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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政治效应

 

从目前国际上的研究来看,选举制度一般被视为民主制度设计中重要的规则之一。

……

选举制度研究的焦点是,不同的选举制度是否有着不同的政治逻辑,从而会导致不同的政治后果。基于选举公式的不同,国内外学术界目前习惯于把世界范围内的选举制度分为三大类。一种叫多数决定制。简单地说,流行的多数决定制就是英国和美国实行的选举制度,通常是每个选区仅产生一个议席。在每次投票中,不管你得到多少选票,只要比第二位多一票就成功当选,就是所谓的“领先者胜出制”(first past the post)。当然,实际上还有一些更复杂的多数决定制。比如不是单议席选区,而是每个选区设立数量较少的多个议席,比如3—5个议席,然后根据选票排序让排名靠前的若干位候选人当选。这种每一选区设置多个议席的多数决定制,又被称为“全额连记制”(block vote)。

另一种叫比例代表制。主流的操作办法是,在选举过程中以政党名单作为竞选单位,每个政党根据大选中得到选票的比例来获取国会相应的议席比例。当然,有的国家实行的是全国选区制,有的国家实行的是地方选区制。不同政党开列候选人名单,在同一个选区参加竞选。比如,如果国会总共有200个议席,某个政党凭借政党名单后获得20%的选票,那么该党就按照比例根据本党名单次序获得40个议席;如果另一政党获得10%的选票,那么该党就按照比例根据本党名单次序获得20个议席。这就是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主要操作方法。当然,上述例子正好都是取整数比例,而实际上,各党后获取的选票比例通常都不是整数,再加上政党当选门槛等因素,比例代表制下的实际计算公式更为复杂。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讨论其中的技术细节问题。

还有一种叫混合制。顾名思义,混合制就是把多数决定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起来,是前面两种选举制度的组合。通常的做法是,全国设若干数量的单议席选区,同时设立一个或若干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区,把这两种选举制度结合起来。从政治效应来说,混合制很可能是结合了多数决定制和比例代表制两者的特点,其政治效应很可能介于上述两种选举制度之间。此外,既然混合制是两种选举制度的组合,组合的比例就尤为重要。比如,如果大部分议席是多数决定制议席,那么其政治效应就更接近于多数决定制;如果大部分议席是比例代表制议席,那么其政治效应就更接近比例代表制;当然,还有一种情形是多数决定制与比例代表制的组合比例比较均衡。

以我的研究视角来看,不同选举制度安排的主要差异,是更注重代表性还是更注重政治效能,或者如何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如果一个选区只设置一个议席,NO.1名候选人可能获得35%的选票就当选,而第二名候选人可能获得了30%的选票,第三名候选人可能获得了20%的选票,等等。这种获得35%的选票就当选的制度,后果之一就是产生了很多废票。实际的选举竞争主要集中在的两个候选人之间,其他得票较少的候选人基本上没有什么当选机会,这就有可能导致代表性的不足。但是,这种选举制度更有可能塑造大型的主导政党,也更有可能塑造一党多数政府——即一个政党以多数议席控制立法机关多数,同时控制行政机关。因而这种选举制度下的政治效能就可能更高,更容易形成有效的决策力量。

如果一种选举制度更容易塑造多党制,其政治效应就是更注重代表性,因为它给各种各样的社会集团进入议会提供机会。比如,环保主义政党或绿党在很多欧洲大陆国家都可以突破3%—5%的政党当选门槛,进而获得议会的少数议席。这样,议会就有了更充分的政治代表性。随之而来的挑战是,若议会政党过多,就有可能牺牲掉政治效能。根据BBC的报道,比利时在2010—2011年间,多曾有541天不能组成内阁。主要原因就是该国有9个政党进入议会,而没有政党或政党联盟能够形成多数,各政党之间又很难妥协,这样就无法组阁。尽管比利时的选举制度更有代表性,但它牺牲的是政治效能。有人说,你看比利时在没有中央政府(内阁)的情形下,整个社会照样运转良好,所以一个有效的中央政府并不是必需的。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尽管比利时长时间没有内阁,该国的行政系统仍然在有效运转,地方政府还在有效运转,而且比利时还是欧洲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良好的法治传统——所有这些条件都使得比利时在没有形成内阁的条件下仍然可以有效运转。但如果这一案例放在非洲,不要说541天没有形成内阁或中央政府,只要54天没有中央政府,军队就会出场。将军们会说,既然你们玩民主玩不好,那不如让我们来接管国家。因此,设计选举制度需要兼顾代表性与政治效能的平衡。

