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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考情分析:本节讲解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主要包含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顾问的情形、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和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其中,财务顾问业务又细分为财务顾问职责、权利义务、出具财务意见的承诺内容、持续督导、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本节考点不易理解,是考试的难点之一,考生需多用时间学习。本节考试题 型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考试分值占4分左右。 学习建议:了解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掌握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一、 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改》《国有资产管理》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1.上市公司收购总述 (1)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4 、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2)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 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3)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4)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5)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6)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8)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 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 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决定。 (10)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