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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甲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一个丁字路口时闯黄灯,超速直行。此时,被害人乙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路口的另外一个方向闯红灯,并且逆向行驶,甲的汽车撞了乙,导致乙重伤。交警部门的责任鉴定意见是,甲无证驾驶闯黄灯且超速,负事故主要责任;乙闯红灯逆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明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致一人重伤时负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就要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吗?
学生:这个案件其实跟无证驾驶没什么关系。
学生: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都会把无证驾驶认定为主要责任。
张明楷:就算是这样的话,前面的交警将无证驾驶作为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根据,后面的司法机关又把无证驾驶事实拿出来再评价一次?
学生:实际上评价两次,牵涉到重复评价的问题。
张明楷:是重复评价的问题还是别的问题?还是说既有重复评价也有其他问题?如果说,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在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中,有其中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就不是重复评价的问题。我觉得关键问题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我们刑法上的责任认定应当是两回事,但是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都总是只看交警的责任认定,完全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处理刑事责任,这是问题所在。实际上,民事诉讼已经不是完全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处理民事案件了。我在一个地方讲座时讲到这个问题,负责民事案件的法院领导对我说:“我们在处理民事赔偿时都不按照交警说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来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多少,怎么刑事案件的处理还在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处理?”
学生:交警认定责任也是非常简单的。
张明楷:交警首先是看行为人违章的数量,其次看谁逃跑。所谓违章的数量,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的几项规定。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讲到一个案例:行为人开卡车停在路边去上厕所,一辆奥迪车追尾,奥迪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回来一看,后面车里的人死了,然后就跑。中途打个报警电话说,我看见什么地方发生了一起事故。结果,交警认定行为人负全责,理由是他肇事后逃逸。法院还判了行为人交通肇事罪。可是,逃逸在被害人死亡之后发生的,怎么可能因为行为人逃逸而负主要责任呢?所以,在这种场合,交警的责任认定与刑法上的责任认定,完全是两回事。
学生:但是,我们的检察官、法官都不再进行责任认定。
张明楷:我刚才说了,交警的责任认定,并不考虑结果应当归属于谁的行为的问题,而是看行为人与被害人违章的数量。但是,不能说谁违章的数量多,结果就要归属于谁。在刑法上,首先要考虑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问题。如果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即使行为人违章的数量再多,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只有存在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时,才能进一步讨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学生:我想问的是,如果在实践中审理这种案件,不依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处理,该怎么样来划分认定责任呢?
张明楷:你们从刑法上判断一下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被告人甲要负主要责任吗?能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
学生:闯黄灯与无证驾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什么关系吧。与被害人闯红灯、逆行相比,被告人闯黄灯、超速所起的作用显然是次要的。
张明楷:在这样的场合,还要考虑在被害人闯红灯逆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反过来也要考虑,在行为人闯黄灯超速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被害人闯红灯逆行,是否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学生:实践中,如果我们自己这样改变交警的责任认定,估计案件办不下去了。
张明楷:为什么办不下去?交警认定的主要责任在你们那里可能是次要责任,同样也有反过来的情形,交警认定为次要责任的,你们可能认定为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说你们改变了交警的责任认定,而是说交警的责任认定只是行政责任认定,你们要从刑法目的的角度出发进行结果归属的判断。
学生:我们在实践中都不会自己另作判断。
张明楷:其实,闯黄灯超速行驶所制造的危险是较小的,闯红灯逆行制造的危险则大得多。所以,被害人对自己的死亡应当负更主要的责任,结果不能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学生:闯黄灯是很正常的行为,而且闯黄灯时速度必须快一点。
张明楷:如果是这样的话,被告人的行为更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
学生:被告人对死亡结果也没有过失吧。
张明楷:如果结果不能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就没有必要讨论有没有过失了。
学生:我们在实践中没有办法改变别人的观点或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我看到一个笔录,证明交警对责任认定时有疑问:一个公交车司机,在路口时就没有减速,闯黄灯就过去了,撞死了一位骑摩托车的人。我们那个城市是不允许骑摩托车的,被害人不仅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而且还是逆行。但是,交警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我就认为这个责任认定不妥当,然后把交警部门的人叫过来,交警后给了我一句话:那边被害人都死了,闹得很厉害;我们是想认定同等责任的,但认定同等责任的话就不构成犯罪了。所以,没办法,我们认定公交车司机为主要责任。
张明楷:你都知道是因为被害人家属闹得厉害才认定为主要责任,为什么还起诉?
