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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导言)

本书的目标

在他的《辩护文》中,文惠廉博士提倡用汉语术语神翻译ElohimTheos这两个词,以此来反对所有人all comers。就是麦都思博士、乔治•斯当东爵士、宝宁博士、罗啻先生,还有我,我们都交过手,如他所愿的是,我们不仅受挫,而且还被驳倒。有人不禁钦佩他攻略之胆识、布局之精妙并赋予通篇论述以真切之情,还钦佩其文契合论辩主题之要义。然而,尽管他拥有这些优势,但在推理上的重复研究,只会让我更加确定,他尝试以神表示God的观点乃是出于一些错谬的法则,而且产生出许多极为有害的结果,因此,我敢和他再论辩一次这个主题,即上帝是对真 神的汉语表达,ElohimTheosGod都是关联术语,神意指Spirit,在翻译《圣经》的时候,只能用神翻译RuachPneuma。我并非很不情愿再次参与到这个讨论中,因为对我来说,得对中国人关于Godspirit的观念做出更为清晰的阐述,而不是仅仅将这些观念抛给公众。如果有人认为我的努力成果和我的期望不一致的话,就让那些渴望实现那些目标的人为我明辨吧,因为有人指责我没来由地将我的观点强加于公众。说到刚刚提过的那些重要论题,许多观点都阐述得很清晰,有很多人会对此深思熟虑的,因为这件事值得尝试,在异教徒中,用一种错得离谱的译本传播 神之道的时候,传教士会认为很危险,而他的职责就是竭力避免铸成那种大错。

 

文惠廉主教所持的观点,以及作者所持与之相反的观点

文惠廉博士的结论是必须用神翻译ElohimTheos,他的这个结论基于以下观点:

 

“,中国人不认识任何真真正正被称为God的存在;他们没有对那种存在的称谓,所以在他们的语言中,也就找不到一个与我们英文中的GOD这个词相对应的词。”

“第二,论到这种存在的状态,我们就必须得探究中国人那些神祇的通名,而且那个与我们英文中的godgods相对应的汉语词得让我们满意,在那些情况下,那个通名可以作为好的称谓。”

“第三,神是中国诸神的总称或通名(the general or generic name);所以就得出:这个作为通名的汉语词应当用来翻译ElohimTheos。”

 

他所坚持的这种观点无疑是个冒失的观点。他承认自己从五个不同部分公然出击,同时列举了许多相反的论点,但假如其中任何一个论点成立的话,他的那个证明便会失效。然而,我的计划无需让我介入所有这些论点的每个细节,对那些依据的清晰论述,我很满意,我将根据那些依据驳斥他的结论,以此构建下述篇章的主题。

驳论一。我断定中国人一定认识真 神,而且在他们的语言中也必定有个词与我们英文中的God、希伯来文中的Elohim和希腊文中的Theos相对应。

 

驳论二。我断定没有什么“总称或通名”可以用来翻译ElohimTheosGod,因为这些词语全都是关联术语(relative terms)。所以,纵然我无法排除矛盾的可能性来证明前面那个论点,但却仍有必要在汉语中找出一个关联术语,并且用它来翻译ElohimTheos。我们不能用通称词神来实现那个目的,而且中国人所认识的那位至高存在之名可能与ElohimTheosGod非常匹配。

驳文惠廉博士论点三。我断定神甚至都不能与我们英文中的a godgods相对应,因为它只是一个与我们英文中的spirit、希伯来语中的ruach和希腊语中的pneuma相对应的汉语通名,所以就应该用它翻译这些术语,而且只能用它翻译这些术语。

所以,文惠廉博士和我在每个论点上都是针锋相对的。我会尽力客观公正地阐明我必须反驳他的原因,以及采纳我刚才所说的结论,须时时谨记,证实真理是一项比驳斥错谬远为崇高的工作。我宁可扮演教条主义者a didactician的角色也不愿意担当能言善辩者(a controversialist)的角色。

 

有一个汉语术语与ElohimTheos相对应

文惠廉博士特别强调两个基本观点,我们需要对他这两个观点做一些批评。他断言他的所有论敌都在God这个词所持的观点上犯了致命的错误,因而他们初的推理也就无效了。步走偏了,他们写得越多、争执得越久,到后他们离期许的目标也就越远。而且他还说,所有的团体都承认汉语中没有一个词与ElohimTheos相对应。所以,确定那些术语的意思无论让他们多么疲惫不堪,终他们的劳苦都将证明他们的“爱是徒劳”的。假如他们成功了,他们就必须出示他们的考察结果,但汉语中并无字词适于那个目的。他们的境况与以色列人的境况一样艰难,法老曾要求以色列人做砖,却又不给他们做砖用的稻草。

