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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伯纳德·威廉斯)

“如果我们知晓生命的意义,那就可以坦然面对生命的各种进程。人不是为了追求快乐而活;只有英国人才如此。”
——尼采:《偶像的黄昏》

1. 导言
本文确实是在斯玛特一文之后写作,并了解斯玛特一文的内容,并且观点与之向左,但本文却不是对其的回应。本文也并不是对其观点的一一批判,或者与其涵盖的主题完全一致。对斯玛特前文的回应主要集中在本文第六部分,在那一部分,我希望能够指出斯玛特对行为功利主义辩护中一些模糊的部分,我将论证,与其他功利主义理论相较而言,斯玛特对行为功利主义辩护的缺陷来自于行为功利主义理论自身的深刻困境。但是,我并不打算对功利主义领域内所有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探索,更不是对文献中呈现的所有重要主题进行批判性的研究。本文的考察限于我认为有关功利主义*为有意思的问题,从而我也就有意将其他一些经常被文献所探讨的问题排除出去。如同斯玛特,我很大程度上将功利主义视为一种个体性的道德体系,而不是一种社会或政治的决策体系。不过,相对于斯玛特,我将会简要地对功利主义的政治面向作一点说明(在第七部分)。将其放在本文的*后部分并不是基于我对这一主题重要性的判断,而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我对诸如第五部分的一些主要依赖于个案的论证有更多的话想说;第二,我想借助某种论证路径进入有关功利主义的政治领域,从而引发对“功利性的决策由谁做出?”这一问题的思考。我是通过在第六部分对个人性道德的探讨中找寻到这条路径的。
斯玛特一文值得赞赏的是在大部分的论述中,其并没有将功利主义夸大其词,而仅仅是做了些适当的辩护。因此,他与许多当代学者将功利主义与一系列的道德信念相连(这种对功利主义的界定很可能遭到许多早期功利主义者的摒弃,因为在其看来这会减损功利主义的说服力)的观点不同。我同意其整体上的观点(除了前述所提到的我对其论证中的模糊之处在本文第六部分的批判):正确理解的以及具有一致性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对人类行为和道德独特的观察之道。功利主义中这些独特的观点在斯玛特看来多数令人满意,而在我看来有些则十分糟糕。但是,至少对本文来说,关键的并不是对斯玛特,对我或是对读者来说是否某些功利主义的观点很糟糕,而是这些功利主义的原则对人性与人类行为的看法,以及对他人和社会的看法对一个人观念产生了什么影响。正如我提供的例证(特别是在第三部分)将会说明,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提供或引出能够证伪功利主义的道德直觉。尽管*终每个人都需要反思(与上述问题相关的)什么是其生活所依凭的原则,本文提供的例证以及对这些例证的探讨并不仅仅是提出一种与其相关的问题,并且等待答案的揭晓。本文的目的在于从问题中引出反思,而这种反思则可能在更深层次上揭示按照功利主义的思想生活将会带来什么。哲学上的首要问题不是“你是否同意功利主义的答案?”,而是“你是否真的接受功利主义看待问题的方式?”。
如果功利主义是一种独特的道德观念(moral outlook),那并不意味着,功利主义只在一个方面具有独特性。如果斯玛特的体系在不同的批判者看来是粗糙的、或不公正的、或混乱的、或脱离实际的,那么这些批判很可能针对的是其体系的不同方面,而我希望本文的探讨将会或多或少地帮助我们区分针对功利主义的不同批判路径,以及这些批判所指涉的功利主义体系的不同特点。在斯玛特的体系中,有三种特性可能会引出不同类别的批判,并且引发不同类别的问题意识(issues)。很遗憾,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类别,我也必须使用一些标签。我知道,在探讨诸如功利主义问题时使用一些技术性的标签可能会在问题尚未展开就将其划归为老旧的争议之中。但是,因为在功利主义的研究中,许多不同的技术术语,以及相同术语的不同用法被用来做出不同的区分颇为常见,任何术语在被学者使用之时,都很可能被其他作者已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因此我们在探讨功利主义问题的时候,不做一些术语上的澄清,则更可能陷入误区。至少我将在被广泛接受的说法中,视斯玛特的体系为结果主义的(consequentialist),并且,该体系的结果主义既是幸福论的(eudaimonistic)又是直接的(direct)。
