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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兴起前蒙古高原诸部族法制

 

 

蒙古高原古代游牧民族法制概述

 

蒙古族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主要居住在亚洲中部蒙古高原及其周围地区。目前世界上蒙古族人口共有800多万,主要分布在中国、蒙古、俄罗斯三个国家。中国的蒙古族共有581.3947万人,主要分布在27个省、自治区的328个市、盟、自治州、地区、直属行政单位和4个直辖市的96个市辖区、县。蒙古族是蒙古国的主体民族,人口约有230多万,占总人口的95%以上。俄罗斯的蒙古族主要发布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和卡尔梅克共和国,约有67.50万人左右。此外,日本、阿富汗、印度、美国等国家也居住着少量蒙古族。

蒙古地区见于文字记载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约公元前22~前8世纪,荤粥、鬼方、猃狁等北方游牧民族就出现在汉文文献史料和甲骨文的记载中。荤粥曾与夏族相邻,鬼方与殷商多次交战,猃狁侵及周的都城,给周国造成很大威胁。公元前8世纪~前3世纪,汉文史书中又出现了泛称为“戎”、“狄”的游牧部族,有的活动在黄河流域,有的分布在大漠南北。

蒙古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登上历史舞台前,在东起兴安岭,西至阿尔泰山脉以西,南达长城,北抵贝加尔湖一带广袤的土地上,曾经先后出现过匈奴、东胡、乌桓、鲜卑、柔然、突厥、回鹘、室韦•达怛、契丹和女真等诸民族。这些民族对蒙古族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从蒙古高原东北部不断的向南、向西推进,有的在蒙古高原上建立过政权,有的在这一地区的统治达数百年之久。北方诸民族的政治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对后来兴起的蒙古族所继承和延续。

一、匈奴法制

匈奴是蒙古高原个见于史乘的阿尔泰语系的游牧民族,公元前207年建立政权后,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政权体系。它的某些制度和习俗,如汗廷的左右翼和十进制的军事行政划分在蒙古高原各民族中世代流传,对后来的柔然、突厥、蒙古等民族都有很大的影响。

匈奴军政统帅为大单于。单于以下设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左、右骨都侯等官职。匈奴贵族各有指定的游牧地域,各自在所属的辖区内组织军队,生产生活。匈奴实行军政一体化,氏族贵族既是行政长官,同时又是军事首长。匈奴的这种把国家分为左右两翼,把属众分为若干部分,分别由统治家族成员或其他显贵家族世袭统治;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政治制度及十进为制的社会组织等等,在历代北方民族政权中一直沿袭到十三世纪的成吉思汗大蒙古国行政体制。对被征服的、臣属于匈奴的四邻各族、小国,匈奴单于派贵族官员前去统治,或者由各族(国)原来的贵族首领代理统治。这个统治方式,被后来居上的北方各游牧民族所承袭。匈奴社会对偷盗、伤人等行为处置办法有:“拔刃尺者死”,偷盗者没收家口财产,小罪辗轧骨节,大罪处死。婚俗保留有氏族社会的遗风,实行收继婚。“父死,可娶后母;兄弟死,可娶其妻”。北方游牧民族的这种婚俗具有稳定家庭财产和保持劳动力的含义。贵族之间互相联姻,如,呼衍、兰、须卜、丘林四氏,世与挛鞮氏通婚。匈奴社会中形成了“贵壮健,贱老弱”,“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的风气。匈奴人实行土葬,有棺槨及金银铜铁器皿、马具、武器、牲畜、陶器、玉器、衣饰等随葬品,贵族死后有臣妾殉葬。有入殓、出殡、入葬等礼俗。

二、乌桓法制

乌桓原为东胡后裔的一支。匈奴击破东胡以后,其部分余众居乌桓山,因山冠族名。其社会由部、邑落、落(户)组成,数百千落组成一部。部落首领称大人,邑落各有小帅。大人、小帅均由推举产生,后期逐步转变为世袭。推举制度基本与蒙古早期社会的忽里勒台选举制度相似。乌桓大人平时管理氏族部落的公共事务,处理氏族部落成员间的纠纷;遇有战事,则率部众参战。大人掌握了很大权力,具有很高的威信。大人有事召呼部众则刻木为信,邑落传行,部众不敢违犯。大人以下各自畜牧营产,不相徭役。