对于第二种观点,文惠廉博士不该把话说得那么绝,但他却那么说了。对我这位同僚来说,他所写的有失公允。事情是这样的。在英文中,我们用God这个词的时候有恰当和不恰当(properly and improperly)之分,就如有人说:我们用God表示Jehovah(耶和华)这位独一真 神,同时还用这个词将祂和一切假神区分开来。于是,文惠廉博士就做了这样的区分:用大写的G表示God,小写的g表示god,尽管希伯来人对这种书写上的差异一无所知。他说,中国人有个词,意思指的是小写字母g所表示的god,而不是大写字母G表示的God。他们有个词,

 

意思是指a god,而非God,他还打算采用那个词,使a god成为God。但依我看,中国人有个术语,意思指的是God,真正的 ,而且他们还用那个术语来区分祂,只是不像ElohimTheos那样应用得广泛。不论是大写G还是小写g,这个术语的意思都和God的意思一样。它只用于God应用的那两个方面,但中国人却赋予它同一种不恰当的意思,他们并未在同一范围内使用。怀着这种观点,我绝不承认在汉语中没有一个词与ElohimTheos对应。

关于点,即文惠廉博士谴责他的论敌,说他们对God所持的观点全然错误,他在下文中非常清晰地说道:

 

“论到God这个词,有几位同仁都论述过这个问题,在很多方面他们都提出迥然不同的看法;但对我来说,有个错误首先误导了麦都思博士、乔治•斯当东爵士、宝宁博士,还有理雅各博士,如果想要清晰地坚持当下所探讨的正确观点的话,我们就必须对这个错误小心谨慎,以免陷入其中。我所指的这个错误就是他们将God这个词当作‘一种观念符号’,用乔治•斯当东爵士的话来说,就是别把它真的当作美善的存在a bona fide Being之名,说到这位存在,即便我们绞尽脑汁,也只能对祂形成一些非常不充分的观念。”

 

不同团体对God一词所持的观点

我引用麦都思博士、乔治•斯当东爵士和宝宁博士的话来说明,在那种所谓的错误之下他们是如何劳作的,尽管他们没提出什么证据来,但却影响了我,我愿意担起文惠廉博士对他们发出责难的这副重担。他们错在何处呢?就是他们把God这个词当成是一种观念的表征、标识或是符号了。我思考过,那个词语不是观念的表征那种观点已被推翻了。用权威人士的话来支持文惠廉博士笼统谴责的那种言辞方式,既浪费时间又占用篇幅。为蹊跷的是,在他的论敌说God这个词是一种观念表征的时候,他却猜想那些人将God当成是一个抽象术语;而他们当中不止一个人否认因那个词而唤起的或是在头脑中浮现出的观念是一位存在的观念,这位存在拥有多种属性,维系着多重关系。我一直坚决主张God是个关联术语,这个词与Father(父亲)Emperor(皇帝)Bishop(主教)这些词同属一类。明明知道这一点,文惠廉博士还控诉我与上述相关内容,坦白说,我对此颇为震惊。读者不必对我们终的结论截然相反而

 

感到奇怪。当有个孩子对另一个孩子说“父亲在叫你”的时候,他传达给他的只是“一种抽象观念”吗?仅仅是一种心智上的观念吗?他是让他的回答建立在一种他心中含糊不清的父道paternity观念上面吗?绝非如此啊!他是让他明白,那位作为他们父亲的“真正的存在”bond fide Being,是祂在叫他。所以,当我们对某人说敬畏 神,荣耀王”的时候,我并不是用一些抽象的观念嘲弄他,而是让他记起人的两大职责来:敬畏我们称之为 神的那位“真正的存在”,荣耀我们称之为王的那位“真正的存在”。

就当下这个主题撰文反对文惠廉博士所持观点的所有团体,他们发出的很多指责起初(in limine)都是有些失策的,而且并未理解God这个词的真正意思。身为他们当中的一位,可能我也没能获知这个术语的真正意思;对于这一点,要循序渐进地思考才行。但可以肯定的是,文惠廉博士非常冒失地指责某个具体错误,就是我坚信God如德行、重量或量度一样是个抽象术语,其实并不存在什么错误,只是他心里不清楚而已。

他说——

 