学生:我认为这个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还没有提交到检委会时,领导就跟我说,你想自己找事情吗?
张明楷:于是你就起诉了。
学生:没办法不起诉,司法不独立。
张明楷:我可不可以说,你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诉的呢?所谓司法du立,不是说不得有人指使、干预你办案,更不是说人家对你们办案不能提出任何建议与意见。换言之,司法du立并不是说外部人员不能对司法活动发表看法,而是说司法人员自己要不受指使、干预,并且负责任地按照法律与事实处理案件。我们现在一说司法du立,就讲的是他人不得干预。可是,你们违法办案时,其他人也不能干预吗?司法du立首先强调的是司法,也就是说,你们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其次是你们在依法办案时不受干预,人家干预了你们也不必理会,但不理会的前提是“司法”而不是胡来。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位法官在中国演讲时说,“司法du立至少有三个含义:,法官判案不受任何人指使,既不受明示的指示,也不受暗示将予以处分或谴责的威胁。第二,法官解释法律不受任何人指使,只遵循真理及正义。第三,法官有责任保证自己不做任意性或压制性裁决。”你看,人家不是说别人不得指使、干预,不得发表看法,而是说自己不受指使、干预。在现代社会,任何人对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可以发表看法,不能因此就认为司法不独立。用我的话说,司法du立是法官内在的独立,而不是外部不得对法官说三道四,所谓“任他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你的领导说“你想自己找事情吗”,这显然是一种威胁,但你应当不怕威胁。
学生:做不到啊,老师!交警作出责任认定时已经有多方利益去博弈了。
张明楷:交警所作的是行政责任认定,不会考虑客观归责问题。以前我们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是一个公司的老板,开着车正常行驶时接听手机。一个女孩靠近道路中间护栏骑自行车逆行,结果老板把这个女孩撞死了。撞了之后立即报警,车留在现场,车里的其他人也留在现场,但老板本人走了。后来,交警以三个理由认定老板负主要责任:一是逃逸,二是接听电话,三是他的汽车灯光没有达到规定的亮度。可是,这三个理由中,只有接听手机对结果归属起作用。所谓的逃逸,是在结果发生之后,不可能成为结果发生的原因。灯光也是老板自己可以调吗?可是,对方在中间栏杆边上骑自行车逆行。这显然是被害人自己的责任,怎么可能说老板负主要责任呢?
学生:按照您的标准,基层检察院法院认定的交通肇事罪可能有60%的案件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张明楷:这是你说的,我没有做过实证研究。
学生:我们以前还判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位开货车的司机凌晨两三点钟在城市快速道上开车,这条道路是单行线,道路上没有什么灯,也不准行人、自行车上路。有一位50多岁的无名氏拾荒者在桥底下睡觉,当时他从道路的一边翻到另一边,走到主干道上时,被货车司机当场轧死了,场面很惨,死者也没有亲人,身上没有任何证件,发布了一个认尸公告,半年后也没有人认领。交警部门依然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也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张明楷:这个案件不能让司机负主要责任。前面说是被害人家属闹得很厉害,才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这个案件被害人死亡了,没有亲人,没有人闹事,你们也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看来,问题不在于被害人家属闹事,而是只要被害人死了,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老师,我再说一个案例。被告人78岁,违反交通规则,小跑步横穿非机动车道,将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男子撞倒,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速度比较快,电动车速度比较慢,死者看见老人之后还在减速避让老人,但因为避让不及被老人撞倒。
张明楷:跑步的把骑电动车的人撞死了?
学生:是的。
张明楷:老人违反什么交通规则?
学生:那时人行道是红灯,电动车所在的非机动车道是绿灯。
张明楷:如果倒过来,是骑电动车的人把老人撞死了,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感觉老人将骑电动车的人撞死的表述就有疑问。
学生:具体细节我也不清楚。但是,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
张明楷:我并不否认行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但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其行为必须具有公共危险。但具体到本案来说,老人只是横穿非机动车道,而不是横穿机动车道,感觉老人的违章行为不具有公共危险,将老人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有点不合适。
学生:可能是意外事件,老人没有过失,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张明楷:老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还需要看案件具体事实。
学生:如果说老人的行为没有公共危险,但如果死亡是由老人的行为引起,老人又有过失的话,有没有可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明楷:当然有可能。否认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同时否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