从定义上,任何一种功利主义都是结果主义的,但是“结果主义”这一术语的指涉是宽泛的。在我这里(尽管不与每个人的用法相当,特别是与斯玛特的用法有别),功利主义是结果主义的一种,还是与幸福相关的那一种(与下一自然段所提到的结果主义的另外一种类型不同)。因此,“结果主义”到底意味着什么并不像**眼看上去那么容易界定了,而我将在第二部分处理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些功利主义让人不能接受的特性,特别是我关注的那些特性,可以被追溯到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结果主义的属性上来。非常笼统地说,结果主义秉持这样一种信条:任何行动的道德价值总是蕴藏在其结果之中,正是通过参照其结果,行为乃至诸如制度、法律和惯例(practices)之类的东西才会被正当化,如果它们能够被正当化的话。
接下来,称一种体系为幸福论,意味着被体系视为可欲的行为是那些对人们幸福有所增益乃至**化人们幸福的行为。幸福论所追求的各种善(goods),区别于其他一些结果主义者所认定的、对我们行为的指引具有独立意义的某些其他的善。我将不会引入任何独立的术语,去指代将偏好的价值视为愉悦(pleasure),或是满足。我将不会以数量来定义幸福,而是在有时使用经济学家的措词,从而来界定(人们的)效用的增损;我将在整体上沿袭大多数现代哲学与经济学作者在谈论幸福或效用时所指称的内容,也就是人们所欲求的和所偏好的,而不是某些幸福或愉悦的感受(sensation)。我将在第二和第三部分对这些问题再稍加阐述。对于比较和增加效用所涉及的一些臭名昭著的问题,我所做的少数的评论,已留到第七部分进行;我之前所做的大部分探讨似乎表明,这不是一个问题。但这是假的,在社会决策的层面,人们对此必然会有充分的感受。我们不能假装,在许多更为限定的情境中,我们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将会导向更大的幸福。在本文的前几部分我已经将问题限定在阐述即使我们对上述问题已经达成共识情况下,仍然遗留的难题。
幸福论的这一累赘的术语,我仅在极少数情况下不得不使用,因为当我使用“功利主义”这一术语时,我其实是指“幸福论的结果主义”(eudaimonistic consequentialism)。这不是斯玛特对功利主义的认定,其是在一个更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功利主义”一词的(而且其使用的“理想型的功利主义”这一措词并不仅仅指涉有关幸福的结果主义形式)。斯玛特对功利主义的辩护其实超越了我所定义的功利主义范畴,但是在大多数时候,他所谈论的功利主义与我所定义的狭义上的功利主义,也就是指向幸福的结果主义重合。斯玛特多种对善行原则的青睐特别能够说明这一点。
我对直接(direct)这一术语的使用——同样只能非常笼统地说——意味着:结果的价值(也就是道德关注的内容)直接附着在特定的行为之上,而不是附着在不再考察结果的、由规则或惯例所指引的决策之上;后一种观念属于间接的结果主义。这种区分,以及与之非常相似的一种区分,经常被(正如斯玛特所做的)标签化为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这里我必须抱歉地说,针对相同的内容,我使用了一种不同于斯玛特的术语,但是这种术语的改变使得我的论证更为容易了;在本文中,“规则功利主义”的术语基本上没有用,特别是因为我关注的是规则之外的各种事物的间接价值(indirect value),例如倾向(dispositions)。正如大多数此领域的区分,直接与间接功利主义的区分只是**眼看上去易于理解,但是这种区分引来了很多混乱。我在第六部分对这些混乱中的一些进行了考察。我认为,正如斯玛特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的,一些功利主义的形式过于宽松地将自己与间接性相连,从而使得它们失去了功利主义的逻辑依据(rationale),从而也就离功利主义渐行渐远了。上述判断是否正确还不仅仅是一个术语或分类上的问题,如果仅仅如此这个问题也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这是一个有关功利主义要点(point)的问题。
本文与功利主义相关,也在总体上与结果主义有关,与后者关联的目的仅仅在于说明功利主义的一些不可欲的特性是从其一般性的结果主义结构中引申出来的。另外一些功利主义的缺陷则是更为具体的从其对幸福关照这种本质中推导出来的。我将对此,也将对直接与间接功利主义的关系做些论证。我必须考察功利主义与某些人们或多或少比斯玛特更乐观地认为对于人类生活具有严肃意义的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一种特别会引起功利主义不快的价值是正义。我将在第七部分对此作简要论述,但是我将会更加关注另外一种价值:人格完整性(integrity)。我将试图展示其实在斯玛特体系中默认的一点,即功利主义将不可能在任何严肃的层面上考虑人格完整性这一价值。功利主义不能考察这种价值*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功利主义只能在*为表面的意义上对人类欲望和行动作出解释;正由于这样,功利主义对其独特概念,也就是幸福(happiness),也仅仅能给出很差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