“如果我们想要确知中国人是否认识God,我们就不该去探寻God这个词所传达的主要意思是什么,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人有个词可以传达出其主要意思的话,我们可能会找到那个词;其实倒不如问问他们是否认识这么一位存在Being,在说到祂的时候,人们就可以知道那位存在就是我们基督徒称为GOD的那位存在;于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他们以什么名称来称呼这位存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在汉语中找出指称这位存在的那个独立术语(the absolute term),我们会发现汉语中的这个词在严格意义上使用used proprie时,和我们在英文中找到的GOD这个词刚好对应。然而,凭这点是否就能断定这位存在就是同一位?解决这个问题之后,会有足够的时间探究那位存在的名称。倘若这位存在不是同一位的话,那么无论他的那个名称提供给我们的主要意思是什么,那个名称都不过是假神的名称。”

 

让我们以一两个实例来验证一下本段中的这个说法。当以色列人陷入偶像崇拜中的时候,我们假定,有一些敬拜者在某段时期内,聚集在一座净光高处的圜坛周围。他们指着一个雕刻的像——Baal之像告诉我们说,他们正要献祭给他们的Elohim。在此,就有两个名称,Elohim

 

BaalGod这个名称和他们神的专有名称。稳妥起见,我们会说,“巴力,我们不晓得。他并非”但我们不该摒弃不用Elohim这个词,因为曾是他们神的那位“存在”并不是真 神这位“存在”。

此外,这里有位伊斯兰教的神学家候塞因·瓦埃兹(Hussain Vaez)。有一次,我们请教他一个非常有名的问题,是关于默罕默德——“你们所敬拜、所教导的那位神是谁?”首先,他以他的主的话回答说,“吾神乃独一之神;永存之神,他既不创生,亦非受生;别无他者如其所是;”之后他又诠释了他的那个宣告,内容如下:“我所敬拜的神以及全人类都应当敬拜的神是独一的神,他在本质上是纯一的simple,并藉着只属于他的属性从所有其他存在当中分别出来。他即自有(He is of Himself),无须借助他物而维系其存在,相反,万有却藉着他才得以存在。他既不创生(这位先知反对那些说以斯拉 神之子的犹太人);也不受生(他反对那些基督徒,他们相信耶稣基督是童贞女马利亚之子,又是 神之子);没有一位像他那样。”此处,默罕默德和他的追随者声称那些属性只属于他们的神,并将他从犹太人的 神、基督徒的God还有偶像崇拜者的神祇当中区分开来。根据文惠廉博士的看法,他一定会得出穆斯林的那位“存在”Allah与基督徒的那位“存在”God迥然不同。在他们的众多属性当中,每种属性都特别相似,但是他告诉我们说,“相似之处并非微不足道;相反,只有相似之处而非相同之处,才证明了他是另一位存在。”于是他就得出了这个结论,在向穆斯林讲说 神的时候,我们可能会错误地将God写成或是说成Allah,基督徒作家或传道者在使用这个术语的时候,已经“致命地”误入歧途一千年了。文惠廉博士和他的朋友们打算接受这个结论吗?如果他们不想,那就确证他们全都错了,当说到我们决定用什么术语来翻译God这个词的时候,在公众普遍接受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先确定那个术语表示的是否是同一位存在,也就是我们希望那个术语所表示的那位。一个人可能会称另一个人为他的父亲,而实际上那人并不是他的父亲。当我们让他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时候,我们不会摒弃不用父亲这个词。我们只会告诉他,他把“一位存在”当成是他父亲来尊敬,而那位存在实际上并不是他的父亲,我们还会向他揭示另一位“存在”,而这位存在才真正是他的父亲。“实”(Being)可能会转变,但“名”(name)却始终不变。

此处文惠廉博士可能会说我在假设我的论点是证明过的,即假设God是个关联术语这个论点是证明过的。让读者来权衡一下吧,就像他可以借助父亲这个词对这种解释所做的那样。然而,我想前面Baal Elohim的例子和穆斯林Allah的例子应该不会他不文惠廉博士在一些概念混淆的前提下劳作着,无论怎么说,就如已经确定的点那样,我们都要确

 

定我们希望表示Elohim的那个术语向中国人显明的那位存在是否英文中用God这个词向我们显明的那位存在是同一位。他的错误必然会在后面的讨论中暴露无遗。然而,我向祂承认,通过显明他们说到的、他们所敬拜的那位只能被称为耶和华的至高存在,便足以证明中国人认识真 。据此,我会继续在下一章中证明。

