、排外、三K党、原教旨主义、纳粹言论、麦卡锡主义,等等,它们也都曾在一时一地甚嚣尘上,但终将如过眼烟云,再无人念及。这验证了威廉詹姆斯所言:只有“被人具体证实过的信念才是整个上层建筑的支柱”。

辞令不再改变,并不是说辞令和现实就没有距离了,美国几百年中新问题层出不穷,然而每当时局变化,应对之策不是去改变辞令,而是去努力兑现。因此,当代表奴隶制的南方宣布脱离,挑战联邦时,兑现人类平等的信念就意味着铲除奴隶制,哪怕打一场全面内战。当南方实行种族隔离时,兑现就意味着必须废除种族隔离,甚至以有倾向性的“赞助性反歧视法”来补偿历史的亏欠。独立宣言向全体美国人民许下了一个天大的诺言,这也许比宣布独立的意义更为深远,它为美国日后一次又一次的变革提供了依据和原动力。两百年后,马丁·路德·金以同样的辞令宣称:“今天我们是为了要求兑现诺言而汇集到我们国家的首都来的。我们共和国的缔造者草拟宪法和独立宣言的气壮山河的词句时,曾向每一个美国人许下了诺言。他们承诺给予所有的人以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什么马丁·路德·金如此大声疾呼美国兑现诺言?因为他相信这不仅仅是辞令,而是美国认真许下的诺言。民权运动的浪潮也充分表明,这个诺言得到大众认可。当一个国家上上下下都认真对待诺言时,梦想就可能实现。

可见,辞令的价值在于言者的态度,当辞令停留在语言时,或华丽高贵,或深奥虚玄,或气度不凡,但仍然只是一种修辞艺术。倘若言者自己不当真,哪怕真理的辞令也会沦为软弱的空话,甚至厚颜无耻的托词。然而当辞令被当真时,它们就转化为信念——乃至世代相传不可动摇的信念,使言者不顾一切地去实施它,作为积极生活和社会变革的坐标。

钱满素

 

富兰克林·罗斯福

四大自由

  (1941)

……世界大战在一九一四年骤然爆发的时候,这场战争对我们美国本身的前途似乎仅有轻微的威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人民开始体会到各民主国家的沦陷对我们美国的民主制度会意味着什么。

我们无须过分强调凡尔赛和约的缺陷。我们也无须反复谈论各民主国家处理世界性破坏问题的失败。我们应该记住,一九一九年的和约与早在慕尼黑会议以前就开始的“绥靖”相比,其不公正的程度要小得多;而在那力图向世界各大洲扩展的暴政新秩序下,这种“绥靖”仍在延续着。美国人民坚定不移地反对那种暴政。

每一个现实主义者都知道,民主的生活方式目前正在世界各地遭到直接的进攻——或者是武力的进攻,或者是秘密散布的恶毒宣传的进攻。散布这种宣传的是那些企图在仍然维持着和平的国家中破坏团结挑起不和的人。十六个月来,这种进攻已在数目惊人的一批大小独立国家中毁掉了整个民主生活的方式。进攻者仍在步步进逼,威胁着大大小小的其他国家。

……作为你们的总统,执行宪法加诸于我的“向国会报道联邦情况”的责任,我认为必须向你们报告,我们国家和我们民主政治的前途与安全,已经和远离我们国境的许多事件不可抗拒地牵连在一起了。

以武力保卫民主生存的战争,现正在四大洲英勇地进行。倘若这场保卫战失败,所有在欧洲、亚洲、非洲和澳洲的人口和一切资源,均将为征服者所控制。这些人口和资源合计起来,远超过整个西半球的全部人口和资源的总数——超过很多倍……

任何现实的美国人都不能期望从一个独裁者的和平中获得国际上的宽容,或真正独立的恢复,或世界性裁军,或言论自由,或宗教信仰自由,或者甚至公平的贸易。这样的和平决不会给我们或者我们的邻国带来任何安全。“那些宁愿放弃基本自由以求一时安全的人,既不该享有自由,也不该得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