三、鲜卑法制

鲜卑也是东胡的一种,语言与乌桓一样。鲜卑社会与乌桓社会组织基本相同。部、邑落各有大人、小帅统领,早期实行推举制。2世纪中叶,部落联盟首领檀石槐死后,其子和连继立,鲜卑大人由推举制转变成世袭制。因乌桓、鲜卑是属东胡后裔,法律制度也大致相同。违背首领的意旨,罪可至死;偷盗不止,处死;部落间仇杀,找首领调解,获罪的人,可用马牛羊赎罪;叛逃者捕归,邑落不得接纳,放逐沙漠之中。有母系遗风,除争斗之事,计谋皆从妇女。有贵少贱老、抢婚、收继婚习俗。相悦,然后男略女去,或半年或百日后,派媒人送马、牛、羊作为聘娶之礼。礼成,婿随妻还,服役一、二年,妻家置办丰厚财物送归夫家。丧葬,俗以战死为贵,有棺木,行土葬。葬时歌舞相送,哀哭、祈祷,然后杀犬、马,并取死者衣物用具一起焚烧。

四、柔然法制

柔然仍源于东胡。5世纪初,建立了柔然汗国。柔然社会主要有纥突邻、黜弗、素古延等部部落组成。统治家族是郁久闾氏,可汗均出自这一家族。除可汗以外,柔然汗国的贵族统治者有将、帅、首领、俟利、俟利发等官职。柔然汗庭在社仑可汗时建立军法,实行十进位军制,千人为军,置将一人;百人为幢,置帅一人。作战争先者,赏给掳获的财物人口;退却懦弱者,以石击首杀之,或捶挞惩处。这些内容在古代蒙古习惯法和成吉思汗《大札撒》中有所吸收和变化。柔然人初兴时无文字,以刻木记事,将帅以羊粪粗略核记兵数。以东为贵,所居穹庐毡帐一概东向。婚俗主要有婚姻以牛马作聘礼。婚约已定,男方用营车围马,令女方任意选取,数满为止。迎亲之日,女方于穹庐前宴男方宾朋终日。次日,男携女归,女方许男方入马群,选取良马。葬丧习俗与其他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有所不同。据发掘的考古资料,他们的葬式流行坐式,张臂引弓,佩刀挟矟,与生时无异。男女老少集会,多杀杂畜,烧畜骨,骑马绕墓地走,多者绕数百周。

五、突厥法制

古代蒙古高原的历史上,突厥人起了重要的作用,是个创造了自己文字的民族。公元552年,推翻了柔然汗国,建立了突厥汗国。在突厥汗国,大可汗是全国统治者,之下常以兄弟子侄为小可汗,分领部落,诸部各有划定的地域,总属于大可汗,下有叶护、设、特勤、俟利发、俟斤、吐屯等共28种官号,由部落首领等贵族世袭。汗庭周围地区由大可汗直接统辖,其余地区分为左、右二翼,每翼置一设统领管辖。建立国家后,制定了各种刑法和税收制度。征发兵马及收取赋税时,突厥人刻木为契并附上金箭,用蜡加封盖印,作为凭信。与13世纪前蒙古社会的“俗无文籍,或约之以言,或刻木为契。”是相同的。突厥有举行葬礼时选择配偶的习俗。会葬时,青年男女装扮一新,留意物色意中人。男方派人求婚,女方父母多不拒绝。其主要原因是游牧经济的分散和流动特点以及平时难得聚会。突厥也有收继婚俗。父、兄、伯、叔死后,子、弟、及侄可以娶后母、嫂子、伯母、叔母,但长辈不可以收继晚辈。其丧俗,人死之后,停尸于毡帐之中,亲族杀羊马,列帐前祭奠,并骑马绕帐七周。随后将遗体及其生前坐骑、佩带物品一起焚毁,收取骨灰,待时土葬。如春夏季死,则等到草木黄落,如秋冬季死,则等到草木茂盛。入葬时,也有类似祭尸时的仪式。古代突厥所实行的刑法制度方面,《北史·突厥传》对突厥刑法的记载为完整。据载,刑法规定的死罪有“反叛、杀人、及奸人之妇、盗马绊者”;妨害家庭罪中规定“淫者,割势而腰斩之”。这些规定表明古代突厥存在肉刑。奸人之女,重责财物,还要娶被奸淫女子为妻。侵犯人身罪及其相应惩罚有“斗伤人者,随轻重输物,伤目者偿以女,无女则输妇财,折支体者输马”,明确规定对斗伤、伤目、折肢的惩罚措施。盗窃马匹及其他杂物者,各罚以10倍的罚金。苦役流刑及“禁锢随军”之刑施于外国使臣。