¯ 节选(导言)

本书的目标

在他的《辩护文》中,文惠廉博士提倡用汉语术语神翻译ElohimTheos这两个词,以此来反对所有人all comers。就是麦都思博士、乔治•斯当东爵士、宝宁博士、罗啻先生,还有我,我们都交过手,如他所愿的是,我们不仅受挫,而且还被驳倒。有人不禁钦佩他攻略之胆识、布局之精妙并赋予通篇论述以真切之情,还钦佩其文契合论辩主题之要义。然而,尽管他拥有这些优势,但在推理上的重复研究,只会让我更加确定,他尝试以神表示God的观点乃是出于一些错谬的法则,而且产生出许多极为有害的结果,因此,我敢和他再论辩一次这个主题,即上帝是对真 神的汉语表达,ElohimTheosGod都是关联术语,神意指Spirit,在翻译《圣经》的时候,只能用神翻译RuachPneuma。我并非很不情愿再次参与到这个讨论中,因为对我来说,得对中国人关于Godspirit的观念做出更为清晰的阐述,而不是仅仅将这些观念抛给公众。如果有人认为我的努力成果和我的期望不一致的话,就让那些渴望实现那些目标的人为我明辨吧,因为有人指责我没来由地将我的观点强加于公众。说到刚刚提过的那些重要论题,许多观点都阐述得很清晰,有很多人会对此深思熟虑的,因为这件事值得尝试,在异教徒中,用一种错得离谱的译本传播 神之道的时候,传教士会认为很危险,而他的职责就是竭力避免铸成那种大错。

 

文惠廉主教所持的观点,以及作者所持与之相反的观点

文惠廉博士的结论是必须用神翻译ElohimTheos,他的这个结论基于以下观点:

 

“,中国人不认识任何真真正正被称为God的存在;他们没有对那种存在的称谓,所以在他们的语言中,也就找不到一个与我们英文中的GOD这个词相对应的词。”

“第二,论到这种存在的状态,我们就必须得探究中国人那些神祇的通名,而且那个与我们英文中的godgods相对应的汉语词得让我们满意,在那些情况下,那个通名可以作为好的称谓。”

“第三,神是中国诸神的总称或通名(the general or generic name);所以就得出:这个作为通名的汉语词应当用来翻译ElohimTheos。”

 

他所坚持的这种观点无疑是个冒失的观点。他承认自己从五个不同部分公然出击,同时列举了许多相反的论点,但假如其中任何一个论点成立的话,他的那个证明便会失效。然而,我的计划无需让我介入所有这些论点的每个细节,对那些依据的清晰论述,我很满意,我将根据那些依据驳斥他的结论,以此构建下述篇章的主题。

驳论一。我断定中国人一定认识真 神,而且在他们的语言中也必定有个词与我们英文中的God、希伯来文中的Elohim和希腊文中的Theos相对应。

 

驳论二。我断定没有什么“总称或通名”可以用来翻译ElohimTheosGod,因为这些词语全都是关联术语(relative terms)。所以,纵然我无法排除矛盾的可能性来证明前面那个论点,但却仍有必要在汉语中找出一个关联术语,并且用它来翻译ElohimTheos。我们不能用通称词神来实现那个目的,而且中国人所认识的那位至高存在之名可能与ElohimTheosGod非常匹配。

驳文惠廉博士论点三。我断定神甚至都不能与我们英文中的a godgods相对应,因为它只是一个与我们英文中的spirit、希伯来语中的ruach和希腊语中的pneuma相对应的汉语通名,所以就应该用它翻译这些术语,而且只能用它翻译这些术语。

所以,文惠廉博士和我在每个论点上都是针锋相对的。我会尽力客观公正地阐明我必须反驳他的原因,以及采纳我刚才所说的结论,须时时谨记,证实真理是一项比驳斥错谬远为崇高的工作。我宁可扮演教条主义者a didactician的角色也不愿意担当能言善辩者(a controversialist)的角色。

 

有一个汉语术语与ElohimTheos相对应

文惠廉博士特别强调两个基本观点,我们需要对他这两个观点做一些批评。他断言他的所有论敌都在God这个词所持的观点上犯了致命的错误,因而他们初的推理也就无效了。步走偏了,他们写得越多、争执得越久,到后他们离期许的目标也就越远。而且他还说,所有的团体都承认汉语中没有一个词与ElohimTheos相对应。所以,确定那些术语的意思无论让他们多么疲惫不堪,终他们的劳苦都将证明他们的“爱是徒劳”的。假如他们成功了,他们就必须出示他们的考察结果,但汉语中并无字词适于那个目的。他们的境况与以色列人的境况一样艰难,法老曾要求以色列人做砖,却又不给他们做砖用的稻草。

