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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在申请高中的时候,我的母亲建议我在申请表的“未来职业”一栏填写“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当然我并不知道医事法学是什么:我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其中包含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这个词。但是部分是因为想宽慰我的母亲,部分是因为我对未来职业没有其他想法,我听从了她的建议。令人不解的是,那所学校也还是录取了我。

  三十年后,我现在知道,在当时情形下“法理学(jurisprudence)”这个词实际上只是“法学(law)”的一种文雅的、略显陈旧的说法。所以我可以推断那些从事医事法学的人就是实践医事法律(medical law)的人——尽管,坦白地说,我仍然不清楚医事法究竟是什么。同样,我知道当法律人讨论一些大词儿,比如“第四修正案的法理(Fourth Amendment Jurisprudence)”的时候,他们指的是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以及围绕这一修正案的法律原理。

  我现在也知道“法理学”这个术语也有一些其他的成熟用法。举例来说,它有时候被用来表示法律的学术研究,即法学教授和学者所从事的那个学科。根据这个用法,那些从事法理学的人关注的是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法律进行描述。其典型做法是发展一些理论,确立一些一般原则以建构一个特定的法律原理领域,然后罗列出具体的规则来说明上述原则。以这种方式使用这个术语的话,那么“法医学”指的就不是我*一个例子所举的规定医疗事务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学术性的子学科,类似于固态物理学或日语语言学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用法也具有词源意义,因为在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意思就是“法律的知识”。

  然而,在英语世界大部分法律学者并不称自己为“法理学家(jurisprudes)”。 相反,欧陆大学的法学系通常被称作法理学系(department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这个词一般用来指法律的哲学研究;因此,如果法理学家这个词还有人用的话,它指的就是从事这种哲学方向研究的人。遵照这个用法,值得强调的是,在英美法学院中,“法理学”这个标签不能够适用于所有的课程名称,而只用于那些关注于法律涉及的哲学议题的课程。实际上有一些学者甚至也意图区分法理学和法哲学,以得到更为精微细致的差异。但既然我忽略了他们所提出的这个区分的意义,我在接下来的部分就搁置这个区分,而交替使用“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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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体会提出一种合理的法理学理论有多困难,我们可以试着向一个聪明的五岁孩子解释法律是什么。五岁孩童适宜用来测试这种理论,因为即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特定的规范性概念,比如“规则”、“应该”和“过错”,但同时,他们又无法领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他们在概念上的无知抵挡了我们以艰深的术语向他们描述法律——比如把法律描述为“法律权*制定的规则”——的诱惑,因为通常的五岁孩童不懂法律权*是什么。五岁孩童不能领会深奥的规范性概念,比如“实践”和“制度”,因此我们对法律的任何描述都不得不以更为简单而基本的术语来解释法律实践和制度。

  如果你像我这样,可能会乐于提供类似下面的解释:“法律由这样的规则构成,如果一个大人违反了它们,警察就会通过迫使他或她支付一些钱使其在称为‘监狱’的地方待一段时间的方式,来惩罚这个大人。”然而,这个描述并不令人很满意,不仅是因为警察并不经常惩罚规则的违反者,更因为它提到了“警察”,也就使用了一个法律概念(尽管这是孩童能部分掌握的极少数法律概念之一)。因此有人可能再次尝试着向孩子解释说:“法律由那样的规则构成,如果一个大人违反了它们,以抓捕和惩罚规则违反者为职业的那些人可以对之实施抓捕,并通过迫使他或她支付一些钱或者让他在称为‘监狱’的地方待一段时间,来惩罚这个成年人。”

  当然,这个描述是不完全的。比如,它没有告诉我们,法律规则从哪里来;它也没有具体说明这些规则应该怎样解释。然而,这个概述并非意在成为一种完全的法律理论——它期待在一句话中表达出法律的身份,也就是说,使法律是其所是,并区别于其他规则和社会实践的属性。至少初步看来,这个描述做得并不糟。*一,这个描述涉及了简单的、相对无争议的规范性概念:“规则”、“工作”和“惩罚”。五岁孩童能够很好地理解这些概念。第二,它选择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这一点比较好。孩童有时候会受到这样的惩罚,如从他们那里拿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或者把他们关禁闭,但成年人不会这样。这些情况并非常态,不经常发生;当发生时,只有特定的人有资格去行使权力,以确保法律规则得到遵守。第三,这个描述揭示了为什么人们关心法律是什么。他们关心,是因为他们不想受惩罚。同样,这个动机对于五岁孩童来说是清楚易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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