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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纳德·德沃金

  一

  斯卡利亚大法官做了两场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演讲。在演讲中,他没有引证德里达、伽达默尔,也没有引证解释循环理论,就异常清晰地提出了法律解释理论。这是了不起的成就。但我却认为,他严重误解了宪法总体说明的含义,因而他的演讲患了精神分裂症。他以承认某种宪法裁判风格的理论开始,又以谴责该宪法裁判风格的理论结束。

  他的论证从严格区分法律条文和立法意图开始。“人的意图可以随心所欲”,他说,“但能够约束我们的只有他们制定的法律”。Scalia,“CommonLaw Courts in a CivilLaw System”,p17. 他嘲弄诸如“圣三一教堂案”之类的判决。在该案中,法院基于法律条文的“文字”(letter)会禁止教会的作为,从而推定说,国会不会希望那种结局。确实,他所怀疑的正是整个立法“意图”的思想观念。他说,大多数国会议员从未考虑过不可预见的、而法院却必须面对的解释问题。然而,马虎的读者可以做出这样的反驳——任何成文法解释的连贯性都建立在对某人(或某机构)意图的假设基础之上,斯卡利亚自己也在多处承认这一点。斯卡利亚承认,法院应当矫正“代笔人之误”。 Idpp20.他反对“严格的宪法文义解释”。他认为115法院在“枪支”案(Smith v United States)中的“文字主义”(literalist)判决是愚蠢的。 Idpp23-24. 他坚信,至少某些解释的“原则”(canons)是意思(meaning)的“表征”(indication)。 Idpp27. 他还说,如果认为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不适用于手稿,从技术性的角度来判断,手稿既不属于言论,也不属于新闻,那也未免太荒唐。 Idpp37-38.

  前述每种剖析都允许意图得到远比定稿文字文本多得多的尊重,因此,我能想到的上述一些简单反驳指出了不周延之处。为斯卡利亚辩护的人可能会反驳说,他不是文义解释者,这些修正只不过是承认社会常识(common sense)和社会实践(practicality)罢了。但这种辩护意见误解了反驳的意见。反驳的意见认为,正是这种承认完全破坏了斯卡利亚的立场,因为这种承认不仅认识到立法意图的可理解性,还认识到立法意图的优先性,而斯卡利亚开始都反对这些。如果法官可以诉之于某些预定的立法意图给含义平平的“言论”和“新闻”添加些什么,或者给含义平平的“使用枪支”剔除些什么,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同样诉诸立法意图而允许牧师进入本国呢?要回答这个责难,斯卡利亚是不能指望那个自我毁灭的“社会实践”理论的。他必须求助于意图之间的分类,虽然他没有明确说明这种分类,但如果不以该分类为支点,其理论势必无法成立。

  这就是官员在制定法律条文用词时想说(say)的,与他们通过这种说法想要(或期待或希望)的结果(consequence)之间所存在的关键区别。例如,老板(眼睛都不眨一下地)指示经理录用适合新岗位的求职者。老板可能会想,他自己的儿子(也是一个求职者)显然合适不过;但他在弄清楚经理是否有同感之前,也许还不会明确指示。然而,老板所说(said)的和想说的(intended)都是:应该录用合适的求职者。如果116经理认为其他求职者比老板的儿子更合适,但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而录用老板的儿子,那么,他就没有执行老板已经意定的那套标准。

  所以,我所说的简单的反驳是错误的。它从斯卡利亚文义解释引证中推定的错误根本就不是错误,因为文义解释坚持遵从一种意图(语义意图),而且从他所引证的言论来看,斯卡利亚遵从着那个意图。任何读者阅读作品时必须关注文本的语义意图,实乃因为同音同字可用来指称不同意图之故。假设我告诉你(斯卡利亚的例子)我喜欢baysbays,在英语中,有海湾、枣红马之义。——译者注 ,你就会揣摩着我想说我喜欢某种马或某块水域。在你思量清楚我的话语之前,虽然你知道我说了话,但你不知我所云为何。“使用枪支”这组语词,在某些语境中通常有持枪用以威胁之意,而在其他某些语境中则意指持枪用以其他目的,如交换等。对于使用相近语词的场合,我们很难知道国会真正说了些什么。但如果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推断,国会在任何情况(包括所有的立法情形)下,所做的就是所想的,那么问题就会变得简单。

  当我们想知道他人想说些什么时,我们通常都在琢磨,哪种解读适合于他的表达。解读什么以及解读如何可能,这是复杂、深邃的哲学问题。我们揣摩说话者的内容时,经常会把我们对说话者的一些推测掺和进去,例如他相信什么、需要什么,他之所以相信和需要的理由是什么。参见Quine、Grice及Davidson的著作。 但如果我们解读的对象不是某个自然人的言辞,而是诸如某个立法机关之类的机构的言辞时,难度就会大大增加。我们依赖于人格化的假设——假定机构117也有自己的语义意图。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或者应该使用何种特定标准才能揭示或解释此类意图,确实很难把握。在这些问题上,斯卡利亚不会同意我的观点。 See chapter 9 of my Law’s Empir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不过,在我所强调的区分的重要性问题上,我们又高度一致:立法机关在制定的法律条文中所想说的(适用法律的法官必须解释),与众多立法者个人对法律条文所期待或希望的结果(它是与前者截然不同的事物)之间予以区分。

  “圣三一教堂案”显示出其间的差异性和重要性。毫无疑问,国会想说,对其所使用词句的理解应该顺其自然。不难想象(也许事实上就是),如果真的出现此类问题,大多数议员会投票同意对英国牧师网开一面。这确实是一个吊诡的期待问题,而不是语义意图问题。斯卡利亚强调,法律是国会所说的东西,它体现在语词的解释中,而非某些国会议员所想要、所期待或所假定会出现的东西,也不是倘若由他们审理案件,他们所想要、所期待或所假定会出现的东西。 却伯教授在“圣三一教堂案”中提出了法律文本的合宪性问题,即是法律文本的含义还是法律文本意图要表达的含义应符合宪法的问题。与斯卡利亚大法官一样,我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思考。这个论断肯定存在争议。有些法学者认为,法官按照对大多数国会议员所想或应该所想的合理推测审理案件,即使在他们所使用的语词没有体现那些真实或假想的意图时,也如此审理,更体现了民主的要求。他们还认为,立法应该反映那些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认为的对国家有利的事情。但斯卡利亚反对这种说法:他说,正如他们指包括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内的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译者注 在“圣三一教堂案”中所做的那样,在语义意图与期待意图发生冲突时,赋予语义意图的优先地位更体现民主。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