六、回纥(鹘)法制

回纥为敕勒(高车)或铁勒诸部之一,公元788年更名为回鹘。公元8世纪中叶,在首领骨力猆罗领导下推翻突厥汗国统治,于鄂尔浑河流域建立了回鹘汗国。回纥沿用突厥制度,其国家组织,官职大体与突厥相同,正如《旧唐书·回纥传》记载,“署官号皆如突厥故事”。建国时已进入了封建社会发展阶段,汗国的大小官员及各部牧主,构成其统治阶级,一般平民称为“黑民”。同时社会中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奴隶。《新唐书·回鹘传》记载,回纥汗国在继承突厥汗国官制的同时,又引进了唐朝官制。史载,回纥初无部落酋长,摆脱突厥处罗可汗统治之后始有俟斤之称谓。由推举产生,回纥任被部众所推举的部落君长为时健俟斤(旧唐书作特健俟斤),是当时回纥统治者。可汗作为回纥的统治者的称号是在回纥首领吐迷度被唐朝册封之后。《旧唐书·回纥传》记载,回纥的首领吐迷度被唐朝册封为怀化大将军、瀚海都督,然私自号可汗,犹古之单于。后唐朝也册封可汗的名号。可汗的称号前,均加腾里逻、爱腾里逻、毗伽等词,意为上天所立、伟大智圣等。唐朝册封可汗的名号多是表现武功智慧和美德,如英武威远、英义建功、怀仁、忠贞、崇德等。回纥可汗之妻称可敦,又作可贺敦,意为皇后。汉译合敦、合屯、可孙等。相当于匈奴的阏氏,自有一套官署随从。可汗的子弟称“特勤”,是突厥语的音译,汉译狄银、的斤、惕隐等。汉籍史书中常讹写作“特勒”。后世之特勤有不少手握重兵,与设无异。特勤的主要职务是内典机要,外理邦交,常奉使谈判军国大事。回纥点兵的将领称“设”,汉译“杀”、“察”。设分左、右设,掌兵权。多由可汗子弟担任,既领兵马,又统部落。回纥大臣曰叶护,曰屈律啜、曰阿波、曰俟利发、曰吐屯、曰俟斤、曰阎洪达、曰颉利发、曰达干,凡二十八等,皆世其官而无员限。叶护在可汗、可敦之下,是一种名高位尊的显爵,相当于小可汗。多由可汗子弟专任,分领各部落。《新唐书·回鹘传》记载,天宝初年,裴罗与葛逻禄自称左右叶护。怀仁可汗称汗前就曾任左叶护,叶护多由可汗的儿子或宗室成员担任。

回纥归附唐朝后,深受中原的政治影响,也采用了唐朝的官制。《新唐书·回鹘传》说,回纥设“外宰相六,内宰相三,又有都督、将军、司马之号”,这些官称都是唐的制度。唐代宗时,遣使册封可汗及其妻可敦,并封左右杀、胡禄都督、拔览将军、内外宰相。宰相多主持可汗、可敦即位仪式,也奉命出使。都督多为实职,将军、司马等均为官衔而非实职,回纥首领吐迷度便曾任瀚海府都督。回纥建国初期,汗国本部内的大部落,均设有都督,共有8个都督,都督实际上就是部落首长。回纥可汗在“九姓铁勒”等部皆置都督,以管理各部事务。在其他部则派监使,以督责贡赋,监察政事,“监使”实际上相当于突厥在西域各国所置的吐屯。这一建置在汗国全境普遍建立。