对于第二种观点,文惠廉博士不该把话说得那么绝,但他却那么说了。对我这位同僚来说,他所写的有失公允。事情是这样的。在英文中,我们用God这个词的时候有恰当和不恰当(properly and improperly)之分,就如有人说:我们用God表示Jehovah(耶和华)这位独一真 神,同时还用这个词将祂和一切假神区分开来。于是,文惠廉博士就做了这样的区分:用大写的G表示God,小写的g表示god,尽管希伯来人对这种书写上的差异一无所知。他说,中国人有个词,意思指的是小写字母g所表示的god,而不是大写字母G表示的God。他们有个词,

 

意思是指a god,而非God,他还打算采用那个词,使a god成为God。但依我看,中国人有个术语,意思指的是God,真正的 ,而且他们还用那个术语来区分祂,只是不像ElohimTheos那样应用得广泛。不论是大写G还是小写g,这个术语的意思都和God的意思一样。它只用于God应用的那两个方面,但中国人却赋予它同一种不恰当的意思,他们并未在同一范围内使用。怀着这种观点,我绝不承认在汉语中没有一个词与ElohimTheos对应。

关于点,即文惠廉博士谴责他的论敌,说他们对God所持的观点全然错误,他在下文中非常清晰地说道:

 

“论到God这个词,有几位同仁都论述过这个问题,在很多方面他们都提出迥然不同的看法;但对我来说,有个错误首先误导了麦都思博士、乔治•斯当东爵士、宝宁博士,还有理雅各博士,如果想要清晰地坚持当下所探讨的正确观点的话,我们就必须对这个错误小心谨慎,以免陷入其中。我所指的这个错误就是他们将God这个词当作‘一种观念符号’,用乔治•斯当东爵士的话来说,就是别把它真的当作美善的存在a bona fide Being之名,说到这位存在,即便我们绞尽脑汁,也只能对祂形成一些非常不充分的观念。”

 

不同团体对God一词所持的观点

我引用麦都思博士、乔治•斯当东爵士和宝宁博士的话来说明,在那种所谓的错误之下他们是如何劳作的,尽管他们没提出什么证据来,但却影响了我,我愿意担起文惠廉博士对他们发出责难的这副重担。他们错在何处呢?就是他们把God这个词当成是一种观念的表征、标识或是符号了。我思考过,那个词语不是观念的表征那种观点已被推翻了。用权威人士的话来支持文惠廉博士笼统谴责的那种言辞方式,既浪费时间又占用篇幅。为蹊跷的是,在他的论敌说God这个词是一种观念表征的时候,他却猜想那些人将God当成是一个抽象术语;而他们当中不止一个人否认因那个词而唤起的或是在头脑中浮现出的观念是一位存在的观念,这位存在拥有多种属性,维系着多重关系。我一直坚决主张God是个关联术语,这个词与Father(父亲)Emperor(皇帝)Bishop(主教)这些词同属一类。明明知道这一点,文惠廉博士还控诉我与上述相关内容,坦白说,我对此颇为震惊。读者不必对我们终的结论截然相反而

 

感到奇怪。当有个孩子对另一个孩子说“父亲在叫你”的时候,他传达给他的只是“一种抽象观念”吗?仅仅是一种心智上的观念吗?他是让他的回答建立在一种他心中含糊不清的父道paternity观念上面吗?绝非如此啊!他是让他明白,那位作为他们父亲的“真正的存在”bond fide Being,是祂在叫他。所以,当我们对某人说敬畏 神,荣耀王”的时候,我并不是用一些抽象的观念嘲弄他,而是让他记起人的两大职责来:敬畏我们称之为 神的那位“真正的存在”,荣耀我们称之为王的那位“真正的存在”。

就当下这个主题撰文反对文惠廉博士所持观点的所有团体,他们发出的很多指责起初(in limine)都是有些失策的,而且并未理解God这个词的真正意思。身为他们当中的一位,可能我也没能获知这个术语的真正意思;对于这一点,要循序渐进地思考才行。但可以肯定的是,文惠廉博士非常冒失地指责某个具体错误,就是我坚信God如德行、重量或量度一样是个抽象术语,其实并不存在什么错误,只是他心里不清楚而已。

他说——

 