关于不同的选举制度究竟具有何种政治效应,学术界出现了一个重要定律,叫作迪韦尔热定律(Duverger’s Law)。迪韦尔热是法国政治学家,是重要的政党政治研究者,他首先注意到选举制度对政党体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他后来总结的迪韦尔热定律的主要观点是:

 

(1)比例代表制倾向于导致形成多个独立的政党……;(2)两轮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导致形成多个彼此存在政治联盟关系的政党;(3)简单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导致两个政党的体制。

 

这一定律也被更简练地表述为:多数决定制更容易导致两党制,比例代表制更容易导致多党制。那么,迪韦尔热说对了吗?欧美国家政治形态的一个重要分野是,欧洲大陆国家大部分都是比例代表制,总体上也是多党制;英国和美国是多数决定制,总体上都维系了长时间的两党制——当然,如今英国的两党制已经遭到了挑战,主要原因是新的地区议题的引入。

那么,迪韦尔热定律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呢?我们这里试举例分析。比如,在多数决定制条件下,如果全国是几百个选区——假定有240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个议席,这时会出现什么样的选举结果呢?从逻辑上说,如果每个选区只有一个议席,谁会有更大的当选机会呢?实际上,主要就是排名靠前的两位候选人。排名第三或第四的候选人几乎就没有当选的可能。如果按政党来说,主要就是排名靠前的两大政党支持的候选人。如果一位精英想要从政,他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加入两大政党中的一个,二是加入小型政党或创设新党,那么在多数决定制下,这位政治精英会作何选择呢?按常理来说,他更有可能选择加入两大政党中的一个,因为这样才有当选机会。

另外,选民的投票心理和投票行为也是一个重要的考察视角。比如,一个选民发现总共有A、B、C、D、E五个政党的候选人正在竞选,但只有一个候选人有当选机会。此时,即便这位选民是一个支持第四大政党D的环保主义者,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他发现,把选票投给NO.1、第二大党之后的第三或第四大党基本上是浪费选票。对这位选民来说,更理性的做法是在NO.1大党A和第二大党B中挑选一个他较不讨厌的政党。所以,无论从政治精英来看,还是从普通选民来看,多数决定制——特别是领先者胜出制——有着塑造两党制的强大动力。

但在比例代表制下,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情形。假设全国有240个议席,分成东南西北四个选区,每个选区有60个议席,在比例代表制下进行选举,那会出现什么情况呢?选民们发现,如果他自己是一个环保主义者,如果他支持政党D,而政党D看上去很有可能获得10%左右的选票,那么他自己的这一票会直接投给政党D,因为政党D的候选人完全有可能赢得进入议会的议席。同样,一个宗教立场极为保守的选民,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宗教立场来投票,把选票投给宗教上非常保守的政党。一个人是非洲裔选民,也有可能把选票投给一个声称代表非洲裔选民、主张保护少数族裔利益的小型政党,而只要这个代表非洲裔选民的小型政党能在该选区得到少许比例——比如5%——的选票,该政党就能进入议会。这样一来,比例代表制常常会鼓励小型政党,进而有利于塑造多党制的政党结构。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而微妙的机制是,大型主导政党在比例代表制下更有可能发生内部分裂。这是一条在理论上未被充分阐释的历史经验。一个大型主导政党的内部通常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派系,同一政党内政治精英与选民的具体立场也可能是分化的。在政党高层,主要政治家之间的政见往往也有差异,彼此之间的关系也不见得很好。比如,在工党或社会民主党党内高层,有的政治家更主张纯正的左派立场,有的政治家更主张在全球化条件下吸纳与借鉴新自由主义政策,同时要兼顾普通民众的利益和福利。但是,该党正统左翼的政治家会认为,后者的政见与政纲是要放弃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立场。

此时,如果是比例代表制,这样的大型政党更有可能会发生分裂;但如果是多数决定制,这样的大型政党就更不容易发生分裂。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比例代表制下,大型主导政党发生分裂以后,政治家们照样有很大的当选机会。比如,该党过去通常能赢得35%的选票,该党分裂为激进左翼和温和左翼两派以后,那个秉承了原有政党名称的新政党可能会得到20%左右的选票,而另一个采用新名称的新政党可能会得到15%左右的选票。但无论怎样,这并不影响这两个新政党的政治家和高层精英的当选机会。所以,这种情况对维系强有力的主导政党与稳定的政党体制就不那么有利。这又反过来说明,多数决定制较有利于塑造有效而稳定的政党体制。

