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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代西方法学的整体谱系看,自然法往往只被视为其中一个支脉。然而,从18世纪之前的西方法学看,自然法却是法学的全部。甚至我们可以说,在这之前,有关道德、政治和法律的主流学说以及有关它们的重要思考都是在“自然法”这一名称之下进行的。这一现象在现代早期尤为明显。此时,人们刚刚摆脱一种神学的探究路径,而试图在完全属人的领域中重塑道德、政治和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由此,人们便开始在“自然”这一名义之下去寻找和去阐释这些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从这一时期的大部分作品的构思以及从它们的名称中——诸如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沃尔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纲要》,托马修斯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纲要》等等——都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宏大的囊括所有实践哲学领域(道德、政治与法律)的一般性思考。
这些思考不仅开启了之后启蒙运动的先河,也奠定了后来西方道德、政治和法学的基本价值认同。如果没有这一时期的“价值奠基”活动,我们很难想象会有后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更无法想象当代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争论为什么会集中在“法律与道德”、“恶法非法”这样的问题上,而不是现代之前的自然法所关注的其他一些更根本性的问题。本辑的主题“自然法:古今之变”所聚焦的就是这个时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核心人物——奥卡姆、格劳秀斯、莱布尼茨、托马修斯——对于道德、政治和法律的一般性思考。
奥卡姆不仅因为他的“奥卡姆剃刀”而享誉哲学圈,更是因为他在中世纪晚期政治和道德领域中的卓越贡献,而被誉为现代转折时期的一位关键性人物。法国法学家维莱(Michael Villey)就把他看成是现代自然权利观念的开启者。这一观念与意志论无疑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奥克利一文便旨在追溯奥卡姆与自然法传统中的意志论学说之间的关联。如果说意志论传统是后来的自然权利理论乃至再后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前者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后者则以主权者的意志为基础——的思想基础的话,那么,追溯这一传统的来龙去脉并对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人物作聚焦式的研究无疑具有很大的意义。
塔克和哈孔森的两篇文章都聚焦于格劳秀斯——这位在我们之前的教科书中一直被誉为“现代自然法之父”的思想家。尽管在历史的某段时间,人们对于格劳秀斯的评价并不高,或是认为他的体系存在诸多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或者认为他的思想缺乏足够的和严谨的哲学基础,因此缺乏吸引力。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他只是作为“现代国际法之父”而被人们所传颂,而在一般性的政治和道德思考中,格劳秀斯则被完全排除在经典思想家行列之外。然而,晚近的研究以及晚近世界的整体局势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于格劳秀斯的基本看法。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格劳秀斯又重新进入到我们视野的核心位置,甚至逐渐被拉回到核心思想家行列。
就康德之前的德国法哲学来讲,其论争主要是围绕着两个自然法学派而展开的。一个就是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另一个就是托马修斯学派。对于莱布尼茨和沃尔夫我们可能都不陌生,他们是我们介绍康德哲学的一个的背景。所以我们通常也是在独断论这一基本标签之下来理解他们的哲学的。但是莱布尼茨和沃尔夫同时也是当时重要的自然法学家。莱布尼茨生前著有不少自然法作品,尤其是他关于国际秩序的学说,不仅影响到了沃尔夫,也影响到了后来的康德;沃尔夫更是在他宏大的《自然法》一书中以条分缕析式的方式构造出了庞大的自然法体系,他的“大社会”观念更是对后来的国际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且对于我们现在的国际秩序仍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相比于莱布尼茨和沃尔夫在国内学界的知名度,托马修斯(Thomasius)可以说几乎不为国人所知晓。乃至有人甚至可能会因为这个名词的发音而将他与托马斯(Thomas Aquinas)混淆在一起。但是,正如巴纳德一文开头所指出的那样,托马修斯在德国,尤其是在当时的莱辛、歌德、席勒的眼中,是新黎明的预言者,是德国启蒙运动的“精神教父”。因此,本辑特意选译了巴纳德的这篇文章,以便让我们看到托马修斯在何种意义上值得被如此称谓。
自然法在18世纪前西方整个的道德、政治和法律领域重所占据的那种主导地位在18、19世纪之后遭到了根本性的颠覆。其中有来自各个不同领域和各个不同方面的批判,诸如哲学上的历史主义和康德主义,法学上的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等等。本辑收录了两篇基于法律现实主义立场而对自然法发起攻击的文章。另外则是索伯撰写的一篇在当代英美法理学语境下有关自然法中的一些困扰人的问题的考察。
后,本辑还特意整理了创办于上世纪50年代西方一份专门致力于自然法研究的杂志《自然法论坛》的目录。从中,我们或可看到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兴起的自然法研究的总体面貌。