回纥婚俗以牛马作聘礼,流行收继婚习俗和制度,存在一夫多妻现象。回纥汗国建立前,回纥人的婚姻制度还保留了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特色。《隋书·铁勒传》记载回纥与突厥的婚俗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回纥婚后男方到妻家居住,待生育孩子后,男女一同回夫家落户。这种“从妻居”的婚俗是婚姻向一夫一妻过度的伴生现象。与突厥相同,回纥也有妻后母、妻兄嫂的习俗。《新唐书·回鹘传》记载荣王之女在宁国公主下嫁时,陪媵之。宁国后归,因留回鹘中为可敦,号“少宁国”,历配英武、英义二可汗。至天亲可汗时,始居外。《隋书·北狄传》记载回纥人在父亲、兄长死后,儿子可娶后母,弟可娶嫂。如咸安公主(唐德宗女)下嫁天亲可汗,天亲可汗死后,公主又嫁给其子忠贞可汗。此外,回纥人还流行多妻制,有时还掠夺其它部落或中原汉人女子为妻妾。在婚礼习俗上,《旧唐书·回纥传》记载,唐太和公主与崇德可汗成婚时,可汗择吉日,封太和公主为可敦。婚礼时,可汗首先登楼东向坐,公主在楼下的毡房里,公主换上回鹘的礼服在侍女的陪伴下拜见可汗,拜见后再一次进入毡房换上回鹘可敦的服饰,之后再次拜见可汗。可汗设大舆,由傧相引公主上舆,回鹘9个部落的首领抬起舆,随太阳转动的方向向右转九转,公主下舆上楼,与可汗同东向坐,接受臣下的朝拜,婚礼至此结束。仪式中有“九姓相分负其舆,随日右转于庭者九”,9姓指组成回纥部落的9个首领,表明9个部族均拥戴唐公主为回纥可敦。

回纥人有灵魂不灭的观念,所以对葬仪颇为讲究,葬俗有土葬、火葬,也有剺面痛哭的习俗。

回纥人死后的埋葬方式,在其祖先高车人时曾采用土葬。《北史·高车传》记载,回纥人先替死者在地上挖墓坑,然后把尸体放进去,死者下葬时与生前一样,张臂引弓,佩刀挟槊(一种古代兵器)。墓坑露出而不掩埋。如由于瘟疫等原因意外死亡,则为死者亡灵祈福;如自然死亡,则多杀牲畜,烧骨以燎,送葬的男女老少骑马围绕墓地转,多时要转达百圈以上。回纥人的土葬方式是,下葬时尸体置于木板上,再放到墓室右角,死者头朝北或朝东,墓室用木板、圆木或石头封闭。葬礼日回纥男女无大小皆参加集会,平吉之人歌舞作乐,丧葬之家则悲声哭泣。

回纥有的部落还实行悬棺葬,都波是回纥的别种,《通典·都波传》记载,人死后用木柜装尸体,再放在山中,或是悬挂在树上,送葬哭泣略与突厥类。

回纥汗国建立后,人们也开始沿用突厥人的火葬法。如回纥人仆固怀恩765年死后,他的部属为他进行火葬。

此外,回纥人还保留着殉葬、“剺面而哭”的遗俗。《旧唐书·回纥传》记载,宁国公主出嫁葛勒可汗后,不久可汗死,按回纥习俗,要将公主殉葬。公主说:中原的习俗是丈夫死后,妇人要守丧3年,这是的礼,回纥不远万里与唐朝通婚,原本是羡慕中原的风俗,我不能殉葬。公主虽未殉葬,但仍按按照回纥“剺面哭”的习俗,用刀划面,大哭送葬。

回鹘西迁高昌后,受佛教影响,流行火葬。回纥喀喇汗王朝时受伊斯兰教影响,葬礼与伊斯兰教徒相同,将尸体沐浴,裹以白布,抬至墓地安葬。安葬无棺椁,头朝向伊斯兰教圣地麦加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