学术界有人明确反对比例代表制的一个主要依据,就是它更容易导致政党体制的碎片化。既然在比例代表制下很多小型政党都有机会当选,那么政治家和政治精英们就缺少向中间政治立场靠近的政治激励,结果是各种的政治力量更有机会进入选举政治的场域。相比而言,在简单多数决定制下,政党只有向中间政治立场靠近才有当选的可能性。但比例代表制——特别是不设政党当选门槛的纯粹比例代表制——给很多小型政党崛起提供了机会。

比如,希特勒的纳粹党是如何在魏玛共和国崛起的呢?一个重要机制是,纯粹的比例代表制给纳粹党提供了以略高于2%的选票率获得国会少量议席的机会——尽管一开始议席数量很少,但这给纳粹党提供了维系政治活力的激励机制。后来,正是凭借这一政治基础,希特勒利用1929—1933年全球大萧条的机会实现了快速崛起。无论怎样,立场的政党能够进入魏玛议会,正是纯粹比例代表制所提供的机会。

尽管上述讨论更多地强调了多数决定制的优势与比例代表制的缺陷,但近三四十年国际学术界似乎更强调比例代表制的优越性,比如美国著名政治学者阿伦·利普哈特就认为比例代表制要优于多数决定制。在利普哈特倡导的共识民主模式中,核心制度就包括比例代表制、多党联合政府和联邦制的组合。他认为,比例代表制更具代表性,更注重权力分享。基于对36个民主国家数据的定量分析,利普哈特认为,比例代表制在民主品质的多个指标上都要优于多数决定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支持比例代表制的论文与专著也非常之多。比如,G. 宾厄姆·鲍威尔爵士(G. Bingham Powell Jr.)所著的《选举作为民主的工具》和皮帕·诺里斯(Pippa Norris)所著的《驱动民主》这两项研究都支持比例代表制优越论。

此外,从全球地理分布来看,比例代表制比较集中地分布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欧洲大陆在第二波民主化以后,多数国家的民主政体就趋于稳定和巩固了;拉丁美洲国家在第三波民主化中表现不俗,实现民主巩固的国家数量稳步提高,而比例代表制是该地区主要的选举制度。

还需要说明的是,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第三波民主化——以来,比例代表制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我将其称之为比例代表制的复合化。这种复合化的主要特点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比例代表制的比例性,使其在更大程度上兼顾政治效能。笼统地看,这是向多数决定制的一种妥协。比如,缩小选区规模就是一个常见做法,实际操作则是在比例代表制下把全国划分为更多的选区,这样每一选区的选区规模就会比较小。比如,如果全国是一个选区,假设有240个议席,那么很多小型政党当选的可能性就比较高。但如果每个州都是一个选区,假设全国有12个州,每个州就是20个议席,那么小型政党当选的可能性就降低很多。同样在比例代表制下,全国大选区和地方小选区的制度安排差异是很大的。在不少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地方选区实际上已经缩至每个选区8—9个议席的规模,这样小型政党当选的可能性就很低了。

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很多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都设置了政党当选门槛。德国魏玛共和国民主崩溃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没有在比例代表制下设置必要的政党当选门槛。这一方面导致了魏玛国会政党体制的碎片化程度很高,民主治理的效能很低;另一方面又为希特勒纳粹党的崛起提供了可能性。自20世纪中叶以来,设定政党当选门槛已经成为很多比例代表制国家的标准配置。很多比例代表制国家都设定了3%—5%的政党当选门槛,个别国家甚至高达7%以上。这样一来,小型政党当选的机会就降低很多,目的是为了塑造有效的政党体制。因此,经过很多具体制度上的再造,比例代表制如今已发展为复合型的比例代表制。

尽管如此,近的研究文献中同样不乏比例代表制和共识民主理论的严厉批评者。我的一个主要批评意见是,以利普哈特为代表的共识民主理论在研究设计上存在很多缺憾,因而其研究从学术上并不严谨。再比如,有学者认为,比例代表制多族群、多宗教的社会更容易引发族群或宗教冲突,从而不利于民主政体的稳定或民主转型的成功。因此,究竟是多数决定制,还是比例代表制,抑或是混合制更有利于民主转型与民主巩固,学术界至今仍然争论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