“如果我们想要确知中国人是否认识God,我们就不该去探寻God这个词所传达的主要意思是什么,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人有个词可以传达出其主要意思的话,我们可能会找到那个词;其实倒不如问问他们是否认识这么一位存在Being,在说到祂的时候,人们就可以知道那位存在就是我们基督徒称为GOD的那位存在;于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他们以什么名称来称呼这位存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在汉语中找出指称这位存在的那个独立术语(the absolute term),我们会发现汉语中的这个词在严格意义上使用used proprie时,和我们在英文中找到的GOD这个词刚好对应。然而,凭这点是否就能断定这位存在就是同一位?解决这个问题之后,会有足够的时间探究那位存在的名称。倘若这位存在不是同一位的话,那么无论他的那个名称提供给我们的主要意思是什么,那个名称都不过是假神的名称。”

 

让我们以一两个实例来验证一下本段中的这个说法。当以色列人陷入偶像崇拜中的时候,我们假定,有一些敬拜者在某段时期内,聚集在一座净光高处的圜坛周围。他们指着一个雕刻的像——Baal之像告诉我们说,他们正要献祭给他们的Elohim。在此,就有两个名称,Elohim

 

BaalGod这个名称和他们神的专有名称。稳妥起见,我们会说,“巴力,我们不晓得。他并非”但我们不该摒弃不用Elohim这个词,因为曾是他们神的那位“存在”并不是真 神这位“存在”。

此外,这里有位伊斯兰教的神学家候塞因·瓦埃兹(Hussain Vaez)。有一次,我们请教他一个非常有名的问题,是关于默罕默德——“你们所敬拜、所教导的那位神是谁?”首先,他以他的主的话回答说,“吾神乃独一之神;永存之神,他既不创生,亦非受生;别无他者如其所是;”之后他又诠释了他的那个宣告,内容如下:“我所敬拜的神以及全人类都应当敬拜的神是独一的神,他在本质上是纯一的simple,并藉着只属于他的属性从所有其他存在当中分别出来。他即自有(He is of Himself),无须借助他物而维系其存在,相反,万有却藉着他才得以存在。他既不创生(这位先知反对那些说以斯拉 神之子的犹太人);也不受生(他反对那些基督徒,他们相信耶稣基督是童贞女马利亚之子,又是 神之子);没有一位像他那样。”此处,默罕默德和他的追随者声称那些属性只属于他们的神,并将他从犹太人的 神、基督徒的God还有偶像崇拜者的神祇当中区分开来。根据文惠廉博士的看法,他一定会得出穆斯林的那位“存在”Allah与基督徒的那位“存在”God迥然不同。在他们的众多属性当中,每种属性都特别相似,但是他告诉我们说,“相似之处并非微不足道;相反,只有相似之处而非相同之处,才证明了他是另一位存在。”于是他就得出了这个结论,在向穆斯林讲说 神的时候,我们可能会错误地将God写成或是说成Allah,基督徒作家或传道者在使用这个术语的时候,已经“致命地”误入歧途一千年了。文惠廉博士和他的朋友们打算接受这个结论吗?如果他们不想,那就确证他们全都错了,当说到我们决定用什么术语来翻译God这个词的时候,在公众普遍接受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先确定那个术语表示的是否是同一位存在,也就是我们希望那个术语所表示的那位。一个人可能会称另一个人为他的父亲,而实际上那人并不是他的父亲。当我们让他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时候,我们不会摒弃不用父亲这个词。我们只会告诉他,他把“一位存在”当成是他父亲来尊敬,而那位存在实际上并不是他的父亲,我们还会向他揭示另一位“存在”,而这位存在才真正是他的父亲。“实”(Being)可能会转变,但“名”(name)却始终不变。

此处文惠廉博士可能会说我在假设我的论点是证明过的,即假设God是个关联术语这个论点是证明过的。让读者来权衡一下吧,就像他可以借助父亲这个词对这种解释所做的那样。然而,我想前面Baal Elohim的例子和穆斯林Allah的例子应该不会他不文惠廉博士在一些概念混淆的前提下劳作着,无论怎么说,就如已经确定的点那样,我们都要确

 

定我们希望表示Elohim的那个术语向中国人显明的那位存在是否英文中用God这个词向我们显明的那位存在是同一位。他的错误必然会在后面的讨论中暴露无遗。然而,我向祂承认,通过显明他们说到的、他们所敬拜的那位只能被称为耶和华的至高存在,便足以证明中国人认识真 。据此,我会继续在下一章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